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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speaker

Thinkpad终于要被联想给恶心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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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peaker 于 2007-1-19 15:53 发表
“我把ThinkPad改成Ipod,也会被苹果告而不是被Lenovo告,现在这些改装的又没有模仿别人,会被谁告呢?”

法盲了不是?你怎么知道就不会给Lenovo告?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没有?

既然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了,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 而且我还真不知道美国也有个什么驰名商标保HuFa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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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9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有什么好吵的,有这个闲钱想换个颜色的就买彩色的,还是喜欢黑色经典的这个新闻就和你没什么关系。多一个选择又不是坏事,thinkpad还是thinkpad,允许换颜色又没什么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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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就是在这里, 问题是它还是以Thinkpad T60的名义去卖,而不是以Colorware T60之类的名义去卖”你想说明什么?既然是以thinkpadpad T60的名义去卖,联想能不知道吗?能没有双方的协议吗?你就回答下这问题:保修怎么算?为何改装公司不承诺改装后T60的硬件保修?和你继续讨论下去也是很无聊了,摩托罗拉和大霸的官司和你的理解正好相反,看清楚,是摩托罗拉告大霸,还“摩托罗拉在自己的牌子的产品里用别人的设计”你讲话怎么晕头晕脑的?你如果查得到就仔细看下好吧?
驰名商标保HuFa具体实施虽然各个国家方式不同,但全世界都有的,你随便google一下就知道了,我没必要在这里和一条一条跟你摆谱了。至于联想和改装公司有无协议,你看下我上面的所有回贴,讲得很清楚了,不想再费口水,你也没有必要想当然的去分析了,仔细研究一下改装公司的条款和保修说明。

我是转贴一个新闻,你没必要指手划脚,而且你所谓知道的东西,讲得多也给人笑话!



原帖由 chela 于 2007-1-19 18:59 发表

关键就是在这里, 问题是它还是以Thinkpad T60的名义去卖,而不是以Colorware T60之类的名义去卖。摩托罗拉跟大霸的官司是怎么回事?是摩托罗拉在自己的牌子的产品里用别人的设计,这是本质上的差别。不要在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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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HuFa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措施,法国、德国、美国、英国、瑞士、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意大利、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外,还有如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丹麦、芬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印度、伊朗、肯尼亚,墨西哥、秘鲁、波兰、葡萄牙、苏丹、瑞典、土耳其等国也都对驰名商标实行保护制度。但由于对“驰名商标”理解的差异,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 Proteed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两种。  
1.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的判决上对驰名商标却实行较广泛的保护,其立论基础是,被侵害的商标如果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被冒用于不同商品上,将使消费者把这些商品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权人的新产品而发生混淆。因此,将驰名商标冒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侵权行为,可对之提起诉讼。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有一定限度,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商品为范围,如果两种商品之间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致产生混淆,则不可谓侵权。

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如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2.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开胃酒商标“杜波尼特”(Dubonnet,英国卡得勃利一施伟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ucky 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以同类商品为限,如汽车商标“雪佛莱”(Chevrolet)用于手表、香烟商标“福运牌”用于香水,皆构成侵权行为。

此外,童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绝对保护。如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判决禁止将照相机商标“雅西卡”(Yashica)使用于化妆用品。英国则规定准许驰名商标权人为避免他人冒用,可申请将驰名商标注册于其非经营范围的产品。

对驰名商标“白搭车”的做法,也被认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害。例如英国胃药“Bisurated”商标权人控告他人在胃药说明书中印有与“Bisurated”同一处方字样,尽管并未直接冒用“Bisurated”商标,但明示,或暗示其制造方法可以与“Bisurated”产品相比拟。英国法院认定被控者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凡在商品包装印上“我们的产品质量与某某商标产品质量相同,而我们的价格却较便宜,如不信,可照价退款”等文字,将被认为是侵害他Menschenrecht利。



美国严格禁止出售的商品包含他人姓名、商号而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是他人或他人商号产品的做法,也禁止通过使用“Copy”(仿制品)、“Reproduction”<复制品)和“Eguivalent”(相同的)等字样,而使自己的产品与驰名商标相提并论的做法。

德国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比较性的广告。

法国、比利时、瑞士和童大利等国均禁止针对驰名商标做直接或间接或暗示的比较性广告。


原帖由 chela 于 2007-1-19 19:04 发表

既然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了,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 而且我还真不知道美国也有个什么驰名商标保HuFa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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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这帖子的链接在这里http://www.tangmen.cn/lawyer21/law2760.htm,网上对各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的资料不计其数

你是真傻还是装笨啊?你回我帖子之前不会网上查下再来,老给人看笑话啊?

原帖由 chela 于 2007-1-19 19:04 发表

既然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了,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 而且我还真不知道美国也有个什么驰名商标保HuFa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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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驰名商标保HuFa的原话是针对你的这句:
原帖由 speaker 于 2007-1-19 15:53 发表
“我把ThinkPad改成Ipod,也会被苹果告而不是被Lenovo告,现在这些改装的又没有模仿别人,会被谁告呢?”

法盲了不是?你怎么知道就不会给Lenovo告?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没有?

既然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了,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 而且我还真不知道美国也有个什么驰名商标保HuFa唉。

而不是针对你的这句“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你不要晕乎乎地又换个概念?

再说回来:你改变一下商标修改别人的产品,没遇到跟你较真的可能还没事,既然你都不改变原商标了,又改变产品的性质了,又没有经过原产品厂家的同意,叫什么?你私下改可以,但你拿出来卖,不要说美国了,在中国我告诉你叫什么吧,叫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明白上面的逻辑了吧?你说话过不过大脑的啊?;)

你脑子清醒一下再来回我的帖子吧,到底啥学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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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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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0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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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纠正你无知的逻辑和常识错误:

解释一下:如果你没有Thinkpad生产厂授权的情况下,为什么将ThinkPad改成Ipod,不但会被苹果告同时也会被Lenovo(Thinkpad的生产商)告呢?抛开Thinkpad设计所的N多专利不谈,是因为这样做违反了美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开胃酒商标“杜波尼特”(Dubonnet,英国卡得勃利一施伟伯公司出品)被使用于女鞋,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ucky 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所以Thinkapad商标和专有部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用于Ipod,更加不能用来仿冒ipod,所以你真这样做的话“把ThinkPad改成Ipod” ,同样会给联想告的。这就是我为何说这个一定是联想授权这款型号给这家厂去改装和销售的原因,而不是你想当然的认为这只是改装厂单方面的事情!


原帖由 chela 于 2007-1-19 19:04 发表
“我把ThinkPad改成Ipod,也会被苹果告而不是被Lenovo告,现在这些改装的又没有模仿别人,会被谁告呢?”

“既然你研究过驰名商标保HuFa了,就请给我们讲讲,哪一条规定在不改变原有商标的情况下,不能修改别人的产品了? 而且我还真不知道美国也有个什么驰名商标保HuFa唉。


[ 本帖最后由 speaker 于 2007-1-20 00: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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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 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我前面已经讲了,我对thinkpad现在没啥感觉,它找谁改跟我啥事都没有,但我们现在讨论是这个问题吗?

原帖由 isaerik 于 2007-1-19 19:26 发表
这有什么好吵的,有这个闲钱想换个颜色的就买彩色的,还是喜欢黑色经典的这个新闻就和你没什么关系。多一个选择又不是坏事,thinkpad还是thinkpad,允许换颜色又没什么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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