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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分析】就美国最高法院IEEPA关税判决对相关贸易协定的影响答朋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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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28 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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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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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多位朋友就美国最高法院《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IEEPA)关税判决对美国近期达成的一些双边贸易协定的影响向我提出咨询和采访要求,我大多未能及时回复。前不久,我已经发布了一篇全面分析IEEPA关税判决的长文:关于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的评析,其中简要提到了对贸易协定的影响,但因为文章篇幅已经很长,没有展开分析。这里我们发布一个相对具体的意见,供朋友们在撰写报告或报道时参考。一、美国近期的一系列贸易协定从美国国内法角度看均属备忘录性质

美国征收关税的决定权在国会。美国总统决定征关税必须有明确的国会授权依据。IEEPA关税依据被否定后,美国总统征收关税的依据还有相关法律中的122、301、232、338、201条款五种工具。平时针对具体企业具体产品使用的反倾销关税(《1930年关税法》731条款)和反补贴关税(《1930年关税法》701条款)是美国贸易监管部门(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日常活动,不涉及总统权限,一般不会影响到相关协定,这里我们不讨论。如果美国总统对外签订的贸易协定,涉及关税,而这些协定又没有通过国会批准,那他只能采用这五种工具按照相关程序来征收关税。美国总统目前没有国会的快轨授权,或称贸易促进授权(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TPA)。国会对总统的最后一次授权于2021年7月到期。后续美国总统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去争取国会快轨授权,例如通过《美国对等贸易法》立法或某种临时授权立法,但目前难度较大。无论如何,本届美国政府达成的任何贸易协定目前都是没有经过国会批准通过的。这些协定中美方所说的税率,如果与国会授权确定的税率,即美国协调税则表基本税率部分有偏差,美国总统必须要通过上述五种工具之一种或几种依法调整。所以,美国总统对外签订的这些协定,从美国国内的角度来说,实际上是某种备忘录,不是正式的国际条约。国际上有时候把口头约定或者虽然有书面协定但不具有约束力的协定称为君子协定。但似乎目前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媒体用君子协定这个词。毕竟在这场关税风波中我们看不到多少君子之风。但是,这些协定的另一方如何落实这些协定,取决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内法。例如,欧盟对协定是需要欧洲议会按照程序通过批准的。其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不需要立法机构批准,主要靠行政落实。但也存在对其中有些具体内容需要通过立法落实的,例如英国对美国的一些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可能需要立法确认,但不必由立法机构通过整个协定。二、美国与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协定所受影响

我们先看目前10%的122关税的情况。根据《美英经济繁荣协定》,美国对英国的汽车等产品会有较低关税,但这些安排基本属于232关税范围。被宣布无效的对等关税和新征收的122关税的产品豁免范围非常相似。在原来的安排下,英国被加征的是10%对等关税,现在是加征10%的122关税。《美英经济繁荣协定》下规定的232关税优惠内容不受影响。所以目前来说,英国方面对协定没有激烈的反应,官方发言认为协定基本不受影响。但是如果122关税提高到15%,则英国会受到负面影响。根据全球贸易预警(GTA)的测算,在15%的122关税下,英国面临的加权平均关税会上升2.1%,是受负面影响最大的国家。在欧盟和日本与美国的协定中,美国承诺对欧、日的关税在叠加了最惠国关税的情况下,不超过15%。这意味着,如果某产品最惠国关税超过5%,叠加了10%的122关税就会超过原来协定约定的上限。美国算术平均最惠国关税目前为3.3%,但是确实有些产品最惠国关税是超过5%的。欧盟方面已经计算了受负面影响的范围,即有7%的对美出口合计每年42亿欧元,面临的关税将超过15%,受影响最大的是奶酪。日本目前虽然没有宣布受冲击的金额,但也有类似问题。目前,欧盟已经暂停了欧洲议会的批准程序,欧、日均要求美国进一步澄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等关税都是在最惠国关税等基础上叠加的,对等关税替换为10%的122关税后,如果不考虑对等关税和122关税在产品豁免上的细微差别,基本上没有负面影响。但是,显然美国目前在10%的122关税之外还在考虑关税加码。美国贸易谈判代表表示,白宫正在起草关于提高122关税税率的公告,但其表述似乎暗示,不一定会把所有国家的122关税提高到15%,并表示美国将考虑新的关税措施与相关双边协定的相容问题。但现在美国面临一个两难问题。如果统一将122关税提高到15%,美国对英国、日本、欧盟、新加坡、韩国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关税都会整体或者大面积超过美国原来在协定中的承诺。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是美国的盟友。但是,如果对不同国别和地区进行区分,就很可能出现违反122条款授权的情况。根据122条款,122关税应与非歧视待遇原则保持一致。 但如果总统认定,为实现该条款目的,“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一个或多个具有大型或持续国际收支顺差的国家采取行动,则其可以豁免所有其他国家免受此类行动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美国总统只对部分贸易伙伴征收122关税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豁免其他所有贸易伙伴。但目前美国是对所有贸易伙伴都征收了10%的122关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差别化地提高税率,则可能构成违反122条款,难免产生新的诉讼。所以,目前我们对白宫何时以及如何提高122关税税率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三、对中美经贸安排的影响

中美经过五轮经贸磋商后达成的安排与美国其他的经贸协定都不同。美国其他的双边经贸协定或者框架基本上都出现了对方对美国降税以至零关税而美国加税的情况。在中美经贸安排中,中国对美国的单边关税未承认其合法性,对301关税、232钢铝关税、芬太尼关税、对等关税等均保留了反制措施。中国近年颁布的《关税法》以及协定的《对外贸易法》均强化了相关反制工具的授权。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取消以后,新增了10%的122关税,从效果上来说,取消的10%对等关税和新加的10%的122关税,其豁免范围接近,两种关税效果类似,等于是122关税替代了对等关税。芬太尼关税与国际收支贸易平衡等问题关系不大,而且中国针对芬太尼关税的反制是精准反制,影响的产品有限。另外,美国在是否以及如何提高122关税,是否会通过301调查加征对华歧视性关税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美国也宣布了要发起更多的232调查,可能加征更多的行业关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经贸团队可能需要通过第六轮经贸磋商,加强沟通。中国可能需要根据美方的关税总体调整情况,再确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维权及免责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信息来源:XXX(非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公众号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若侵犯知识产权,请及时通知我们,本公众号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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