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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IEEPA关税违法:企业如何向美国政府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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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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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2026年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以下简称“IEEPA法案”)征收的关税系违法征收。该判决宣告特朗普政府自2025年初开始推行的大范围关税体系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无效,包括针对加拿大、墨西哥和中国的“芬太尼关税”,以及对几乎所有国家加征的所谓“解放日”对等关税等。同时,这也为进口商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开辟了潜在通道,涉及退款规模最高可达1750亿美元。进口商应尽快行动,了解并维护自身退税权利。

昆鹰作为全球领先、专注复杂商业诉讼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已就IEEPA关税退税事宜组建专项团队,为客户提供专业协助。我们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并持续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及诉讼动向。

在昆鹰创始人John B. Quinn主持的最新一期 Law, disrupted 播客节目中,John与昆鹰牵头追偿IEEPA关税项目的两位合伙人 - Dennis Hranitzky和Fritz Scanlon 深入探讨、解读最高法院判决中的法律依据,并对政府后续加征关税、应对诉讼的策略进行了分析和预测。欢迎大家在小宇宙和喜马拉雅平台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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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扫描上方二维码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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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希望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的读者,以下是更详细地相关背景与解读。

一、背景:基于IEEPA的关税体系

2025年2月起,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一系列行政命令,依据1977年颁布的IEEPA法案征收关税,该法授予总统在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期间规制经济交易的广泛权力。在所谓“芬太尼关税”中,美国政府以芬太尼贩运构成国家安全紧急状态为由,援引该法案赋予的紧急权力,对加拿大、墨西哥进口商品加征25%关税,对中国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随后,在2025年4月的“解放日”,美国政府又对来自几乎所有国家的进口商品大规模征收“对等关税”,设定10%的全球基础税率,并对部分国家适用更高的税率,理由是美国存在数额巨大且持续的贸易逆差。

此后美国政府又出台多项行政命令,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扩大,并在部分情形下予以延后实施。

特朗普是美国历史上首位依据IEEPA法案加征关税的总统。除IEEPA法案之外,特朗普总统及往届美国总统用于加征关税的其他法律均设有明确的程序与实体限制。相比之下,IEEPA法案为快速大规模加征关税提供了一条不受此类约束的路径,但此举也伴随重大法律风险,因为该法案并未明文提及关税,且此前任何一届政府均未依据该法案征收过关税。
二、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要点
美国最高法院的核心结论是:IEEPA法案未授权总统加征关税。这一裁判由6名大法官组成的多数派作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判决意见,索托马约尔、卡根、戈萨奇、巴雷特及杰克逊大法官共同署名。[1] 多数派意见的核心是对IEEPA进行文义分析,围绕IEEPA中授权总统“规制……进口行为”的规定展开。法院认定,特朗普政府对于该条款的解读过于宽泛。IEEPA法案通篇未提及任何关税,而“规制”一词,按其通常含义及美国国会的一贯用法,并不包含征税权力。法院指出,国会在其他贸易立法中,一贯以明确的条款授权行政部门征税,并对该权力设定明确的程序与实体限制。“国会若有意授予行政部门加征关税的权力,完全知道该如何作出明确规定。”特朗普政府未能举出任何一部国会仅用“规制”一词就授权征税的成文法。而且在本届政府之前,从未有总统将IEEPA法案解读为授权其加征关税。

托马斯、阿利托和卡瓦诺三位大法官发表了异议意见。卡瓦诺大法官代表三名异议大法官撰写意见,该意见部分依赖于历史实践及美国最高法院在先判例,主张关税是规制进口的传统且常见手段,因此IEEPA法案已对征收关税作出明确授权。异议意见同时提醒,退税程序很可能非常“混乱”。托马斯大法官另行出具意见,认为禁止授权原则根本不适用于进口关税,因为该项权力从未涉及核心私有权利。
三、新一轮关税即将到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公布数小时后,特朗普总统即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案》第122条加征一项新的10%全球关税,并表示将扩大适用该法第232条和第301条(以下详述)。次日,特朗普总统又宣布将该全球关税税率上调至15%。
事实上,特朗普政府仍可依据其他多项法律加征关税,但这些条款普遍规定了IEEPA法案没有要求的调查程序与适用门槛:
➤ 第122条(1974年《贸易法案》):为应对国际收支逆差,可征收临时进口附加税,但关税税率上限为15%,且除非经国会延长,否则最长适用期限为150日。➤ 第232条(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可基于国家安全理由加征关税,但须由商务部开展正式调查。➤ 第301条(1974年《贸易法案》):可针对不公平对外贸易行为采取行动,但须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先行开展正式调查。➤ 第201条(1974年《贸易法案》):为救济受损害的国内产业,可征收最高50%的关税,但需经过国际贸易委员会调查、召开公开听证会与并征询公众意见;且该条款仅针对特定产业,并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338条(1930年《关税法案》):可对歧视性损害美国商业的国家征收最高50%的关税,但该条款此前从未被用于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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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税之争情况复杂
美国政府最终大概率需退还依据IEEPA法案加征的关税,但退税流程将极为复杂。在常规贸易救济个案中,政府经常向进口商办理退税;此前也有过政府就被认定违法的普遍性关税广泛办理退税的先例。在美国诉美国鞋业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s Shoe Corp.)中,美国最高法院宣告港口维护税违法无效,美国政府最终退还了所有及时提出的索赔涉及的款项。但这一过程历经了数年的诉讼,并且有赖于权利人主动申报和起诉才得以完成。同样,特朗普总统2025年4月发布行政命令禁止部分关税“叠加征收”后,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CBP”)也是通过报关单事后更正及异议申诉程序办理退税,而非自动退还税款。

