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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看头:专家解读“馒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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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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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影视两栖专家顾则徐谈“馒头案”



    “馒头”不是对《无极》的修改,而是独立创作的一个文艺批评作品;

    法院对“馒头”作品属性的认定,只能由文艺批评专家或是文艺批评权威机构进行鉴定;

    中影公司轻易不敢出面起诉胡戈;

    陈凯歌夫妇如果起诉也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难题;

    胡戈不会输掉这个官司,他不构成侵权;



    “馒头案”众生喧哗,人心所向,大师陈凯歌似乎轻易被网络小将胡戈PK下马。不过,倘若陈凯歌陈红夫妇真的将这官司打起来,所谓人心,可就等于啥都没说。法律层面的PK,或许是探讨一切问题的基点。为此,21CN特邀法律、影视两栖专家顾则徐,与网友在线探讨相关问题。

    主持人:顾则徐老师您好,欢迎来到21CN在线访谈。现在最热门的一个话题就是“馒头案”,大家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胡戈的“馒头”这个作品在法律上有没有构成侵权?如果两位“陈”——陈凯歌和陈红夫妇真正跟胡戈打起官司来,这个官司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您作为一个法学界的专家,也经常发表各种评论,不知道您对这个问题有没有什么研究?

    顾则徐:“馒头案”起诉胡戈,首先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起诉主体问题。从法律来讲,起诉主体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中影公司作为单位出面起诉,一种是陈凯歌夫妇作为个人出面起诉。中影公司作为主体来告胡戈,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中影公司要解决一个难题,就是打这个官司自己出面来打的话,在利益上要进行一个评估,在利益上,我想,会有一个很严肃的考虑。第一考虑就是作为一家大公司,为了这么点事情打官司,在名誉上会不会进一步加深损失?因为现在从舆论来讲,这个官司是陈凯歌和胡戈之间的,大家没有太注意到中影公司,但是如果起诉的话,中影公司就走到了前台,社会舆论的关注点就会集中在中影公司身上,那么,中影公司就要考虑打这个官司对公司的名誉是否会带来不必要的意外损失?

   第二个就是中影公司不是一个私人的公司,它是一个国有企业,而且在之前的新闻媒体报道中,关于《无极》这部电影的拍摄,中影公司也强调过,说政府很支持。这里面涉及到一个社会层面的问题,就是言论的自由,中影公司打这个官司会把舆论引到一个敏感的问题上,就是关于言论自由这么一个敏感的问题。这个事情上,中影公司会存在一种社会风险,这个社会风险,中影公司愿不愿意承担?

   第三个问题,中影公司必须要考虑经济上的得失,现在从舆论角度来讲,大家在法律上讲得对不对,怎么去讲,这不是主要的。客观上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观众是拥护胡戈,而拥护胡戈的这批观众人群恰恰是中国观看电影最重要的人群。这个官司如果激怒了这批观众的话,中影公司不光在《无极》这部片子上,而且可能会在其他的片子上,很可能带来一种很大的经济损失。支持胡戈的这些观众会在一定的程度或是相当程度上,对中影公司的电影采取一种拒绝和抵制的态度。所以这个事情也还是中影公司要考虑的。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影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它花了三个多亿――这里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的说三亿多,有的说三点五个亿――来拍这部电影,这在中国也好,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也好,是个很重大的投资行为,在中国也是第一次由国有企业出这么多的钱拍这么一部电影,它会带来一个负效应,很多观众会对这个问题提出意见,就是说值不值得。大家又要进一步思考,倒过来,这部电影是不是花了三个多亿,是不是花费得合理,这对中影公司又是一个麻烦的问题。作为国有企业,成为舆论焦点就可能会带来一个麻烦,在一定程度上要对观众做一个交代,这个问题跟这部电影盈利或是不盈利没有很大的关系。这部电影如果盈利还好一点,如果亏了就是更加麻烦的事情,主要是这些钱的花费要做一个交代。我并不是说这笔花费有问题,而是说,中影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它不会愿意公布相关支出帐目,当舆论提出强烈要求,会很尴尬。这些问题,中影公司是要评估清楚的。也就是说,中影公司要对自己打这个官司的整个利益进行衡量。

    主持人:您刚才讲到如果打这个官司,会面临观众对它拍摄费用进行一个质疑,因为它是一个国有企业,这番说辞你是不是向我们暗示,江湖上有传闻,这个国有企业在这个空前的投资项目中,在财务上有什么问题?

