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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浩天解读 | IEEPA关税被认定违法,中国出口企业仍需应对沉重的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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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6 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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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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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出口管制、国际贸易团队

敬献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9个大法官以6:3的投票作出判决,判定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实施的一系列关税政策违法。坊间喜大普奔,不禁为美国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制度鼓掌喝彩。但中国出口商从此可以欢欣鼓舞,回到中美蜜月期,勇猛无畏地占领美国市场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为方便您理解目前美国对中国企业加征关税的现状,我们先对特朗普政府从2018年到2025年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的关税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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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税种中,芬太尼关税与对等关税均属于特朗普政府援引IEEPA实施的关税政策(合称“IEEPA关税”)。



IEEPA关税被认定违法

如前所述,美国最高法院判定特朗普政府援引IEEPA而实施的关税政策违法,IEEPA并未赋予美国总统通过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来加征关税的权力。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将“征收关税”的权力专属授予国会,总统加征关税必须依赖法律的明确授权,且国会不会通过模糊的语言授予具有高度重要性的权力。IEEPA并无授予总统关税权力的明确表述,其实施以来也无总统依此征收关税的先例,行政机关不能以“紧急状态”为借口让行政权力拓展侵蚀国会的权力范围。

在IEEPA关税政策被最高法院判决违法后,特朗普随即签署行政令,终止此前依据IEEPA作出的多项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行政令,终止征收的关税既包括10%的芬太尼关税也包括基准税率为10%的对等关税。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相关规定,之前征收的无合法授权的IEEPA关税即为“非法征收的”关税,相关的美国进口商可据此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申请退税,必要时也可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我们在此提醒相关企业,因IEEPA关税涉及金额庞大(约达1750亿美元),涉及主体众多,此间的复杂性可想而知。企业还需要理解,退款不是自动的,也不是即时的,大量企业势必会踩踏式主张索赔权。为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强烈建议企业尽早找专业律师,保全证据,抢占先机,尽快启动关于退税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进口关税负担依然沉重

值得玩味的是,在宣布终止征收IEEPA关税相关行政令的同日,困兽犹斗的特朗普签署了一项新的行政令,宣布将根据《1974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1974)第122条,自2026年2月24日起,对绝大部分进口至美国的商品,在现有关税的基础上加征10%的附加税(Surcharge),有效期为150天(“122关税”)。2月21日,特朗普在其社交平台上发文称,122关税税率将自10%增至15%。需要说明的是,122关税不具有溯及力,不能使IEEPA关税合法化,并不影响企业申请IEEPA关税退税的权利。

除122关税之外,上表所列232关税、301关税、低值货物取消T86清关免税政策仍现行有效,美国对中国商品叠加征收的综合关税税率仍然非常高,关税依然是强加在中国出口企业身上的不可承受之重。



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当前,在122关税、232关税、301关税等税目层层叠加的情况下,中国企业依然需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甚至是供应链调整尽量减轻关税负担,主要措施包括:

1. 短效机制:对于在美国境外生产的货物,可运用多个合规工具组合降低美国关税的应纳税额:

a) 首次销售规则

可引入第三方中间商,将商品价格拆分成首次销售价格和二次销售溢价,利用中间商向终端买家转售的二次销售溢价无需缴纳关税的规则,仅以首次销售价格为税基计算关税,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

b) 拆分和剥离应税价格

可将外国原产产品销售总价拆分为佣金、货物贸易、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费、服务费等不同的收费项目,从而降低关税的应纳税额。

2. 长效机制:供应链向海外转移,建立合规的转口贸易体系

在当前美国关税政策变化不定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很难通过单一措施控制风险,降低税负。企业在短期内可通过运用首次销售原则、价格拆分等方法缓解关税压力,但此类短效机制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受到海关执法力度、政策导向、产品成本构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效用可能具有不稳定性。而我们建议的长效机制则是通过供应链转移的方式,将产能置于贸易协定或第三国的关税认定规则之下,可为降低关税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当前,美墨加协定(USMCA)依然有效——满足USMCA原产地规则的产自墨西哥、加拿大的商品依然可以享受关税优惠措施。因此,在墨西哥、加拿大设立工厂,增加本地成本投入以符合原产地规则,仍然是规避美国进口关税的至关重要的手段之一。

另外,长久以来,大量原产于中国的产品为规避关税而将产能转移至东南亚、东亚、南美各国,导致这些国家对美国也积累了巨额的贸易顺差。因此,2025年,美国对这些国家(如越南、泰国等)根据贸易顺差情况也加征了不同税率的对等关税。目前,在IEEPA关税政策被最高法院判决违法的情况下,对等关税已终止实施,向上述国家转移产能以降低关税风险,仍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与操作空间。

需要提醒的是,美国海关的反避税措施日益严格,原产地的审查标准也越来越高,对于转口贸易也设定了非常严格、周密的审查标准,企业在进行供应链转移或转口贸易前建议向律师和税务师详细咨询原产地规则,确定相关供应链转移规划可落地后再行启动投资流程。



赴美ODI备案仍然受阻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当至主管发展和改革部门(“发改部门”)及商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称为“ODI备案”)。受中美关系影响,发改部门已于25年3月停止了赴美投资的ODI备案,这导致外贸企业通过在美国直接设厂以避免关税的措施目前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同时,因大量去美国投资的企业将供应链转移到墨西哥,这也导致投资墨西哥的ODI备案近期也频繁受阻。中国企业如何在大国博弈的夹缝中求存,如何能在符合中美法律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您可以具体咨询本所相关律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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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明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

业务领域:

国际投资并购|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公司业务

陈秋明律师,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毕业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陈律师在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日常业务等领域深耕多年,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陈律师代理过众多各类型的跨国公司,为其在中国以及全球的投资、融资、股权交易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她能为跨国投资者的收购、直接投资、重组、分拆、股权出售、退出等事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她的丰富经验使得她能更好地理解不同法域、国家之间的制度差异、文化差异和商业习惯差异,以帮助客户识别和规避各类交易风险。

陈律师亦代理过众多国内外私募基金,她对各轮投融资的市场交易习惯和常见投资条款非常熟悉,能在前期谈判、交易架构设计、投后管理、退出纠纷解决等方面给客户提供成熟、全面的法律意见。她对制造业、医药健康、增值电信与信息技术、TMT、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易惯例及监管制度尤为了解。

电话:  +86 187 0196 7048

邮箱:chenqiuming@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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