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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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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4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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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有关精神,从2006年起,除中央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外,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我省欠发达地区的“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给予补助。
  (一)申报条件。按照“政府支持、群众自愿、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可申请省财政“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补助。申报项目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农户自愿。项目建设的投资投劳方案、管理运行方式需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二是因地制宜。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要符合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是按规划实施。项目建设要符合各地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年-2015年)》,要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二)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可向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县级水利(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至所在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再由市级水利(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项目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择优确定补助项目,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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