    顾则徐:这是规范问题,网上已经开始提这个问题了。比如一些懂电脑制作的年轻人,他们开始计算《无极》这部电影,他到底花了多少钱,我已经看到一些年轻人,他们对这部电影估价,估价的费用是1.5个亿,不管人家估得对不对,但是已经有这样子的论调,如果中影公司不出面打这个官司,这些社会的舆论也不会进一步升高。如果中影公司出面打这个官司的话,大家的注意力会全部集中到中影公司,陈凯歌将被大家遗忘。
   
    主持人:您相信刚才说的有人对它拍摄费用1.5个亿的估计吗?
   
    顾则徐:这个很难讲,这是费用使用的正当和不正当,中影公司毕竟是一个企业,它在开支方面,是不愿意向外公开的,但是如果成为一个社会的集中关注点,中影公司将很难摆脱这种压力,最后有可能,就是不得不就开支问题向观众做一个交代,那么是不是违背它作为一个企业的利益呢?这将对它形成很大的影响。如果出面打这个官司,它必须要面临着这么一个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个比较冷静的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不会让中影公司作为主体来打这个官司。

    主持人:现在能不能肯定,如果中影公司不出面来打这个官司,那么其他任何人,任何一方都无权对胡戈提起起诉?
   
   顾则徐:陈凯歌作为导演,导演是制作作品的,也是作品的著作人之一,是可以出面打这个官司的,我下面深入再谈。


   我再谈一个问题就是,假设中影公司决定出面打这个官司了,那么在法律上,它是否可以站得住脚,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也涉及中影公司下决心,决心要怎么下,如果存在法律风险,他评估的法律风险到什么程度,如果说它没有十分的把握赢这个官司,那么中影公司在权衡自己利弊的时候,这个风险,我想它是不敢轻易冒的。但是现在我看,可能从现在的一些法律言论上来说,包括一些法学家的言论来说,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中影公司在法律上似乎是站得住脚的,是能赢得官司的,包括胡戈本人都有这么一种倾向,个别法学专家言论对他有影响,胡戈到现在为止,他的态度都是比较软,不是很硬。他心里可能认为这个官司会输。
   
    主持人:胡戈一开始的说法是可以100%的赢,当陈凯歌提出要告他的时候,他说赢面占了50%。为什么降到50%?他说,他没有想到陈凯歌这么认真的来对待这个事情。
   
    顾则徐:也不只是陈凯歌认不认真的问题,是一些报纸、媒体上的法学专家的言论有关系。有很多的法学专家为胡戈辩护,但主流还是认为胡戈是侵权的。比如说最近南方都市报一篇典型的文章,是四川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钟凯做的评论。钟凯的观点是:从法律风险上来说,胡戈很难赢这个官司,因为胡戈做的“馒头”客观上已经流传,如果说胡戈认为不是他流传的,那就是他举证的问题,胡戈很难解释这个问题。
一般认为胡戈要输的理由,在法律上的理由,跟钟凯的想法差不多。但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思维有一个前提,有一个设定,首先设定了“馒头”里面的内容已经侵害了《无极》的著作权,前面有这么一个设定,只不过是说胡戈能不能免责。这个思路在法律上是有偏差的。


    我的观点,经过对这个案件的研究,得出结论,胡戈不会输这个官司,他不构成侵权。理由是胡戈虽然是学习的,但是学习有多种方式,学习的过程也是创作的过程。作为创作来说,“馒头”本身就是一个作品。问题是怎么理解“馒头”,“馒头”是一个怎么样的作品?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不把这个问题解决的话,那么这个官司从法律角度来讲,就很难把它分析清楚。


