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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2025年度案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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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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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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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The BN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Mediation Center

2025年,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及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非民间商事调解中心已经建立起全球线下调解室137个,调解员1225名,受理进入调解程序案件10333件,调解成功率达60%,调解总数累计60586件。案涉类型包括合同买卖、货运物流、股权争议、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保理、票据、信用卡、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保险理赔、劳动争议、民事侵权、继承财产分割、仲裁裁决执行等。

现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25年度典型调解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7 创新“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分类方案 实质化解八年政企工程款债务僵局——乌鲁木齐调解室以专业化方案破解政府项目历史遗留支付难题

案例8 化侵权为合作:创新“许可使用式和解”破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银川调解室促成侵权种子企业转变为合法合作伙伴

案例9 “云端调解”辅以“手把手”辅导 跨越数字鸿沟化解跨国兄妹继承纠纷——北京调解室全流程在线调解分处中美三国三地老年当事人继承案

案例10 “集中调解+分类施策”高效化解批量金融纠纷 平衡金融机构债权与债务人履约能力——贵阳白云法院调解室30件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调解纪实

案例11 专业调解厘清九方主体千万元欠款 司法确认赋能复杂商事纠纷高效化解——北京海淀法院调解室调解大额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12 刚柔并济破解“硬币履行”执行刁难 彰显执行调解绝非“和稀泥”——成都调解室在执行阶段巧用强制威慑促劳动争议案自动履行

NO.7

案例七

创新现金支付+资产置换分类方案

实质化解八年政企工程款债务僵局

——乌鲁木齐调解室以专业化方案破解政府项目历史遗留支付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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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民营企业在2016年完成某行政单位的市政工程项目并验收合格后,长达八年时间仅收到部分工程款,剩余181万元款项因财政审批流程复杂、经办人员顾虑审计风险等原因被长期拖欠,企业经营陷入困境,遂向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调解室申请诉前调解。调解室收到A公司代理人的调解申请后,仔细对案件情况及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商事调解和法院司法确认范围予以肯定后,指派了拥有建设工程专业背景和多年行政法律实务经验的资深调解员赵广英担任本案的调解员。调解员介入后,并未立即组织对抗性谈判,而是分别与B企业和原项目负责人进行了多轮背对背沟通,精准识别出核心矛盾:企业急需现金流维持生存,而B企业受制于严格的财政支付规定和内部审批流程,无法承诺确定付款时间。在充分了解双方困境后,调解员组织正式会议,首先引导双方回顾项目对城市的贡献,缓和对立情绪。随后,针对“企业要钱急”与“政府单位付款难”的僵局,创造性提出了“分类处置、两步走”解决方案:第一部分款项,列入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约定一个较晚但明确的最终付款日期(2028年下半年),为财政审批预留充足时间,同时约定若款项提前获批则提前支付;第二部分款项,由B企业以其可支配的一套房屋资产进行等值置换,即时过户给企业。该方案既满足了行政单位的合规性要求,又快速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调解协议达成后,经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迅速对支付现金内容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了其强制执行力。值得注意的是,置换房屋方案因不属于法院司法确认范围,且双方也在调解过程中已对给予司法确认的协议条款有了充分的了解,故对置换房屋方案私下达成了一致,目前已共同走完了房屋置换流程。A公司的资金压力也得到缓解,经营重回正轨,B单位则化解了诉讼风险,维护了政府公信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事调解运用创造性思维,柔性化解涉政府历史遗留债务纠纷的典范。调解的成功关键在于调解员深入理解了政企双方行为逻辑背后的制度性约束与实际需求,并据此设计出“法律强制力保障”与“资产灵活性处置”相结合的专业方案。该方案巧妙地将一笔僵滞债务拆解为“远期可期现金债权”与“即时可变现资产”,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现金部分以强制执行力,稳定了企业预期;通过资产置换,实现了债务的即时部分清偿,拯救了企业现金流。此举避免了企业因漫长的行政流程而倒闭,也避免了政府因被强制执行而损害公信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本案为处理因政策衔接、人事变动、手续瑕疵等造成的政企合同履行难题,提供了超越简单判决、追求实质解决的调解智慧样本。

NO.8

案例八

化侵权为合作:创新“许可使用式和解”破解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银川调解室促成侵权种子企业转变为合法合作伙伴



基本案情



北京某种业公司发现宁夏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其享有独占许可的“京糯6”玉米亲本,繁育并销售名为“甜佳糯”系列的杂交种子,经鉴定亲子关系位点数为0,侵权事实确凿。种业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调解初期,双方立场对立:权利人坚决维权,侵权方面临高额赔偿可能破产。调解员在深入了解双方背景后,发现了一条超越传统“停止侵权+赔偿”思路的新路径:权利人作为研发机构,核心诉求在于市场回报与防止侵权蔓延;侵权方虽行为违法,但其在宁夏地区拥有成熟的线下销售渠道和本地化服务团队,这正是权利人所缺乏的市场资源。调解员引导双方思考:一场胜诉判决或许能带来赔偿,但无法根本遏制侵权,也无法帮助权利人打开当地市场;而对侵权方而言,高额赔偿可能导致其退出市场,双方实为“双输”。