从上述案例可见,权利人须主动行动以保存和维护自身权利。依据IEEPA法案加征关税的退税流程亦将如此。美国最高法院裁决作出后,特朗普总统在随即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退税相关争议或将在法院持续五年之久。卡瓦诺大法官在其异议意见中亦指出,该流程很可能陷入“混乱”。对进口商而言,可以预见此次退税程序不会自动、简便,而是需要主动积极地争取。
五、退税的具体机制尚不明确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及法院尚未确立申请退税的具体机制,目前存在两条可行路径:

1.        CBP行政程序:CBP可沿用现有行政程序,允许进口商提交报关单事后更正(PSC)及/或异议申诉;由于此次退税申请规模巨大,CBP可能会另行制定专门程序。

2.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诉讼:进口商可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依据关税相关法律产生的民事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目前已有逾千家企业向该院提起诉讼,以保全其退税权利。

两条路径并非互斥,进口商可在通过CBP程序寻求行政救济的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保护性诉讼。
六、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的优势
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可防止关税申报被最终“行政核定”(liquidated),该程序是终局的,可能导致退税救济途径受限甚至灭失。如果行政程序可提供充分救济,企业可中止诉讼或在不损害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撤回诉讼,但完全不提起诉讼则可能彻底丧失相应退税权利。尽早起诉的企业还更有机会更快获赔,并参与法院拟采用的案件管理程序,包括参与组成原告协调委员会等。

鉴于特朗普政府已明确表示会就退税事项开展诉讼、甚至拉锯五年之久(而非主动遵守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精神、主动退税),企业应高度重视、尽早启动相关程序。无论如何,企业务必留意两年的诉讼时效限制,该时效自每笔关税实际缴纳之日起算。
七、现在应采取的措施
建议所有已缴纳依据IEEPA法案所征关税的进口商采取以下措施:

1.        确定登记进口商:通常而言,有权提出退税申请的是实际缴纳关税的主体。

2.        锁定受影响报关批次:核实哪些报关单为IEEPA法案项下关税,并核算已缴纳或预缴的税款金额。

3.        收集相关单证:收集报关汇总单(CBP Form 7501)、商业发票、装箱单、运输记录、原产地证书及缴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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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鹰合伙人Dennis Hranitzky接受CNBC采访,就IEEPA项下关税退税问题分享见解。八、是否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的考量因素
是否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需根据各进口商的具体事实情况判断,并无“一刀切”的统一答案。任何潜在原告均应重点考量:涉诉退税总金额;关税成本是否已转嫁给客户或第三方(该等第三方未来可能就退税款的相应部分向进口商主张);以及提起诉讼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

此前已经承担了IEEPA法案关税成本的中国出口商,也应积极与美国进口商跟进,敦促其启动退税申请程序,并明确向美国进口商保留主张己方获得退税赔偿的权利。
九、美国政府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及其局限性
最后,进口商还应留意美国政府可能采取各类措施和主张各类抗辩以降低其退税赔付责任,同时也要了解此类措施和抗辩的局限性:

1.        拖延战术:美国政府可能在行政与司法程序中刻意拖延。经验丰富的律师可协助进口商积极应对,推动程序向有利方向发展。

2.        追溯性关税:美国政府可能试图依据其他法定授权追溯征收关税,以抵销退税义务。但此类尝试将面临重大法律障碍,因为拟采用的其他关税依据均无明确的追溯适用条款,且从未被适用于已完成的报关批次。

3.        成本转嫁抗辩:美国政府可能主张,若关税成本已转嫁给客户,则应相应扣减退税额。但该抗辩同样面临重大法律障碍:登记进口商而非下游当事方才是适格的退税请求人;且在司法实践中,下游定价行为通常不构成减免政府退还违法征收关税义务的理由。

本文英文版以及IEEPA法案退税申请相关更多信息可点击“阅读原文”获取。
注释:1.        各位大法官虽持一致的裁判结论,但论述路径有所不同: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判决意见中构成法院意见的部分包含有关法条文义、宪法背景,以及IEEPA法案未赋予加征关税权力的核心结论。该意见由六位多数派大法官共同署名。但是,该意见中援引重大问题原则(即对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须有国会“明确授权”)的部分,仅得到戈萨奇、巴雷特两位大法官签署,因此该部分仅构成三名大法官的相对多数意见。索托马约尔、卡根、杰克逊三位大法官部分赞同该意见并赞同了裁判结果,他们认为依据常规法条解释规则即可得出相同结论,无需诉诸重大问题原则。杰克逊大法官还另行撰写意见,以立法史为补充依据。如果对IEEPA法案下的退税机制和公司的战略选择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昆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中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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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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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鹰在中国设有香港、上海和北京三个代表处。昆鹰中国大陆团队由一批具有流利中英双语能力、有美国律师执业资格且有着丰富美国诉讼和跨境争议实战经验的律师组成,专注于代表中国客户处理在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地的诉讼和国际仲裁案件以及应对外国政府的执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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