   我仔细看了“馒头”,发现“馒头”这个作品是独立的,不是对《无极》的一种修改,它这个独立的作品是一种批评作品,是对《无极》的一种批评,也就是说,“馒头”是以影像或是电影的方式或是视频的方式对《无极》进行了一种文艺批评,它是一个文艺批评作品。作为文艺批评的作品来说,胡戈实质上通过“馒头”这个作品为我们中国开创了一种新的文艺批评形式。过去我们的文艺批评,都是用文字的形式进行的,但是现在已经是资讯年代,是一个影像年代。这是用影像的方式进行批评,这是一种新的形式。
巧在本来我自己也正在策划以影像的方式进行文艺批评,对一些电影、电视进行批评,那么,说明大家是不谋而合,在一条线上,这是时代的必然。据我所知,这种类型的批评在国外很多,只不过中国现在开了一个头而已,胡戈是开了这个头,而我也在做准备、策划,这是一种批评形式。

    主持人:您刚才提出了一个新的定性,就是作品的属性,您觉得“馒头”是文艺批评的作品,是一种新的创作,不是修改作品。我看到网络上也有人提到类似的观点,比如有一个标题是“史上最伟大的影评碟”。但是从陈凯歌那边来说,他肯定会坚决反对这个观点,您刚才也提到,国外已经有了很多这样的东西,我想陈凯歌那方面肯定会让您举证,您能很确切说出国外真的很多,而且跟胡戈恶搞的这种东西,从形式上到本质上都非常相似吗?
   
    顾则徐:举证,因为我们中国不是判例法,其他的案例无法作为证据的。“馒头”是不是构成独立的批评作品:第一“馒头”没有说是《无极》,这个标题很明确,是一个独立的名称,它没有说我是《无极》,或是我是新版《无极》,如果他说我是《无极》或是《无极》的新版或是修改版,那么这就涉及到“馒头”是对《无极》进行了修改或篡改。现在,“馒头”并没有修改或篡改《无极》,而是针对《无极》进行批评的新作品,这个作品的名字不叫《无极》,叫“馒头”,在命题上已经明确是自己一个独立的作品。


     第二,这里面的内容,是采用自己的方法对《无极》这部影片进行解构,它的批评是解构的批评方式,没有把《无极》里面基本人物改掉,没有把里面的影像做修改,它是利用《无极》里面的影像对《无极》进行解构,然后用自己的语言对《无极》进行了一个贯穿,用自己的语言,用解构的语言,对《无极》表达了一种批评态度。
    最后,他这个“馒头”结束以后,胡戈明确表示所有的影像来源于什么地方,包括来源于《无极》,也就是说,他注明了这些影像的出处。里面的这些人满神、昆仑之类,都是《无极》本身的名字,这种批评的方式是解构的方式,用一种后现代的方式,他通过这种方式表达了自己独立的一种艺术评价态度,这个态度是对《无极》这部电影的批评。当然,说他恶搞,这个说法也可以,但“恶搞”这个词不是很精确,不是说把你《无极》篡改成另一个《无极》,去修改《无极》,而是用一种批评态度,很否定的方式或是很嘲讽的方式,对《无极》作了一个表态,所以它是一个独立的批评作品。


    如果说“馒头”这个作品里面有什么犯规的话,恰恰没有犯规在《无极》上,犯规是犯规在《中国法制报道》节目上,把那个影像引用过来,是侵害了那个权利,因为他批评的不是《中国法制报道》,而是批评《无极》这个作品。那么,把《中国法制报道》的影像拿过来,没有征得《中国法制报道》节目的同意,在这个方面形成一种侵权,对《中国法制报道》电视节目构成了侵权,但是这种侵权应该是由《中国法制报道》节目提出,而不是《无极》提出,跟《无极》无关。
   
    主持人:好象之前记者曾经采访过《中国法制报道》节目,他们对记者提的问题未予置评。
   
    顾则徐:“法制专栏”对这个问题比较低调,不想因为这个而对胡戈进行诉讼,所以在这个方面,也就是说,胡戈这个“馒头”的作品构成的侵权,唯一的侵权对象就是“法制专栏”节目,如果《中国法制报道》放弃它的诉讼权利,那么胡戈就没有其他的侵权。
   
