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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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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韩寒,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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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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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白之战又升级了。。继陆天明陆川父子上阵之后。。高晓松也披挂上阵。。起诉韩寒侵权。。韩寒不紧不慢。。给高晓松的回复颇具大家风范。。既然各位大腕划下道来。。就你们大家一齐上吧。。俩字儿。。不惧。。NB!。。一介草根。。与名家车轮混战。。没有分毫的胆怯。。兵来将挡。。水来土填。。笔锋所指。。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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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zt

准备起诉韩寒
高晓松


韩作家寒:

现把准备寄给出版社转给你的律师函在这里公开,按你对世界说的“光明和磊落”对你说:就是看你骂人看不过去了,找你的茬——不过这个茬有点大——你在《三重门》里全文引用了我的《青春无悔》,未获我同意,现在依法依情依理明白告诉你:我不同意!请依法把你与此有关的各种单行本、选集、文集从书架上拿下来,把我写的文字全部删掉,再放上去,卖!

我不要钱,也不需要你的道歉声明什么的,你的文章写得太好,名声太大,骂人都能捧红人(你自己语),我怕你一篇道歉文捧红了我让我不安;你的追随者太多,并且被你带的都很“光明和磊落”,我怕拿了你几个钱招了各种热血青年老胳臂老腿的吃不消。

至于已经卖出去的110万本——这个数是你自己在“改版序言”里亲笔写的——恕老生我读的书太少,作者亲自在序言里炫耀销量还是头一回见——尤其是处处标榜自己“最低调”的作家——怎么处理,律师会找你们商量,我的原则只有一个:我不想我的文字出现在你的“中国难得的纯文学里”(你自己语)里——你在另一本精选集的自序里不是说你的文字“区别就是可能我的书三本能精选一本,别的作者三十本中不一定有一本。”吗?我就别挤进去沐浴您的光辉了吧。

我没权力和资格教育你什么,也不关心什么“文坛之争”,你买过我唱片也算我的衣食父母,有人引我的文字按说我也高兴。但你和你的追随者们疯狂骂了我哥儿们和他父亲,你的追随者们更是连别人的亲娘祖奶奶也一并捎上了,我想以你一直标榜的强悍作风有人这么对你哥儿们你也会开上你的赛车冲上去——我没你那么强悍,我的知音们也没你的追随者那么凶猛,但我义不容辞,一定要来捅捅这个马蜂窝,大不了陪哥儿们父子一起挨骂呗,反正这个社会已经斯文扫地,个人尽自己的操守吧。

我想说,几年前你喜欢我的音乐,也许现在不喜欢了,你会随着岁月改变对吗?那几年后呢?几年后你再看自己这些天在博客里的表演,怎么该?

最后,对你的追随者们说:你们追随韩寒,学点他的光明磊落好吗?去别人博客里破口大骂时不要匿名,敢作敢当,把抢“沙发”的精神拿出一点,注册个马甲,穿上,堂堂正正地,骂!



高晓松 随时和你对簿公堂





律师函

致: 韩寒

自: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李达 律师

日期: 2006-3-23
页数: 3页(含本页)


关于:韩寒侵犯高晓松著作权事宜



敬启者:

本律师作为高晓松先生聘请的中国律师,受高晓松先生委托,就韩寒先生(以下称“韩寒先生”或“您”)侵犯高晓松先生著作权有关事宜,特此致函如下。



据查,高晓松先生是音乐作品《青春无悔》(以下简称“该作品”或“《青春无悔》”)的词曲作者,该作品于1996年首次发表于由北京麦田音乐公司制作、由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青春无悔-高晓松作品集》中。《青春无悔》的歌词内容为:



开始的开始, 是我们唱歌
最后的最后, 是我们在走
最亲爱的你, 象是梦中的风景
说梦醒后你会去, 我相信



不忧愁的脸, 是我的少年
不仓惶的眼, 等岁月改变
最熟悉你我的街, 已是人去夕阳斜
人和人互相在街边, 道再见



你说你青春无悔包括对我的爱恋
你说岁月会改变相许终生的誓言
你说亲爱的道声再见, 转过年轻的脸
含笑的带泪的不变的眼



是谁的声音,唱我们的歌
是谁的琴弦,撩我的心弦
你走后依旧的街,总有青春依旧的歌
总是有人不断重演,我们的事



都说是青春无悔包括所有的爱恋
都还在纷纷说着相许终生的誓言
都说亲爱的亲爱永远,都是年轻如你的脸
含笑的带泪的不变的眼



亲爱的亲爱的亲爱永远, 永远年轻的脸
永远永远也不变的眼



高晓松先生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另查,韩寒先生是《三重门》的作者。《三重门》是一本描写校园青春爱情的小说。在该书中,韩寒先生未经高晓松先生许可,引用了高晓松先生享有著作权的《青春无悔》歌词的全部内容。该部分引用的内容出现在《三重门》的第157页至第158页(作家出版社出版的《三重门》增订版),以及韩寒先生《五年文集》的第112页至113页(二十一世纪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除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外,还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民事制裁,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本律师认为:高晓松先生作为《青春无悔》的著作权人,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韩寒先生未经高晓松先生许可在作品《三重门》中使用高晓松先生《青春无悔》全文的行为,构成对高晓松先生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还可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并可给予民事制裁。



