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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法律似乎是这样规定的,对于售出的商品,销售者(Händler)必须提供两年的Gewährleistung,生产者(Hersteller)可以随意的提供Garantie。但是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意味着什么?
先看看Gewährleistung,这是由销售者提供的,时间为两年,但是,如果购买的物品在六个月内出现了故障,购买者就有权向销售者提出申诉,要求销售者对所售物品进行维修或者替换,除非销售者能证明,该物品在售出时是没有故障的。然而,在六个月之后,假如物品出现了故障,规则就反过来了,购买者必须证明该物品在售出时已有故障,才能要求销售者进行维修或者替换。德语管这一套叫Beweislast/Beweislastumkehr。要知道,这两种证明几乎都是不可能的。
再来看看Garantie,这可以由生产者提供,但却不是必须的。生产者可以随意指定Garantie的有效时间以及覆盖的范围。比如佳能的数码相机通通是一年的Herstellergarantie,而富士的数码相机则是两年的Herstellergarantie,Brother则对其生产的激光打印机提供三年Herstellergarantie,等等等等。
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对于消费者意味着什么?
例子一,A买了一个笔记本,Herstellergarantie是一年,结果笔记本用了1年零2个月就出故障了,怎么办?找生产商是不可能的,因为Herstellergarantie的时间已经过了,找销售商也是不可能的,因为笔记本已经买了超过六个月,除非A能证明该笔记本在出售时就有问题,否则Gewährleistung也是用不上的。
例子二,A买了一个打印机,Hersteller不提供Garantie。打印机在使用了七个月之后出故障了,由于生产商没有提供Garantie,又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期限,Gewährleistung也用不上了,A只能哑巴吃黄连。
例子三,A买了一个显示器,Herstellergarantie是三年,结果显示器在使用了四个月之后就出故障了。这时,A既可以选择直接联系生厂商(因在三年Garantie时间内),也可以选择直接联系销售商(因在六个月内,Beweislast在销售商那边)。
换句话说,对于消费者来说,两年的Gewährleistung其实只有前六个月有意义,后面的18个月几乎形同虚设,而由于现在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几乎都会提供六个月以上的Garantie,这就意味着,销售商几乎不必负上任何责任。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公平吗(和几年前销售商必须提供两年Garantie相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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