    主持人:再继续刚才的话题,你说国外有很多类似的文艺批评作品,您能不能明确地说说几个,我想陈凯歌肯定希望您能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给他。
   
   顾则徐:我看过几个这类作品,名字一时想不起来,我记得媒体上有一个华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也介绍了这个情况,就是海外的电影批评情况,这个作者在美国,叫袁晓明,他的文章里面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
当然,这个问题,大家可以争执,就像你刚才说的,中影公司或是说起诉方有不同的意见,他可以认为这不是一个批评作品。如果说胡戈提出这是批评作品,“馒头”被确认是批评作品,那么,胡戈就不存在对《无极》的侵权问题,如果说确认不是批评作品,那么,胡戈可能构成侵权。问题就是这性质既不是由胡戈来定,也不是由起诉方来定,必须要有一个中间人,这个中间人必须是第三方,就是由文艺批评专家或是文艺批评权威机构对“馒头”进行鉴定,对“馒头”作品是否是一种文艺批评活动和作品作出结论。在这种问题上,从现在的言论倾向来看,中国的文艺批评家和文艺批评机构基本上还是倾向于胡戈的。在这个方面,胡戈拥有很大的优势。如果说文艺批评家和机构确定胡戈的“馒头”是一个独立的文艺批评模式和作品,那么起诉方,如果是中影公司起诉,中影公司将败,它会输掉这个官司。


   至于中影公司,从网上说的或者是陈凯歌的律师,对媒体说,胡戈的“馒头”侵害了他们的两个权利,一个是作品完整权,一个是署名权。“馒头”作为一个独立完整作品不存在什么侵害署名权,署名权就是胡戈,没有第二个人可以署名。而侵害作品完整权也不存在,因为胡戈并没有对《无极》进行修改,不是修改作品,而是一个批评作品,引用资料不需要保证在批评作品中《无极》构成完整体系,所以这个理由不能存在。这个诉讼的核心决定于“馒头”这个作品是否是一个独立的作品,是否是一个批评作品。


   从我的角度来说,认为“馒头”是一个独立的批评作品,而且意义很重大,是为中国开创了一种新的文艺批评模式。我想,中国相关的文艺批评专家和机构也会有这样的认可,所以,如果中影公司起诉胡戈,最后的结果就是输掉。全国的文艺批评家都会支持胡戈,会鉴定“馒头”是独立的批评作品。


   那么,我们再换一种思维,如果中影公司最后均衡下来,不愿冒这个司法风险,不作为主体起诉,不作为诉讼的主体出面,那么陈凯歌夫妻两个,他们能不能自己以个人的名义出面打这个官司?
这夫妻两个人地位不同,要进行分析。


   陈凯歌是一个导演,也可以认为是《无极》的著作权人之一,具体的著作权权限程度,要看陈凯歌跟中影公司之间的合同,这个合同里面,陈凯歌是否放弃自己的著作权,如果他放弃了著作权,那么他就不存在有著作权,陈凯歌就没有相应诉讼地位,如果他保留一定程度的著作权,那么他就拥有诉讼地位,他作为导演,作为一个著作权人,他可以对胡戈进行诉讼。


   至于陈红,她作为一个制片人,她没有诉讼的地位,因为她没有著作权。但是陈红从“馒头”影像里面的镜头涉及到她,用了她的满神形象,可以从肖像权,可以从个人的名誉权进行诉讼,她可以认为“馒头”这部作品侵害了我的名誉,侵害了我的形象,从这个角度可以构成诉讼请求人。


   所以陈凯歌、陈红他们两个人的地位不一样,如果陈凯歌有了著作权,也可以提出伤害了他的著作权利和名誉权利,因为这个“馒头”嘲笑了我的作品,伤害了我的名誉,也可以这样子提出起诉。
但是问题在哪里?如果他们以个人名义起诉,他们就更没有赢的可能。


   除了我刚才讲的理由之外,另外还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媒体所介绍的情况,陈凯歌和陈红夫妻两个人已经加入美国国籍,也就是说他们两个都是美国人,不是中国人。如果这是事实,这个问题将会导致他们输掉,彻底地输掉。