为此,本律师代表高晓松先生致函韩寒先生,要求您:



1.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不得继续使用高晓松先生的《青春无悔》作品;
2. 立即采取措施收回已经上市但尚未销售的全部侵权作品,并只能在获得高晓松先生许可或在有关侵权作品除去《青春无悔》的内容后才 能继续销售;
3. 对于此前的侵权行为,高晓松先生将视情况保留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权利。



就本律师函所述事宜,希望您尽快和本律师联系,确认您将停止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并和高晓松先生协商善后事宜。

否则,高晓松先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 向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2、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致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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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寒的回复

对方终于跳出来一个准高手,我支持高晓松

今天试车,很多记者打电话过来问我这事。我大致听明白了,高晓松为哥们两肋插刀。起诉我引用了他的歌词,我回家找了本书。引用的那段出现在<<三重门>>的157页,摘录如下:

“言之有理,那青春无悔这首歌是谁唱的呢?”

“老狼和叶蓓,高晓松的词曲.”

“能唱给我听一下吗?”

“恩,现在车上有些人在休息,不太好吧,我把歌词给你看看,在这儿。”

林雨翔在飘摇的灯光下看歌词,词写的确很棒”

开始的开始……..(以下为高晓松歌词)


白烨是学术造价和私圈文坛,陆天明,陆川是不明事理瞎跳出来,都不占理。终于这次对手占理了,我在17岁写这书时候的确没有得到高晓松的同意,引用了他的一段歌词。幸运的是,我标明了是引用和作者。要不就和花儿以及高晓松所欣赏的小郭同学一样变成抄袭了。所以,无论败诉胜述,他都是占理一方。以后我不嵛取教训,征得作词人乃至制作人,贝司手,鼓手,吉他手等人的同意。这事听从法院判决,我也会在新版里将这段删除,好在对书的质量没有影响?

你们哥们多,又都是名人大腕的,单独起诉不够档次,应该群诉,为了方便大家的群诉,我有三个建议。

我在反驳陆川的时候,引用了大段陆川的原文,建议陆川同时起诉我未得陆川同意就引用。哥们嘛,步调要一致。

我在反驳白烨的时候也引用了白烨的话,白烨,高晓松给你指明道路了,相信你一定知道怎么做了。

我在一座城池的结尾引用了罗大佑的一段<<明天会更好>>的歌词,建议同为音乐人的罗大佑也起诉我。

高哓松的这首歌曲我个人很喜欢。也是我一段时光的见证。高晓松的才华有目共睹,对高晓松这次坚持走高端的陈凯歌路线,我也非常理解。并将一如既往期待他的新专辑。路线可以走凯歌式样,作品可千万不能弄成《无极》摸样啊。

我很支持他这次维权行动。也服从法院的一切判决。但由于你的哥们不占理,所以该批评的还是批评。你占理,我表扬你。

同时申明,我的文章可以随便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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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3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韩寒灵巧地一闪,高晓松的重拳打空了。。。。。。。。。

: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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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在新闻网站上看过,就是没注意,都是名人的那些侵权维权的。
不过还是顶楼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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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3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da.Lee 于 2006-3-23 17:56 发表
是在新闻网站上看过,就是没注意,都是名人的那些侵权维权的。
不过还是顶楼主的帖子。


这次的所谓维权不过是帮亲不帮理的一个阴招。这招使得操蛋。早发现侵权怎么不早维权?阴着,对机会,再下手,忒损了点吧?不是个男的干的事儿。

这次的网络大战,真好看,热点不断呐。文坛和网(络)坛的老古董们这次纷纷踩着鲜嫩的后生肩膀又一次在传媒上露面了。这不,李寻欢,李老师也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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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头弱智迎面而来-----李寻欢致高晓松

鉴于高先生乃至本文中将出现的陆川等人均系大牌,大概不愿斩无名之鬼,偏生老夫只是众多韩寒FANS中一介介无名之辈,所以还是先主动呈上良民证:路金波,网友,1996-2002年间曾用网名、笔名“李寻欢”,发表小文及出版作品少许,现为“榕树下”文化公司总经理、总编辑,系韩寒《一座城池》及《五年文集》《毒2》(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版)等图书的出版策划人
下为正文。

韩寒兄是俺的朋友,今年也合作做点生意----我投资出版了他的几本书,书卖得还不错,《一座城池》元旦上市,连续两月都是全国文艺图书畅销书榜第一名,至今卖了53万册,其他两个旧书新版加起来也卖了10来万,这让俺略有点高兴。因为去年业内传出俺以两百万现金购买韩寒版权的时候,有很多SB不相信(不知道有没有社科院的专家或老作家或也写点书的音乐人什么的),现在好了,俺收足了现金,(特意给不懂行的朋友解释一下,到目前的销量,我们出版方已有较大获利,未来还有四年多版权期,该书预计可以卖到80万-100万册,境外版权输出尤其是在欧美市场也有重大进展),就经常给韩大师打电话催下一本书稿。没想到韩兄突然迷上了博客,放着俺另一个200万的现金合同不管,每天和别人在那里博。

当然,后来,俺知道其间他认识了一个叫徐静蕾的女同学。于是俺就原谅了他。小韩还年轻,赚那么多钱做什么,索性还不如大家去博。

但是,后来形势突然急转直下。因为俺知道他突然不喜欢女明星了,而是迷上了一个叫白晔的老先生。(汗!!!)

