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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证券时报:中国版“萨班斯法案”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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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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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从2009年7月1日起将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这意味着旨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企业内控标准体系的建立。

  这是一部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章,以其核心思想与宗旨而言,堪称是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尽管与美国“萨班斯法案”相比,二者有着法律与规章上的本质区别,但这并不影响它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将要发挥的积极作用。

  《基本规范》确立了我国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拉开了我国全面、系统地完善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序幕,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第一,它有助于推进我国上市公司内控管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发行上市的吸引力,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实施,带动了许多国家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监管问题的研究与实践。这是我国探索改进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方法与管理水平的有益尝试,是提高中国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第二,它对我国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起到积极的指导与规范作用,它有助于克服上市公司存在的公司内控失控,失效等问题,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内部管理风险。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等顽疾困扰资本市场的发展。《基本规范》将大大丰富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体制。它将企业自律、政府监管与中介机构评估有机结合,构建了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五要素内部控制框架和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监管为促进、以中介机构审计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有助于集合各方力量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发展。

  第三,它有助于改善公众投资者的投资环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投资者信心。长期以来,由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被侵犯与投资者利益损失,削弱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基本规范》有助于从根本上降低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造成的对投资者的利益侵害,有助于培育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吸取美国的经验和教训



  应该说,《基本规范》只是我们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开端,未来将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将《基本规范》演化成真正的“生产力”,在建立严格有效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方面充分发挥其制度与机制的约束力与制衡力,实现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有效控制与有效制衡。为保证《基本规范》及其配套规则符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我们应充分借鉴美国实施“萨班斯法案”的经验教训,力求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少走弯路或不走弯路。

  第一,成本与效率问题。由于繁琐严密的规则,导致美国“萨班斯法案”实施后上市公司成本负担的加重。巨额的执行成本不仅影响了美国企业的发展,也一定程度地削弱了美国在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了市场效率。我国上市公司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的同时,也要力求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效率。因此,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应遵循成本最小化下的效率最大化原则,尽量避免执行程序的冗长繁琐,避免执行规则的不经济带来的市场发展的低效率。

  第二,权利与责任问题。“萨班斯法案”强调权利与责任的均衡,在赋予上市公司高管与会计师、审计师应有的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严刑峻法成为保障其内控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特殊的发展环境与制度变迁,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经营管理的市场化程度不够,更需要依靠权利责任制度约束上市公司行为,但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客观上为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权利责任制度增加了难度,一方面是难以准确界定国有上市公司非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追究法律责任需要对现有证券法律规定作出适当和必要的补充完善。

  第三,专业监管与多方协调监管问题。为实施“萨班斯法案”,美国增设了受“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导监督、专司监管上市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督促上市公司加强内控管理,规范公众会计公司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应采用何种形式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实施监管是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与美国相比,我们之间至少有两点不同:一是适用范围不同。美国“萨班斯法案”对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管只限于上市公司,而《基本规范》除包括上市公司外,还鼓励非上市公司与其他大中型企业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二是金融业经营管理形式不同。美国实行混业经营下的分类监管,我们实行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从避免监管重叠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角度出发,实行有主、有辅,多方协调监管的形式更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更有利于集中资源优势发挥不同机构在监管中的独特作用。关键就是如何明确各相关机构的监管范围、监管内容与监管职责,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协调合作关系,这是实现上市公司内控管理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作者:黄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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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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