   为什么呢?按照我们中国的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他跟中国人一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是这个里面要看哪些具体的问题,作为公众人物,在中国,他必须遵守中国对公众人物的相关法律,但是另外作为外国人来说,他们两个作为美国人,他们又有他们的特殊性,在名誉权的问题上,作为一个中国人,可以认为有中国社会的特定情况,可以认为这种事情伤害了我的名誉。因为名誉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的问题,跟这个人所在社会的观念,跟社会的道德标准,跟社会相关的法律以及一系列的文化标准有关,那么一个中国人可以认为你侵害了我的名誉权,但是陈凯歌夫妻两个人作为美国人,他们在名誉权这个问题上,有特殊性。因为在美国,别人批评公众人物是正当的。

    主持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他现在在中国,在中国起诉,是不是要适应中国的法律?
   
    顾则徐:必须要考虑他们的特殊性,就是心理承受能力,陈凯歌夫妻两个人作为美国人应该有这种心理承受能力,就是说在美国你必须承受这种压力,也就是说,如果在美国,他们应该是明知对方不构成名誉侵害的,这是明知的。你两个美国人现在是到中国来,并不因为在中国就心理异常了,就没有相应心理承受力了。名誉权跟你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系,跟你的文化氛围有关系,作为美国人你是明知不构成名誉侵害的。这已经决定了他们的诉讼动机。
陈凯歌夫妻两个在明知不构成名誉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就存在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有恶意诉讼的嫌疑,这种嫌疑如果构成的话,胡戈可以从这个角度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或是当庭宣布他败诉,因为这是个基本法理。如果是恶意诉讼,你这方就是输掉,不光是这个事,对恶意诉讼还要进行制裁。中国相关的法律对怎么制裁没有很明确,制裁的程度与他进行诉讼的标的有关系,如果陈凯歌和陈红在诉讼的标的上提出一个很高的标的,经济上提出一个很高的标的,那么这个后果将会非常严重,陈凯歌夫妻两个的后果会非常严重。
   
     主持人:我想如果他们看到您这个话以后,很可能就会向胡戈只索赔一块钱。您刚才提的问题,恶意诉讼是最后一个可能的后果,是最后的,但是之前要回到您说的,到底还是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如果在中国提起诉讼,是不是可以认为胡戈对他们个人的权利也构成侵权,因为您说在美国不构成侵权,但是中国的法律不一样,不能简单认为,在美国不侵权,所以在中国也不侵权。
   
    顾则徐:作为名誉权这种东西,跟一个人的主观意识有关系。某一个人,比如我骂你,你这个人作为心理有承受能力,你无所谓,我对你不构成伤害,如果你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差,就会构成伤害了,所以名誉权这种东西跟个人的特点有关。人身权当中的很多方面,跟个人本身的个性特点有关系,所以陈凯歌夫妻两个,他们作为美国人这个特点很重要,也就是说,他们对胡戈的这种批评,应该是有足够的承受能力的。
   
    主持人:那您的意思是说法律的裁决是看后果的,而后果对不同的人是不一样的。
   
    顾则徐:比如一个人打了一个人,把这个人打伤了,跟这个人的特点没有关系,跟抗打能力没有关系,你把人家打伤这是很明确的,你拿把刀捅一个人,这就是构成对一个人的危险和死亡,这是人与人没有区别的。但是名誉权这种东西是跟一个人的心理有关系,跟他的观念有关系,那么这个心理和观念就看这个人具体的情况。
   
    主持人:好的,您实际上已经谈到了类似于实际的法律诉讼,进入一些很细、很深的话题了。那么,网友更关注的还有一个问题,因为前几天,国家版权局在一次会上,因为有记者问到这个话题,他们做了一个表态。这里希望您对此做两点解读,第一,您觉得他们的这种表态,这种观点您是否赞成?第二,有一些人感觉这种表态的背后,虽然没有明确地说是还是非,要看最后法律怎么判,但是是不是提供了某种暗示,某种倾向。这两个问题请您做一下解释。
   
