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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全部建立“河(湖)长”制度 每月至少现场调研一次,有权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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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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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苗刚松 高杰 日期:2008-04-14
  本报讯 江苏省宿迁市日前召开全市河(湖)长工作会议确定,全市境内的河湖全部建立“河(湖)长”制度,由各级人大、政协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实行“一河(湖)一长”制。
  宿迁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新实在全市河(湖)长工作会议上要求,在全市河湖建立“河(湖)长”制度,主要是未雨绸缪,警钟长鸣,预防为主,行动在先,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全民的重视,唤起民众的心声,激起社会的共鸣,共同保护、清洁我们的美好家园。同时,通过建立河湖保护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使生命之源不被污染,良好生态得以延续,让宿迁市永远成为“华东地区的一块净土、江苏省的一盆清水”。
  建立“河(湖)长”制度后,宿迁市重点水域水环境功能区的河、湖,由市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其他流域性、区域性河湖及重要河道,由县(区)人大、政协领导担任“河(湖)长”,一般河湖、水库、塘坝、沟渠由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河(湖)长”。
  “河(湖)长”按照“此河我负责,污水不准排,垃圾不能倒,我们齐维护,清水留人间”的总体要求,督察各级政府制定的河湖综合整治方案,确保2010年全面实现水质达标目标。根据规定,“河(湖)长”每月应至少到现场调研察看一次,每半年就河情、水情向各级政府综合通报一次;对存在的污水排放、垃圾倾倒、违章耕种、过度养殖等问题,可召见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督察整改情况;可以指定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招募社会志愿者参加护河(湖)小组;可以要求媒体对河湖管理与维护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听取沿河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见;随时调阅环保、水务、农林、国土等部门有关水情、水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有权公开曝光;参与治污减排、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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