关于韩白之争,来龙去脉看官们都已瞅明白了。照俺的总结看,白老作为专门研究80后的“保姆级”专家(某评论家语),本来也就是为了完成课题任务新发一篇内部交流论文(据说要发在《长城》杂志?这是哪国的文艺杂志?GREATWALL,好国际化的名字),却不慎从那个特别国际化的期刊上流落到其个人博客上,又不幸被韩同学看到。(坚决打倒新浪,如果这论文就发在《长城》上,啥事都没了,谁会看那鬼杂志啊)于是,从小就有保姆恐惧症的不良少年韩某小小发作,写了篇带些语气助词的评论(关于“B,靠”等网络用语只是语气助词的研究,请参见本人发表于国际学术期刊《长江》(LONG RIVER)委内瑞拉版1996年春季号之论文)。不想,白先生承受不住现代汉语之重,直呼法制办道德局要求严惩。于是,就道德的问题,韩寒同学随手列举关于白先生策划出版《上海宝贝》及《911生死婚礼》两大奇书的案例,引起舆论大哗。(旁白:请注意,在这里,出现了本案中本人唯一和韩不同的观点,就是作为《遗情书》的出版策划人及木子美小姐的朋友,本人并不认为策划《上海宝贝》是件历史污点。但是如果是《911生死婚礼》这种无耻至极的开国际玩笑的骗局,我吁请有关部门以渎职罪追究机关公职人员,并要求相关涉案人员给出版界一个交代!!!)并客观导致大量明真相群众围攻白之博客。白仓皇谢幕。却引起更大关注。

在第二轮文艺界围攻小兵韩寒的斗争中,我们荣幸地看到了许多久仰的大作家大评论家的名字,在他们艺术生命的夕阳阶段,他们借助对坏小子韩寒的教诲,重新回到了媒体上面。但是客观地讲,包括陆天明在内的这一集团军,其作战的身法和攻击力,比起老夫十年前纵横网络的招数,也还天差地远。对韩寒丝毫没有攻击性。也就在这个时候,我以为这该死的耽误韩寒写字替俺赚钱的故事终于结束了。所以俺热情的呼吁韩寒兄赶紧过来取新的合同和支票,并商量6月初去德国看世界杯的行程表。

但是,在这个时候,战争突然进入第三阶段。我们迎来了替父报仇的导演陆川,以及为友插刀的音乐人高晓松。

陆川有点傻。因为他没有弄清楚一些基本情况。我想告诉他的是,韩寒和他的FANS们或朋友们之间,并没有密切的联系。韩寒自视甚高,他前几天写过“真正的高手都是一个人的,只有小喽罗才成群结队”(大意),他只是喜欢一个人玩的感觉,他可能没有什么所谓文坛的朋友----大概我这个惟利是图的书商算是他朋友中最接近文坛的,而我写这篇东西,却也是一时心血来潮,与你们事先勾搭一起连律师都请好不同。至于其他韩的FANS,都是自发行为,韩对他们没有任何领导和组织。这点,是猪脑子和狗眼睛也可以想到和看到的事实。

而高晓松的入局,是促使我写下这篇文章,尤其是写下那个标题的真正原因。因为事发突然,我还没有请教过我公司的律师,不过以鄙人仅有的一点法律常识,在一篇十万多字的长篇小说中,指名引用约200字,按照我国及《长江》杂志社所在国委内瑞拉的版权法,似乎是可以列入合理引用的范围的吧?否则,比如白先生等文艺评论家,以后还怎么写论文啊?或者,我在此声明“以后还怎么写论文啊”,这个句子,是我刚刚亲笔原创写下的,以后我用GOOGLE搜,凡是文中出现这个句子的,我全告丫抄袭!

孔子曾经曰过:真的猛士,敢于正视惨淡的官司,敢于面队曾出不穷的弱智。

又有《长江》杂志社报道:我国大面积地区去年普种SB一批,现在春天来了,他们一拨一拨生长的真快啊。可是可怜的韩寒兄,您就那么一把镰刀,这SB就象韭菜一样,割了一茬还有一茬,你欠我的稿子什么时候才能交呢?

为了俺的生计,为了不想韩寒离你们太近变成韭菜,高晓松等诸位大侠,求你们了,连我也一起告了,把两份传票都送我这里来吧!(注:韩行踪不定,本人既然也做好了当被告的准备,特为韩代理收传票业务:地址:上海罗秀路162号榕树下文化公司 路金波 邮编:20023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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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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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24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da.Lee 于 2006-3-23 20:40 发表
现在是不是流行老的和小的找茬儿啊?


现在流行主流和非主流对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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