典型意义



本案打破了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诉讼-赔偿-执行”的传统零和博弈模式,开创了“以商业合作代替经济赔偿”的共赢式解纷新范式。调解员的成功在于精准把握了双方企业的深层需求与核心价值:对权利人而言,其“隐性需求”是市场拓展与渠道下沉;对侵权者而言,其“根本需求”是生存转型与合法经营。调解方案创造性将“侵权赔偿金”转化为“未来合作许可费”,引导侵权方支付一笔费用后,获得权利人的品种合法授权,从而转型为权利人在该区域的合法合作伙伴。这一方案实现了多赢:权利人获得了经济补偿,更以最低成本获得了宝贵的线下渠道,扩大了市场份额;侵权企业避免了破产命运,甩掉了“侵权者”包袱,获得了可持续发展的合法身份;市场秩序得以规范,良性的商业合作替代了隐蔽的侵权行为。本案体现了现代商事调解在保护创新成果的同时,促进产业资源整合、引导市场主体从对抗走向共生的高级形态。

NO.9

案例九

“云端调解”辅以“手把手”辅导

跨越数字鸿沟化解跨国兄妹继承纠纷
——北京调解室全流程在线调解分处中美三国三地老年当事人继承案



基本案情



四位年龄在61至67岁之间的兄弟姐妹,因北京一套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其中,大哥张一起诉要求单独继承,二弟、三妹(美籍华人)、四弟分散居住于深圳、北京和美国。案件面临跨国、跨时区、当事人高龄不熟悉线上操作、需核实外籍当事人身份及放弃继承真实意愿等多重程序与实体难题。朝阳法院委派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北京调解室调解,派驻法院的调解员丁佳佳首先通过电话逐一联系当事人及其家属,耐心讲解在线调解流程。针对身处美国的当事人张三,调解员通过微信、邮件发送图文操作指南,并约定时间进行“一对一”连线测试,指导其使用视频软件、完成电子签名。经过三轮“岗前培训”,所有老人都能熟练操作。调解员协调中美时差,利用晚间组织线上调解会议。在线上面谈中,针对张三的美籍身份,调解员细致核对其持有的美国护照与原中国护照信息,通过出生日期、照片等关键要素比对,并经其他当事人确认,以笔录形式固定“系同一人”的事实。 经查,四名子女为被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涉案房屋无抵押、无案外人权益争议。调解员充分发挥中立第三方优势,以“拉家常”式沟通化解对立情绪,引导各方从“争房产”转向“念亲情”。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最终三位弟妹自愿放弃继承权,同意由大哥继承全部房产份额。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业调解组织依托信息技术,以极致的人文关怀和专业操作,解决复杂涉外家事纠纷的标杆案例。其成功不仅在于技术应用,更在于对“人”的深度关照与对程序的精准把握。面对“数字鸿沟”,调解员没有将其视为障碍,而是通过“手把手”的暖心辅导将其化解,确保了每一位老年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平等、有效地参与程序,真正实现了“数字正义”的可及性。面对跨国身份核验与意思表示真实性审查这一程序难点,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通过在线比对证件关键信息、由亲属现场辨认等严谨方式,确保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基础。最终,通过云端连线与亲情疏导,避免了四位老人跨国奔波对簿公堂,高效、温情地解决了纠纷。本案完美诠释了“科技赋能”与“司法为民”的结合,为处理涉老、涉侨、涉外的家事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全流程在线调解范例。

NO.10

案例十

“集中调解+分类施策”高效化解批量金融纠纷

平衡金融机构债权与债务人履约能力
——贵阳白云法院调解室30件金融借款合同系列案调解纪实



基本案情



某银行因数十名个人借款人出现1至6次不等的逾期还款,将其中30件案件批量起诉至法院。案件委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贵阳白云法院调解室调解后,调解员张达义并未逐个处理,而是首先集中梳理,建立了包含借款人身份、欠款金额、逾期原因、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详细台账。通过与银行沟通,明确了其核心诉求是回收债权、控制风险,并有一定协商空间。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各位借款人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其逾期原因,发现主要包括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收入暂时下降等非恶意拖欠情况。在此基础上,调解员组织了一场集中调解会议,向所有借款人统一释明合同法律效力、逾期违约责任以及房产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强化其契约意识。同时,根据每位借款人的具体困难程度和还款意愿,调解员协调银行方“一户一策”地调整还款方案,例如给予一定宽限期、适当延长分期期数、暂时降低每期还款额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金融借款合同类同质化批量纠纷,运用“标准化流程处理与个性化方案定制”相结合模式的成功实践。该模式的核心优势在于效率与效果的统一:在效率层面,通过集中梳理案情、统一法律释明、集中组织会议,极大提升了纠纷处理效率,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时间,避免了法院“一案一立、一案一审”的繁重压力。在效果层面,调解没有采取“一刀切”的强硬催收或简单判决,而是深入探究违约背后的具体原因,在坚守契约精神、维护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发挥社会责任,为确有困难的借款人设计可行的分期还款方案。这种柔性处理方式,既保障了银行债权的逐步实现,有效防控了金融风险,又避免了因强制处置资产给借款人生活带来的剧烈冲击,维护了社会稳定的“基本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金融纠纷诉源治理的优秀样本。

