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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 法域观澜 | 特朗普关税被判无效:美国最高法院170页判决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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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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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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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6 年 2 月 20 日,美国最高法院就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一案,以 6 比 3 的多数作出判决:总统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缺乏国会授权。

表面上看,这是一次针对具体关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但在制度层面,它触及的是美国宪法结构中最核心的权力分配问题——征税权本属于国会,总统在“国家紧急状态”之下,是否可以凭借“监管进口”这一立法用语,取得几乎不设边界的征收关税授权?

判决书全文长达 170 页,结构复杂,九位大法官共提交了七份意见,包括一份多数意见,四份协同意见与两份反对意见。并且,多数意见内部亦存在分歧。各方大法官之间的争论,不仅围绕“监管”一词是否包含“征税”,更涉及重大问题原则是否适用、历史先例的参考效力,以及行政权在紧急状态下或涉及外交事务时的边界问题。

在无争议的层面,各方意见一致承认三点:

第一,征税权属于国会;

第二,总统在和平时期不享有固有的关税权力;

第三,国会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将部分关税权力委托授权给行政机关。

争议集中在两个问题:

其一, IEEPA 所授权的“监管进口”是否包含征收关税;

其二,即便从某些语境看,“监管进口”可能具有广泛含义,在 IEEPA 完全未提及“关税”、亦未设置任何限制条件、且在过去半个世纪中从未被任何美国总统作为征收关税依据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国会已作出如此重大的权力转让。

围绕这两个问题,法院展开了层层递进的分析。

多数意见

(一)文本解释与立法实践(6票)

多数意见认为根据美国国会立法惯例,“监管”(regulate)一词不包含“征税”(tax)。多数意见指出,美国政府一方未能指出任何国会法案使用“监管”一词指代或包含征税权。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虽有权“监管”证券交易,却无权就证券交易课税。同理, IEEPA 中的“监管”进口不应包含征税权。

多数意见认为,本案的问题不在于施加关税是否是监管贸易的方式,而在于“监管…进口”这一简单的用语是否授予总统征收关税几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允许特朗普总统完全不受限制地以任意数量、任意期限、随时改动的方式对任何国家任何产品征税。

在立法实践中,每当国会意图委托政府行使征税权,通常使用明确的动词,并附加严格限制,而 IEEPA 两者皆无,所以 IEEPA 没有授予征收关税权。

(二)重大问题原则(3票)

多数意见中仅三位大法官认为本案应援引“重大问题原则”:面对涉及重大经济与政治意义影响的行政权力主张,若国会未以清晰授权赋予行政机关该项权力,法院应拒绝认可该行政权力。由于政府方无法指出 IEEPA 的清晰授权,故其关税措施欠缺合法基础。

政府提出两项抗辩:

其一,重大问题原则不适用于紧急状态法律;

其二,重大问题原则不适用于外交事务。

针对第一项抗辩,多数意见援引判例反驳,并指出紧急状态法律往往“催生”紧急状态,换言之,越是以紧急状态为依据的行政权力,越需要动用重大问题原则进行审查。

针对第二项抗辩,多数意见指出,政府已经承认和平时期总统没有与国会权力并行的征税权,该抗辩违背宪法原文。

(三)历史先例

美国政府援引尼克松总统 1971 年依据《与敌贸易法》(TWEA)征收附加关税的历史先例,试图论证 IEEPA 作为 TWEA 的继承法案,包含同等权力。

多数意见认为该先例缺乏参考价值,理由有三:

第一,尼克松总统最初拒绝依赖 TWEA 作为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

第二,征收关税的权力与 TWEA 的立法目的,即制裁外国交战国,相距甚远;

第三,该关税相关司法案件只进行到联邦层级二审法院,未曾上诉到最高法院。

美国政府另援引福特总统依据《贸易扩展法》对进口石油征收费用的先例。多数意见指出,《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与 IEEPA 的文字不同:前者明确授权总统“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而 IEEPA 没有以如此宽泛的语言授予总统自由裁量权,所以不能直接比照适用。

协同意见

(一) Gorsuch 大法官

Gorsuch 大法官认为无论是多数意见、协同意见还是反对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原则、国会权力、总统权力的理解都值得商榷。部分大法官对重大问题原则抱有怀疑,认为重大问题原则是一个没有法律基础的创新,且具有明显的反行政权倾向。他们认为本案只需要进行文义解释,没有必要动用重大问题原则。

Gorsuch 法官指出重大问题原则具有深厚历史渊源,且这一派大法官在本案中进行文义解释的过程中已经适用了重大问题原则背后的宪法价值,这与他们在过往案例中对重大问题原则的怀疑自相矛盾。

(二) Barrett 大法官

Barrett 大法官认为,其与 Gorsuch 大法官的分歧在于重大问题原则具体适用时,国会立法到底需要细致到何种程度。她主张,国会并非每次均须以精确文字列明所有重大权力,其他不那么显眼的上下文线索、包括常识、语境、宪法背景同样可以发挥作用。

(三) Kagan 大法官(3票)

