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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美国对华“IEEPA双10%关税”正式终止,全球10%临时关税同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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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4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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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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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读:美东时间2026年2月24日00:01(北京时间当日13:01)起,此前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的“10%对等关税”与“10%芬太尼关税”正式终止征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已根据最高法院裁决及总统行政令,停止上述两项关税的计收工作。

与此同时,美国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启动的10%全球临时关税同步生效,有效期150天。中国输美商品当前税负结构因此重构:在保留最惠国税率(MFN)及301条款关税的基础上,新增10%第122条临时关税,整体综合税率较此前下降约10个百分点。

政策终止的核心依据与时间线

司法裁决(源头)

美东时间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裁定,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缺乏国会明确授权,相关措施违宪。

裁决认定,此前依据IEEEPA实施的所有关税措施——包括对华10%芬太尼关税(行政令14195)与10%对等关税(行政令14193等)——自始缺乏合法授权。

官方执行(落地)

美东时间2月22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CSMS #67834313号公告,明确自2月24日凌晨0:01分起,正式停止对所有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进行计收,相关税则编号在ACE清关系统中标记为“失效”。

CBP强调,此次调整仅针对IEEPA项下关税,不影响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或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征收的其他关税。

替代措施(衔接)

美东时间2月20日,白宫签署公告,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对全球进口商品征收10%临时从价关税。该关税与IEEPA关税终止同步生效(2月24日),有效期150天(至2026年7月23日)。

需注意:2月21日曾有媒体报道提及“15%税率”,但截至生效日,白宫及CBP公告均未发布15%税率的正式生效文件,当前执行税率统一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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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终止关税的核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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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输美商品关税叠加规则(2026年2月24日起)

最终税负计算公式:

最惠国税率(MFN) + 301条款关税(7.5%-100%) + 第122条临时关税(10%,豁免品类除外) + 232条款关税(钢铝等,如适用)

核心解读

1. 关键保留:301条款关税不受影响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加征的关税(始于2018年,针对知识产权等领域)不受此次裁决影响,仍是中国输美商品的主要额外税负,税率范围为7.5%至100%不等。

2. 临时调整:第122条10%关税为全球统一适用

● 依据白宫公告,以下品类豁免第122条10%临时关税:关键矿物、能源产品;

● 药品及药品成分;

● 特定电子产品;

● 符合美墨加协定(USMCA)的加拿大、墨西哥商品;

● 受232条款约束的钢铝产品等;

● 符合多米尼加-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CAFTA-DR)的纺织品和服装。

3. 对华实际税率变化

以白宫官员披露口径为例:此前中国输美商品综合税率约为45%(25%前期301等关税 + 10%对等 + 10%芬太尼)。IEEPA两项10%关税终止、第122条10%关税启动后,中国商品综合税率调整为35%(25%前期301等关税 + 10%第122条临时关税)。多数商品综合税率较此前下降约10个百分点。

对跨境卖家相关建议

至此,中国输美商品税负结构产生重大调整,301条款关税仍为关键变量。第122条关税为临时性措施,有效期仅150天(至2026年7月23日)。

卖家需持续关注CBP及USTR公告,可能产生新的长期关税措施,及时调整报关策略与成本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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