     顾则徐:版权局有关领导的表态,应该说只是从政府的角度表达了对版权维护的一个立场,这种立场是习惯立场。对“馒头”这个事情,并没有直接的倾向,他们讲话很谨慎。我们必须另外要考虑到一些问题,就是法律涉及到一个很专业的问题,是一个很专业的领域,在这个专业领域里面,跟一个机构或是一个人的地位有关,还有跟专业本身有关。版权局不是一个司法解释的部门,也不是判决部门。立法完成以后,也涉及到版权局本身对法律该怎么理解,这个理解也是涉及一个专业的问题,版权局也要听取相关法律专家专业的建议。我觉得他这个表态,对于一个政府机构来说,是很恰当的,他没有表现出一种很明显的倾向性,这个事情还是要由法院来裁定,至于从他表态里面看出某种倾向,那跟版权局无关,这是每个人不同的解读方式,有不同的解读方法。
   
    主持人:刚才围绕“馒头案”的是和非的话题,您基本上都已经阐述到了。是否还有补充?
   
    顾则徐:陈凯歌夫妻两个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如果这个官司输掉,胡戈可以以恶意诉讼引用《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条文,可以要求对陈凯歌夫妻两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不光是中影公司也好,陈凯歌个人也好,既然胡戈已经做出了道歉,有一个很不错的态度,大家就到此为止。
   
    主持人:但是也有评论讲到,这到最后恐怕还是一个利益的问题。
   
    顾则徐:这个利益,对胡戈来说,他没有很大的压力。反而这个官司,由于“馒头”增加了《无极》的销售量,在网上也看到了,本来不看《无极》的,因为看了“馒头”才有看《无极》的兴趣,客观上“馒头”也提高了《无极》的票房。有一种观点说,陈凯歌用三个多亿最后是造就了胡戈。胡戈本来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变成现在一个很著名的人物,从新闻披露,已经有电视台想给胡戈投资拍片,胡戈拥有了更多的拥护者,从一个小圈子里的人变成一个被广泛拥护的人。更重要的一条就是,胡戈也无意之中成为一种新的文艺批评模式的创作者、开拓者,对中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中国文艺批评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如果起诉的话,胡戈一改现在的态度,如果胡戈腰板硬起来,起诉方将会非常难堪,很难有多大的退路,后果是不可收拾的。
   
    主持人:好的。考虑到时间的关系,下面的问题,我们采用简答的方式。刚才提到您在电影方面也是一个专家,您本人跟陈凯歌认识吗?
   
    顾则徐:我跟陈凯歌他们不认识,我是在筹备拍影像作品,也是做电影,最近刚完成了一本电影理论书的写作。
   
    主持人:您最初看到《无极》这部电影,当时的直觉或是您对这个电影的批评是什么一个态度?
   
顾则徐:《无极》这部电影我觉得,首先是要肯定陈凯歌,陈凯歌在《无极》这部片子上面做了很大胆的探索,这个探索就是他在镜头的使用、三维使用方面做了很大的探索,应该说不容易。但是第二点,这个探索总体上是很失败的,失败真正的最大问题,是它的故事,这个故事问题很大,在故事的构造、理念方面很失败。胡戈对他的批评,也是从故事的角度进行一种解构。首先陈凯歌做了一种探索,这种探索对中国电影的探索是一种好事情,不容易,第二个就是这个探索总体来说是失败的。
   
    主持人:有一些评论说他是想学张艺谋他们,想走那条路。
   
    顾则徐:从电影来说,我们可以从《无极》里面找出很多其它影片的影子,各方面的镜头等等,可以找出很多的影子出来,各人可以有不同的看法。我觉得这不是很重要,因为世界大多数的电影,很多要素都是学来的,没有一部电影说所有的要素都是独创的,有一些地方的学习是可以的,在创作当中是正常的。
   
    主持人:好的。您刚才对陈凯歌的作品《无极》也有美言。回过头来,你对胡戈“馒头”这个作品有没有什么负面的批评?
   
