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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公众参与环保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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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2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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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5 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平台。这是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首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必须在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便民的方式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公众获取信息申请作出答复。属于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企业名单后30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办法还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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