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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德国过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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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9-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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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德国过冬天
   十年前,我去德国。刚到德国的时候是冬天,落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找房子,问过几个房子中介人,报价是在国内从没听说过的说法:房租分为冷、热两种,热房租比冷房租的报价高出不少。一问才知道,原来所谓热房租,也就是除了房租外,所有的用电、热水和暖气费用都算在一块了。在与中介公司的职员理论过一阵子后,才知道原来我根本不懂得德国供暖的运营方式,在德国,不管你实际消耗多少能源,所有的暖气、热水和电费都是提前预付的。


  我以每月热房租500马克租到了一居室,去看房时我特别留意我的新居“热”在何处我发现每个房间的暖气片上都有一个小小的计热器,看上去像两个竖立的体温计,里面装着蓝色液体。听房子主人介绍,就是这个小玩意把客户全年实际使用的热量记录下来。而且每组暖气片都有一个可以调节温度的阀门,从0到5一共有六个档,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室内的温度进行调节,“从来没有暖气供热不足的问题,也不会因为暖气太热不得不开窗散热”。

  每到一个核算年要结账时,负责水、电暖气的公司都会提前两星期发来通知,上面有这些公司要来抄录水、电、暖气的具体时间,时间精确到某一天的某个时辰。他们这是在“预约”,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就会如期上门。

  一般来说,如果实际消耗的水、电和暖气超过预付部分,从第二年就开始增加房租;如果用的水、电和暖气少于预付部分,聪明的房东就该给你减房租了。我原本500马克的热房租到了第二年就只有450马克了。

  德国的冷雨有名的冷,一到秋天就会一场连着一场,但户外即使再阴冷,进到屋里永远都可以是最舒适的温度。让城市不冷的原因除了完好的市政设施,还有一个在1989年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建设部共同颁布的条例,这个条例如同一个细致入微的老保姆,十几年来一直忠实地照料着人们。

  在供热条例中,下游的权力很大,也就是说,供热公司的冷暖取决于它的服务对象。按条例规定,房产主要向暖气和热水用户分摊集中供热或锅炉供热的费用,这样,供热站就直接或间接地属于业主了。业主代表有权进入供热公司董事会,监督供热公司的运营。供热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向业主供热,供热公司总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如果总经理完不成经营目标将会被解雇。

  在所谓的热房租中,房产主在与住户的租房协议中明确规定取暖费的收取问题,但合同必须按照这个条理来指定。当然也可以没有取暖的协议,也就是所谓的冷房租。

  就连抄表服务等细节,在德国的供热条例里都有详细规定,字面上称为“抄录消费的义务”,房产主有义务抄录用户消费的热水和暖气,有义务在其出租的房屋内安装计量装置,有义务向用户通报计量装置的费用。房产主有权力在出租的房屋中安装计量装置,用户有权要求房主履行以上义务,有权否决房产主所选择的计量装置。

  供热条例用一整条来规定计量装置。它规定暖气计量采用热量表或热分配表,热水计量要用热水表。热量表和热水表在出厂时需要一一校对,使用5~6年以后,要一一拿来重新校准。为了保证供热费用分摊的公平合理,在单户计量装置不一样、建筑物类型不一样、建筑物用途不同时,都必须安装计量总表。用计量总表的方式将同类用户组区分开来,目的在于计量读数的修正。众所周知,热在寒冷的空气里肯定是要有损失的,热损失的多少会因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不同而异,所以要对单户计量装置的读数进行修正,这个过程在以精准著称的德国当然不会被忽略。

  在供暖费用的分摊上,供热条例则精细地把每一项可能发生的费用一一详尽记录。供暖费用的50%~70%按计量分摊,其余的按住房面积或体积来分摊。供暖费用(成本)包括:燃料费、电费、人工费、供热设备的监控和维护费、设备定期检验费、计量设备租赁费或类似费用、计量分摊服务费、供热预收费与营运所房屋设施的费用等等。收取这些费用的目的是为了维持供热站的简单再生产,而不是扩大再生产。在欧洲,供热站是由业主集资修建的,目的是为业主或用户提供服务,而不是以赚钱为目的,这样一来,业主或用户只需要付营运费就够了。

  热水费用的分摊方式与暖气相似,50%~70%按计量来分摊,其余按住房面积或体积来分摊。欧洲的城市大都全年24小时热水提供,事实上,集中供热水也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最经济的供热水方式。

  说到分摊比例也是同样的毫不含糊,与消费有关部分的供热费用分摊比例不能突破70%,换句话说,与消费无关的固定供热费用的分摊比例不能低于30%,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保证供热站简单的再生产,减少中断供热的风险,供热站也无须靠天吃饭。(记者 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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