NO.11

案例十一

专业调解厘清九方主体千万元欠款

司法确认赋能复杂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北京海淀法院调解室调解大额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及其多个控股子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自2021年至2024年间,乙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持续向甲公司采购产品与服务,累计拖欠货款近两千万元。2025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务联络函》,约定于同年9月前还清全部欠款,但到期后仍未履行。2025年11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基于案件标的额大、当事人解纷意愿迫切,海淀法院将案件委派给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进行先行调解。

派驻海淀法院的调解团队接受委派后,经梳理发现核心难点在于交易主体与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原告甲公司起诉时仅将乙公司列为被告,依据是《商务联络函》中乙公司表达了还款意愿。但乙公司抗辩该函仅系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实际还款义务应归属于各自独立的欠款主体。双方对具体欠款金额也因签约后仍有财务往来而需重新核对。更为复杂的是,经初步对账,欠款方涉及乙公司及其8家控股子公司,共计9个独立法律主体。

面对此困局,调解员并未急于促成和解,而是首先指导双方完成事实与法律的“确权”工作:一是引导双方对所有历史交易进行彻底对账,明确了总计近两千万元欠款在各主体间的具体分摊金额与还款节点;二是向甲公司释明,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必须将8家控股子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方能保障后续裁决的可执行性。在此基础上,十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权利义务清晰的《和解协议书》。

为确保调解成果能顺利获得司法强制力保障,调解员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与证据审查指导:针对原告初期证据严重不足,督促其补充提交了全部历史采购合同等关键证据;针对被告方9家公司拟共同委托一名法务经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对其授权手续的合法性、规范性给予专业指导,确保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最终,调解员据此拟定了合法、规范、具备可执行性的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海淀法院对变更诉请、追加被告、共同委托代理等程序性事项及实体协议内容一次性审查通过,并快速出具了民事裁定书,为调解协议赋予了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业商事调解在诉前阶段,系统性解决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交织、事实核查复杂的商事纠纷。第一,面对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关键证据缺失的困境,调解员工作并非简单撮合,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从根本上厘清长达数年的混乱交易事实,纠正了错误的法律认识,追加了正确的责任主体,为纠纷的实质性、一次性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二,本案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在不到两个月内解决了涉及近两千万元、九个债务主体的多年陈账。调解程序的高效灵活与司法确认的强制执行力保障形成了完美互补。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完成的证据固定、事实确认、协议规范化工作,极大减轻了后续司法审查的压力,使得法院能够快速出具裁定,实现了“非诉效率”与“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

NO.12

案例十二

刚柔并济破解“硬币履行”执行刁难彰显执行调解绝非“和稀泥”
——成都调解室在执行阶段巧用强制威慑促劳动争议案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管理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拒不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委托调解员介入。公司法定代表人起初表示愿意付款,却要求申请人亲自到公司领取。在调解员刘茂林协调双方到法院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用推车运来一大袋总计数千元的一角面值硬币,声称这是其多年积蓄,要求申请人当场清点。调解员与执行法官团队察觉异常,经询问申请人并核实,发现这些硬币均为2024年新铸,与所谓“多年积蓄”不符,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从银行特意兑换,意图通过此种方式刁难、羞辱申请人,属于恶意履行。面对此情景,调解员与执行法官没有强行命令其转账,而是严肃告知其行为已涉嫌妨碍民事诉讼执行,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在法律的强制威慑下,执行法官要求该法定代表人自行清点所有硬币。在其清点不到一半便难以坚持后,最终心理防线崩溃,承认错误并向申请人道歉,当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清了全部案款,并出具了悔过书。

典型意义



本案生动展示了在执行阶段的调解工作中,“强制威慑”与“柔性引导”必须相辅相成,方能实现最佳效果。当被执行人并非无力履行,而是心存怨怼、故意采取“硬币付款”等行为进行刁难时,传统的温和劝说往往无效。本案中,调解员首先通过“柔”性沟通,了解了双方矛盾根源和被执行人抵触情绪的由来。但当面对公然挑衅司法权威、侮辱申请人的恶意行为时,调解员与执行法官果断切换至“刚”性模式,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作为后盾,通过要求被执行人自行实施其提出的荒谬履行方式,使其亲身体验到该行为的不可行性与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从而在心理上彻底瓦解其对抗意志。这种“以刚促和”的策略,迫使被执行人从情绪对抗回归理性,最终自愿道歉并履行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本案证明,执行调解绝非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强制与协商两种手段,引导当事人从对抗走向合作的艺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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