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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美国最高法院关税判决项下的退税路径及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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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 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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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本文作者

王清华 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私募股权投资。

石育斌 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是国际贸易和海关法、跨国投资、涉外争议解决。

袁柳雅 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王清华团队专职律师。

01案件背景

美国总统特朗普任内,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对多个国家征收关税,包括: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芬太尼关税”、针对大多数国家的“对等关税”,以及取消部分商品的最低限额免税待遇等。对此,部分进口商及州政府提起诉讼,主张IEEPA并未授予总统征收关税的权力。多数下级法院支持该主张,案件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合并审理。[1]

02判决要点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作出判决,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判决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征税(包括征收关税)的权力明确属于国会,而非总统。IEEPA授权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下“调控经济交易”,但法条文本本身并未明确授权总统使用关税作为手段。紧急状态权力不得无限扩张,行政机关不得以宽泛解释替代明确授权。但在推翻前述征收关税的法律基础之余,多数意见未对已征关税是否必须退税作出判断。[2]

03判决的直接法律后果:已征关税的法律基础被否定

美国最高法院就IEEPA关税作出的判决,其核心在于明确否定IEEPA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既然征税缺乏法定授权,相应关税措施即丧失合法性基础。根据“违法征税应予返还”的基本法理,关税征收的合法依据被撤销,备案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则依法享有请求返还已缴税款的权利。因此,本次判决为进口商主张退还IEEPA项下已缴关税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此背景下,退税已由“法律争议阶段”转入“权利行使阶段”,其不再是围绕征税合法性的抽象争议,而是聚焦于具体权利如何实现。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案件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起,请求确认关税违法并判令退回。对于具备退税条件的进口商而言,应结合自身情况,如报关单是否已清算、涉税金额规模以及时效要求和时间成本等,审慎选择并安排相应的救济路径。

04退税路径与实务建议

(一)确定退税资格

退税首先要解决的是主体资格问题。在美国海关法律体系下,退税权利并不当然属于任何受到关税影响的企业,而是由备案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享有。所谓备案进口商,是指在报关文件中列明、对进口合规负责并承担关税缴纳义务的主体。

实践中,备案进口商通常可能为以下几类主体:一是,美国本土的买方或分销商,即传统意义上的进口商;二是,中国企业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由其作为报关主体完成进口手续(例如,典型模式为:中国母公司负责生产和出口,美国子公司负责进口清关、仓储、分销及本地销售);三是,依据集团内部安排承担进口责任的美国关联公司等。无论具体实体形式如何,只要该主体在报关单上被列为备案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并实际承担关税缴纳义务,即依法享有申请退税的权利。由此可见,退税主体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美国本土买家”,在相当数量的交易结构中,中国企业通过其在美子公司完成进口手续,该子公司列为备案进口商,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如若备案进口商为传统意义上的“美国本土买方”,则中国出口企业虽无法直接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请退税,但仍可通过商业安排实现利益协调。例如,中国出口企业可与美国进口商协商,由其作为法定主体发起退税程序,并根据合同约定或后续协商结果,对退税款的归属及分配作出明确安排。
(二)判断清算状态

在美国海关制度下,每一报关单均形成一个“报关条目”(entry)。报关单的状态,即报关单是否已清算(liquidation)至关重要,因为已清算(liquidated)报关单与未清算(unliquidated)报关单的退税程序不同。

对于适用正式报关程序的货物(通常申报价值超过2,500美元),进口商在报关时缴纳的是预估关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一般会在报关后约一年内完成清算,确定最终应纳税额。在报关单尚未清算前,如发现关税适用错误或税额计算存在问题,进口商通常可以通过更正申报数据的方式进行调整,从而减少最终应纳税额,实现退税。

对于适用非正式报关程序的货物(通常申报价值低于2,500美元),此类报关单通常在缴纳预估关税后即视为已清算。[3]
(三)退税程序路径

针对未清算报关单和已清算报关单,理论上均存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两条路径。值得注意的是,在IEEPA关税退税的具体操作中,司法路径或为突破行政阻碍、加速权利实现的有效路径。实践中亦已存在大量相关司法案件,进一步体现出司法路径在现实操作层面及权利实现效率方面的优势。

