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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 证监会酝酿修改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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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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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争议最大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是定价基准日的选择,此次监管层首次明确定价基准日有三个时点: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与发行期首日(发出邀请函日)。并按照认购对象的不同,详细规定了定价基准日的选择。   首先,如果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本次发行完成后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境外战略投资者,锁定期为36个月,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定价基准日。   其次,认购对象为财务投资者,纯粹以现金认购的,如果锁定期为12个月,定价基准日则按照上述三个时点的股价孰高原则确定,如锁定期为36个月,则定价基准日可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但需在申报材料时就选定认购对象,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第三,对于“资产+现金”模式的非公开发行,证监会将实施一次核准、两次发行的审核模式,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认购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锁定期为36个月;二是现金认购部分采用孰高原则,锁定期为12个月。   而以往对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仅仅在《再融资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这就导致对私募增发定价基准日的选择各式各样,采用最多的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其他还有选择相关董事会召开日、相关股东大会召开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前董事会召开日等。   实践中,定向增发将不同时点作为定价基准日,会产生差异较大的发行折价结果,并直接影响股票发行效率与募集资金量。

所以大家要看好增发对象是谁,是战略还是机构投资者。对于前者本人认为股价可以有2-3倍的拉升。而后者只能说:庄家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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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4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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