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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全国人大代表张水波:尽快编制《“一带一路”投建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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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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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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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 “一带一路” 倡议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已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涉及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等多领域,成为推动国际经贸合作与互联互通的重要载体。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行业惯例、风险防控标准存在差异,当前 “一带一路” 投资建设运营项目中,常面临合同条款不统一、权责界定模糊、争议解决机制适配难等问题。

在此背景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国际工程管理学院院长张水波呼吁尽快编制出台中国标准《“一带一路”投建营合同》示范文本,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值得关注的是,作为DAAB(争议避免/裁决委员会)模式在中国的引路人与倡导者,张水波教授在其著作和课程中深入剖析了从DAB(争议裁决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临时约束力 )到DAAB(争议避免/裁决委员会作为项目常设机构,在未发展成正式争议时就可以主动介入)的演进逻辑,并提醒中国企业,不能把DAAB仅仅看作一个裁判,而应利用其常设性来预防纠纷。这一视角是对中国企业“重施工、轻合同”传统思维的一次重要纠偏,并体现了中国“和为贵”“防患未然”的智慧,成为此中国标准文本中的核心亮点之一。

这背后也折射出中国建设模式在全球舞台上的角色变迁。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市场中扮演着“跟跑者”与“并跑者”的角色,在规则制定方面缺乏足够的话语权。经过数十年的实践积累与技术飞跃,中国从过去被动接受国际规则,逐步努力成为制度的建设者,也争取成为纠纷解决的参与者:2025年,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正式开业,成为首个由我国牵头设立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与此同时,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也落户香港,进一步巩固了香港作为亚太区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目前,深耕建筑行业法律服务领域30余载的朱树英老师领衔一帶一路(香港)建投研究院正推进《“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研究制定工作。朱树英老师提出包括投融资阶段、建设阶段以及管理运营阶段全生命周期的“建设总承包”合同模式。此模式被称为中国建设项目合同3.0版本(1.0为施工总承包,2.0为工程总承包)。这一创新获得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尹贻林的高度认可,被认为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举。一帶一路(香港)建投研究院更获中国贸促会建设行业分会授权委托,围绕《“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制工作展开深度协作。

我司钟泉董事长作为一帶一路(香港)建投研究院首批研究员之一,早前参加建投研究院(香港)有限公司研究员第一次工作会议以及“一带一路”建设项目争议评审机制研讨会。同时,钟泉董事长、中量咨询广州分公司总工程师张建平、新咨询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林庆、中量咨询佛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余庆生一同参与到《“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研制工作中。

多方协力,一同推动《“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创新制定。这套兼具专业性、通用性与国际化的投资建设运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中国合同标准,将为项目全链条提供规范指引,保障中外企业合法权益,推动 “一带一路” 建设高质量发展。

两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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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水波介绍,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我国企业参与跨国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拓展。自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已在能源、交通等投资规模巨大的领域累计投资约3万亿美元,目前每年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投资额约四百亿美元。我国已不仅是基建大国,更逐步成长为跨国投资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是一项复杂的商业交易,涉及交易方众多、时间跨度大。合同作为参与方——尤其是东道国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核心管控工具,对平衡各方利益、防控重大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张水波指出,当前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项目中签订的“投建营合同”,大多沿用东道国或其咨询顾问提出的合同版本。在这些版本中往往会出现不完善甚至过度保护东道国利益的情况。尤其是涉及争议解决方面,部分合同规定必须在东道国解决。这些问题在法律制度环境尚不完善的国家尤为突出,给中方投资企业带来了过重的法律责任和潜在风险。近年来,侵害中方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张水波分析认为,目前“一带一路”跨国投资建设运营领域尚缺乏一套适配、统一且权责均衡的合同示范文本。这一空白导致我国企业在东道国的投建营项目面临系统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在“有约从约”的法律原则框架下,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巨大投资权益难以获得有效的合同保护。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在投建营项目过程中,对相关法律合同风险意识与管控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投资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编制一个责权利均衡的投建营合同范本,用于指导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与企业合法权益,高质量可持续共建“一带一路”不但必要,而且紧迫。

针对这些问题,张水波提出三点建议:

1、从国家层面,尽快启动研究编制并出台“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所必须的《“一带一路”投建营合同示范文本》,并作为推荐性国标,用于指导我国企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项目投资。

2、鉴于此类合同的复杂性,在编制该合同时,应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所编制的相关示范文本,结合“一带一路”项目特点与各个国家的制度环境,要保证有一定的开放性,便于共建国家接受采纳,同时结合我国企业资金来源与风险管控需要,能维护我国企业利益。

3、建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商务部牵头组织我国专家以及相关国际专家,共同研究编制,并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发布,确保权威性与公信力。

张水波教授表示,编制出台中国标准的《“一带一路”投建营合同》示范文本,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更是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标准引领,将助力我国企业在全球化投资建设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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