    顾则徐:“馒头”从解构的角度做得非常好,所以很多人说,“馒头”比《无极》更好,我觉得从解构的角度来说,他做得非常好,他的思维很开放,很有创造性。但是有一些地方也是比较幼稚,还不是很成熟,比如剪辑过程中,很多地方没有剪接好,在引用资料当中,不是很规范,不严格,比如引用了《中国法制报道》节目的影像资料,这是不妥当的。这些方面都说明胡戈还是处于一个成长期,探索期,他也是在一个探索的过程当中,也是一种探索吧,但这种探索是解构,是中国做得最好的作品。
   
    主持人:有一个观点似乎跟您的倾向也是一致的,就是认为“馒头”对《无极》的恶搞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因为中国的影视评论界的一种潜规则,“馒头”对它是一种挑战。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观点?
   
    顾则徐:我觉得是这样子的,中国的影视评论界水平相对来讲比较低,中国影视评论界对影视没有什么冲击力,对观众来说,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指导性意义,它没有可以确定一部电影好坏的舆论地位。从某方面的角度来讲,我们的影视评论没有能力确定这部片子的商业成败,我们的影视评论总体水平比较低。胡戈这部作品,他作为一个青年,青年当中有很多才俊,他用这种新型的方式进行批评,对现在的影视评论界是一种很大的冲击。也就是说,网络时代,这跟网络时代有关系,网络时代造就了很多人,使得很多人有了自己的媒体表达方式,我们过去的影评都是文字的形式,文字的形式是传统的方式,这种批评受到很多限制,所以从总的风气来说,中国很少见到专门从电影的角度进行的批评,总体水平比较低。
   
    主持人:好,如果您以后也要来做这样一个影评的创作作品,类似于“馒头”这样的东西,在创作时,您会担心可能的诉讼吗?或者您会采用一种不同于胡戈的方式去有意事先规避一些法律问题吗?
   
    顾则徐:我进行文艺批评,以影像方式进行批评,我不会采用胡戈的这种方式。我讲胡戈相对来讲是比较不成熟,很多地方做得比较欠考虑,但他开创了一个时代,一个新的影评时代。严格来说,他是非理性的,我的批评将是比较理性的,而且严格遵循学术范围的规范。
   
    主持人:您讲的是一个学术的标准,我们关心的是法律的层面,所以刚才的问题就是说,您会不会采用一些在法律角度来看,跟他有一些明显区别的方式,以此来避免法律诉讼?
   
    顾则徐:我会按照法律要求来,不会触犯法律,比如“馒头”里面,胡戈是用《中国法制报道》的影像,而我将是以评论者直接出面的方式,我是评论者进行理性评论。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您对胡戈、陈凯歌这两位现在的冤家,您对他们今后的事业有何预期和评论?
   
    顾则徐:对陈凯歌,我觉得陈凯歌作为一个导演,也算是一个比较喜欢探讨的导演,总体上来说还是不错的,但是陈凯歌要反思自己,从总体上的作品来说,对陈凯歌来说,得到这么一个巨大投资的拍摄机会,应该对自己的探索要进一步反思,多推敲,多听听各方面的意见,不能太个人化。如果是搞小电影,这个小电影的投资比如是几十万、百把万,陈凯歌自己也可以承受得了的,可以做一个个人电影,但是大电影是很集体化的电影,在探索当中,还有一个成熟性的问题。
   
    主持人:对胡戈今后怎么看?
   
    顾则徐:我觉得胡戈是一个才俊青年,前途无量,但是希望经过这件事,他能意识到自己的缺陷,还有很多地方不成熟,包括对法律的理解,他原来认为我是学习没有关系,但一旦可能面临起诉,又迷茫,后来态度有一定程度的改变。那么作为胡戈来说,自己毕竟不是法律方面的行家,我们行家有时候一些东西还要互相取经,讨论一些问题,解决一些理解不深的问题。如果胡戈使得自己各方面成熟一些,前途无量。他也不是一个很有钱的人,但万一这个官司出现诉讼,还是要请一个律师,我相信,会有好的律师帮他的。
   
    主持人:好的,谢谢顾老师来21CN跟我们进行的在线访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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