中国A电力设计院(以下称申请人)与案外人C公司组成联营体,参与P国某燃煤电厂项目投标。2018年11月,项目业主B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向该联营体发出《Letter of Intent》。之后,被申请人与联营体签署了一系列技术合同谈判会议纪要。2018年12月,被申请人与联营体签署了本案《EPC合同》及相关技术附件,并继续就EPC合同项下的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进行了谈判,但后续被申请人以案涉工程电价未获P国当局批复为由,搁置了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的签署。2019年12月,被申请人获得了P国当局批复电价。2020年6月,被申请人向联营体签发《关于请联营体安排人员赴P国谈判合同的函》。至10月,双方就被申请人提出的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了合同谈判,但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与案外人D公司就案涉工程另行签署EPC合同。
仲裁庭还特别引用了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在Union of India v. Mckonnell Douglas Corportation EWHC [1993] 2 Lloyd’s Law Rep. 48 (1992)案中法院判决给出的理由,即基于当事人选择伦敦作为“仲裁地”,则当事人默示遵守英国程序法(或“外部”关系),而当事人约定适用印度仲裁法的相关规则类似于仲裁规则,仅在不与英国法的强制性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对仲裁程序中的“内部”关系予以适用。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向联营体发出的《Letter of Intent》,具有承诺效力,构成合同成立的依据。EPC合同明确了工程范围、合同总价、工期等核心商业条款,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本身已构成有效合同。被申请人在协议签署后长期要求并接受申请人履行前期工作,已构成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其后续另行招标并与第三方签约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申请人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工作,被申请人应赔偿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被申请人则辩称,《Letter of Intent》仅表达未来缔约意向,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本案EPC合同仅为伞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完整合同文件需包括离岸合同与在岸合同,但该等配套协议始终未能签署,EPC合同因缺乏确定性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同并未成立。申请人主张的联营体项目前期的协助/配合工作在性质上不属于履行EPC合同,是为了推动和完成离岸合同和在岸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其为了获得较有利的合同条件而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1.关于《Letter of Intent》是否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
仲裁庭首先注意到了双方就《Letter of Intent》的不同翻译,认为Letter of Intent的中文翻译应为意向书。
对于中标意向书是否具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仲裁庭在援引法官在Turriff Construction Ltd v. Regalia Knitting Mills Ltd [1971] 9 BLR 20案、A C Controls Ltd v.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Quen’s Bench Division, (2002) 89 Con LR 52 [2002] EWHC 3132案以及Durabella Ltd v. J.Jarvis & Sons Ltd (2001) 83 Con LR 145案中的意见后认定,意向书只是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将在未来某一天签订合同的意向,除非具备声明签订合同的意愿、承诺清楚以及就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等条件,意向书一般没有约束力。
本案意向书的内容明确表述为“While receiving this letter, you are kindly invited to commence negotiations for the technical part and commercial part of EPC contract with CIHC Pak Power Company Limited…”,仅为邀请申请人开始进行合同谈判,而并非通常中标通知书中表达的“接受你方报价或投标”或者“授予你方合同”的此类明确的承诺性文字表述,无法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向联营体发出的意向书具有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法律效力。
仲裁庭援引了英国相关权威合同法著作,如《Chitty on Contracts》(第32版)、《Keating on Construction Contracts》(第12版)、《Hudson's Building and Engineering Contracts》(第14版)以及《Construction Law》(第1版),等的相关论述,并参考法官在McCutcheon v. Macbrayne (David) Ltd (1964) 1 W.L.R.125案、RTS Flexible System Limited v. Molkerei Alois Muller Gmbh & Company KG (UK Production) [2010] UKSC 14案、Mackie Motors (Brechin) Limited v. RCI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2023] EWCA Civ 476案中裁决意见,对上述10个焦点问题进行了逐个分析,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与工程义务形成法律认可的对价关系;双方经多轮谈判后正式签约,协议载明“签字生效”,且被申请人长期接受并利用申请人工作成果,足以证明具有创设法律关系的真实意图;合同已明确约定工程范围、总价、工期、付款结构等核心商业条款,条款具有确定性;申请人作为专业设计单位具备履约能力,协议内容在商业与技术层面均具备可行性;EPC合同并没有明确以后续离岸与在岸合同的签署作为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在EPC合同没有明确其为伞协议且被申请人不认可EPC合同成立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使用EPC合同为默示伞协议的抗辩,因此,EPC合同符合英国法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