1. 未清算报关单

针对未完成清算的报关单,进口商可通过行政或司法路径寻求救济:

    行政救济:提交报关后更正

进口商可通过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自动化商业环境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提交“报关后更正”(Post-Summary Correction, PSC)申请,以启动退税程序。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常在收到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并在随后的数周内重新清算。自2026年2月6日起,除少数例外,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已开始通过自动清算所(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ACH)以电子方式发放退税款。如IEEPA关税退税获批,相关退税款预计以电子方式发放。

    司法救济:直接起诉并申请初步禁令

司法救济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手段。进口商无需先行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申请退税,即可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并同时申请初步禁令。实践中,一些拥有未清算报关单的进口商已采取这一方式。该等诉讼的核心策略是请求法院发布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以暂停相关IEEPA关税报关单的清算进程。通过司法干预,进口商可以防止报关单在法律争议解决前被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清算。

相较而言,司法路径在应对未清算报关单时具有防御性优势。虽然提交报关后更正(PSC)的操作可能相对简便,但无法阻止报关单进入自动清算程序,一旦清算完成,进口商将不得不转入较为复杂的已清算报关单的退税流程。而直接诉诸司法程序并获取初步禁令,则能有打破系统自动清算的既定时间限制,从而在法律层面争取退税权利的实现空间。

2. 已清算报关单

针对已经完成清算的报关单,进口商同样可以采取行政与司法双重手段:

    行政救济:提交正式抗议

进口商通常需在报关单清算后的180天内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正式抗议(protest),若抗议被受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通常有最长两年的时间进行审查。审查后若抗议获准,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将重新清算相关报关单并退税。

    司法救济:提起司法诉讼

进口商亦可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提起诉讼,而无需先经过正式抗议程序。根据诉讼时效规定,进口商可在“诉因首次产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若先提交正式抗议,则需在抗议被驳回后的180天内提起诉讼。[4]具体而言,进口商可以选择自行起诉或加入集体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重新清算并退税。

相比之下,行政救济在效率与实操层面存在一定局限。虽然进口商可在报关单清算后的180天内向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提交正式抗议,但需面临最长可达两年的行政审查周期;若抗议被驳回,则须在180天内进入司法程序。鉴于IEEPA退税案件的特殊性,直接诉诸司法程序则可以有效规避漫长的行政等待加速权利的最终实现。

05结语:从“政策争议”到“权利行使”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从根本上否定了IEEPA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认定相关关税措施因缺乏法定授权而不具合法性。至此,退税事宜从法律争议阶段,转向具体权利实现阶段。实践层面的重点在于统筹安排程序策略,以达到退税请求的有效落实。

在此背景下,对于受到影响的中国企业及其美国子公司而言,退税的法律基础已经明确,行政与司法路径均具备一定的现实可行性,且实践中已存在启动司法程序的案例。因此,中国企业应及时开展内部评估,系统梳理历史报关数据,核实备案进口商身份,区分报关单清算状态,厘清报关数据,并据此审慎作出程序选择。

而对于未作为备案进口商、因而无法直接申请退税中国出口商而言,应密切关注后续政策变化及执法实践的动态,及时整理相关单据与交易记录,审慎审查贸易合同中关于税费承担及退税款归属的约定,并主动与美国进口商或美方合作伙伴沟通协商退税安排及款项分配机制,以保障自身的合理权益。



[1]See Amy Howe, Supreme Court strikes down tariffs, SCOTUS blog (Feb. 20, 2026, 11:00 AM), at https://www.scotusblog.com/2026/02/supreme-court-strikes-down-tariffs/, last visited February 25, 2026.

[2] LEARNING RESOURCES, INC., ET AL. v. TRUMP,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ET AL., at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5pdf/24-1287_4gcj.pdf, last visited February 25, 2026.

[3]See Supreme Court rules against IEEPA tariffs — how to request tariff refunds, at https://www.avalara.com/blog/en/north-america/2026/02/how-to-request-tariff-refunds.html, last visited February 25, 2026.

[4] See How will companies get refunds now that the US Supreme Court has rejected Trump’s tariffs, at https://www.reuters.com/sustainability/boards-policy-regulation/how-will-companies-get-refunds-now-that-us-supreme-court-has-rejected-trumps-2026-02-20/, last visited February 2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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