Kagan 大法官拒绝援引重大问题原则,认为常规的立法解释工具:文义、结构、历史惯例等已足以说明 IEEPA 不授权关税,无需额外引入重大问题原则。

(四) Jackson 大法官

Jackson 大法官认为,根据立法意图分析, IEEPA 的“监管……进口”用词旨在授权总统冻结与管控外国资产交易,关税作为一种对私人交易征收的税负,在性质上与上述权力根本不同,将关税纳入 IEEPA 的解释将与国会的立法目的相悖。

反对意见

(一) Thomas 大法官

Thomas 大法官认为征税权并非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的核心立法权,国会将其委托于总统符合宪法,无需遵循严格的清晰授权要求。

(二) Kavanaugh 大法官

Kavanaugh 大法官从文本整体性原则出发,主张“监管……进口”应作为一个完整短语来理解:国会“监管外国商业”的宪法权力历来被认定包括关税。而“监管进口”即“监管外国商业”中涉及进口的方面。因此 IEEPA 的监管进口明确涵盖关税。

此外,他援引历史先例,历任美国总统具有广泛的征收关税权,且均将“监管进口”或“调整进口”等用语理解为包含关税权。众多现行法律均授予总统广泛的关税权。他强调, 1977 年国会制定 IEEPA 时,尼克松总统曾基于 TWEA 施加了关税,国会不可能对此不了解,既然国会将 TWEA 中“监管……进口”文字原样采用,那么 IEEPA 作为继承法案也就授权了征收关税。若国会意图排除关税,理应修改措辞。

Kavanaugh 大法官指出,即便本案结论成立,其实际影响有限,因为总统尚有其他法规可援引关税权力,本案结果不过是判决总统选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施加关税。

案件评析

本案待解决的问题可以拆分成两个层面:

第一,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美国国会允许美国总统采取措施“监管进口”,“监管进口”是否包含允许施加关税?

第二,即便在其他法案中“监管进口”这一用词可能包含施加关税,由于《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没有提及关税,对征收关税没有任何限制或指引,是否应该认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授权不明确,所以没有授权总统施加关税?

第一个问题的视角是立法用词本身,第二个问题的视角是法案整体。

针对第一个问题,基于文本解释、立法惯例、司法先例、历史溯源、立法目的等等,部分大法官认为“监管”这个动词不包含“征收关税”。部分大法官认为“监管进口”这个短语整体来看包含征收关税。

这一部分的论证,各方分歧的本质是在不同解释视角下,哪些依据有参考价值,有多大的参考价值。即到底是分析一个动词还是一个词组;历史上的征税先例是否本身就是不严格合法的;如果一个法案已经提到了“关税”或者包含对征税的限制措施,那么它所使用的动词对完全没有提到“关税”且完全没有提供征税限制的 IEEPA 是否有参考价值等。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多数意见的言下之意是,征税权是美国宪法赋予美国国会最根本的权力,国会不可能以“监管进口”这一简短、模糊的用词就将征税权,尤其是特朗普总统当下行使的具有无限自由裁量权的征税权,授予总统。

基于这一判断,多数意见中的三位法官,认为应当启用“重大问题原则”。他们的逻辑是, IEEPA 立法至今半个世纪以来,从未有任何美国总统以此为依据施加关税,且关税措施具有重大政治和经济影响,所以应当启用重大问题审查,裁定 IEEPA 不包含征税权。这一判决路径的问题是“重大问题原则”并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的坚定共识。

多数意见中的另外三位大法官对“重大问题原则”长期保持怀疑态度,认为这个原则本身存在一些问题,所以他们不同意多数意见中关于“重大问题原则”的部分,而是认为根据文本解释和立法惯例已经能够得出判决结果。

尽管多数意见内部存在分歧,反对意见总体上明显处于下风,反对意见对尼克松总统施加的关税、以及福特总统施加的石油进口加征费的援引,都被多数意见和协同意见发掘出缺陷,从而不予参照适用。 Thomas 大法官反对意见所提供的“核心立法委托”理论,和宪法文本以及现有司法原则矛盾,并且没有正面回答本案的争议事项。

总的来说,由于本案只有三名大法官主张启用“重大问题原则”,本案关于“重大问题原则”在涉及外国事务的案件中如何适用的先例价值非常有限,其仍然是一个开放性问题。本案主要的先例价值将局限于针对“监管”这一单一动词的文本分析,而没有触及“监管进口”这一词组整体的外延范围。

此外,正如 Kavanaugh 法官指出,有多部立法仍可以作为总统征税关税的授权基础。因此,特朗普总统是否继续征收关税的行动不会因为本案判决而受根本性影响。

换言之,本案的制度影响,不仅在于否认特朗普关税,更在于法院如何界定行政权力扩张的边界。文本解释、历史惯例与重大问题原则之间的张力,将继续塑造美国宪法法理的发展方向。

至于特朗普的关税政策是否会因此终结,关税是否仍将以其他形式存在,正如反对意见中所暗示,总统仍可援引其他贸易立法作为法律基础。接下来,市场与国际社会需要观察的,将是特朗普团队是否调整法律路径,而非是否放弃关税这一政策工具。关税作为贸易博弈手段,很可能不会消失,而只是换一身法律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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