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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岔巴子

[其它] 不如大家干脆八一八在德国看病的不好的遭遇吧!自己的,朋友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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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专栏

发表于 2008-11-26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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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11-26 12:25 发表
最安全的方法:

身体出现不适症状, 看病前先自己收集点资料, 不要对病情一点概念都没有. 去看医生时要善于提问, 如果医生说得模棱两可或者根本给不出有说服力的说法, 就不要盲目听医生的建议做一些比较重要的治疗或 ...


你说的都是在德国练出来的本事,在中国根本不需要!
事实证明,德国庸医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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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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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庸医确实很多,连我们这种不懂医术的人都能看出个子丑寅卯来,他们却乱开药,而且超贵,可怜白交那么多保险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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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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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6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11-26 12:25 发表
最安全的方法:

身体出现不适症状, 看病前先自己收集点资料, 不要对病情一点概念都没有. 去看医生时要善于提问, 如果医生说得模棱两可或者根本给不出有说服力的说法, 就不要盲目听医生的建议做一些比较重要的治疗或 ...

这真的是个好方法,我现在就是这么做的.希望大家都借鉴借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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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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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水晶儿小妹妹太嫩了,声明我是老花,字写大点啦!别见怪呀!
为什么欧盟草拟计划病人起诉医生将简单化!
首先说说德国医生责任保险与医疗事故保险
    凡在德国从业的医生必需上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有些类似于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当汽车出了事故付赔偿金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司机,仲裁的是交通警,既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司机。医生上了医疗责稳事故保险出了医疗事故,由专门机构仲裁,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如果医生责任,病人也可从保险公司得到些赔偿。因为所有的医生都要缴纳医疗事故保险,保险公司有基金积累,一般都能给付,不由医院和诊所给付,法院仲裁后,医院和诊所也不会万一有了医疗事故而倒闭。医生责任保险包括很多,简单的说病人在诊所厕所摔倒碰伤的治疗的赔偿都包括。医疗事故保险是医生的错误给病人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这样在医院和诊所的医患纠分就会少许多。但这样弊病也很多,因为赔偿法律是很严格的,病人一方必须提出可靠的证据以证明是医生进行了错误的治疗。复杂的证明过程让许多上诉的病人或者家属疲惫不堪。病人是很难拿出证据的,病人如果想请别的医生帮助证明,可以说基本不会有医生会出面作证。病人可向一个叫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求助。医疗事故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医疗事故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但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设立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好处主要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可能免去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类似的案件如诉诸法院,短则三、五载,长则十年以上或许能够解决;而医疗事故调解处的调解一般都能在一年之内完成;其次,由于该机构的办公费用都是由医疗保险公司支出,因此病人或家属在求助的时候,几乎不用支付费用。另外,由于避免了患者与医生之间“对簿公堂”,也有利于整体医患关系的和谐。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发生医疗事故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对引发事故的医生进行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是确认当事医生是否需要向病人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刑事诉讼则关系到是否会对这名医生进行刑事处罚。不过,病人胜诉的概率非常小,而且这一过程复杂且费用昂贵。很多人根本耗不起。比如有个医生应该锯病人的右腿,而他锯了病人的左腿,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结论是病人两条腿都有同样的病,最后都要锯。再比如有位公派的中国留学生患了脚气感染,医生给他做了化验告诉他,一个星期后看是什么病菌再开药,可三天后他就感染转败血病死了,大使馆都出了面,没办法!因为化验后开药是正确方法,他不能象很多医生那样开些洗药和广普抗生素只是他经验不足。无奈,他的父母只能捧着他的骨灰盒回家。在德国每年有两万多人因不能得到正确、及时的治疗而丧生,德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事故案件近三万起。多数病人或者家属在打官司的“持久战”中吃尽苦头,为此而耗尽家产的病人家庭也不罕见。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作出有利于医生的判决。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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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德国的医生责任所适用的法律                        
    在德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调整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都是依据民法典的服务合同和雇主责任作为模板,确定法律适用问题。至于医疗侵权的特殊性,则由司法具体化。在德国,也有进行过讨论,将医疗事故作为一个专门的合同进行规定,但在2002年修改债法的时候并没有付诸实施,因此,还是要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医生责任是侵权责任,二是基于医疗合同进行处理。他们的关系,是基于民法典的私法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尽管德国医院大多数是国立医院,但是在调整这些关系的时候,仍然是私法关系,由民法管辖。
    对医疗纠纷适用一般原则处理,有一个好处,就是没有太大的漏洞,这样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有三个问题:第一,责任的原因何在?第二,就医疗事故而言,医生是否尽到说明了的义务?第三,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因果关系?这三点,是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最重要的三个问题,是处理医生责任案件,法官考虑最多的问题。法官不是专家,判断医生责任和因果关系,是力所不及的,因此必须聘请专家进行。法官在处理医生责任案件中,更多考虑的是有哪些后果,给予多大程度的赔偿,精神的、身体的和财产的赔偿。一个最重要的数据,就是在德国,四分之三医生责任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德国的这种现象,从表面上看,好像没有专门的法律,法律规定是少了一些,但是,优势在于法律提供的是原则,而司法部门可以进行更加自由的裁判工作,这表现为:第一,法官的法律适用更为灵活,可以做出自己的具体判断;第二,在内容上可以时时更新,没有束缚反而更有利于司法,具有更大的优势。

二、医生责任的责任鉴定
   在医生责任的鉴定上,德国在70、80年代时存在医生相互包庇的问题,有一句俗话叫做“鸟儿不啄同类的眼睛”,因此医生之间相互袒护。法院认识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对这样的鉴定结论的可信性大打折扣;同时进行了司法重点的转移:争议产生后,确定是否构成医生责任需要有两个因素,第一是治疗手段是否正确,第二医生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在过去,是将重点放在第一个问题上,就是证明医疗事故;现在,重点放在第二个问题上,即医生的说明义务是否尽到。法官不是医学专家,无法判断前一个问题,但却可以判断后一个问题。由此,司法实践重点转移,也导致了医疗界的重点的转移,即使是医生进行包庇,法官也不信,因此医生之间的互助行为也就没有意义了。同时,联邦政府对医疗鉴定人进行培训,提高鉴定质量,当然他们还是医生,在培训中,主要是对他们作为鉴定人的培养,突出他们的两个优势,一是专业培训,以便他们也能够成为科研上的骨干力量;二是他们是医生,最清楚医生所面临的问题,能够做出一个更为准确的有价值的判断。
    在鉴定程序上,首先,鉴定是必经程序,但不是法定程序。遇到问题时,法官必须进行鉴定,如果法官自己的判断与专家的鉴定意见相左,则法官在判决中必须做出说明,说明自己意见的理由,否则,判决将会被撤销。
    德国也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但是与法官找的鉴定人不是一回事。法官的医疗事故鉴定,是法官依照程序进行的。每一个医生都有义务就问题为法官作出鉴定结论。在每一个法院,都有一个列表,像候选人一样,列出每一个能够作为鉴定人的医生名单,在哪些领域里哪些医生最为权威。审理案件时,法官需要鉴定的,就从中确定鉴定人。在德国,最近十五年来,法院内部有一个分工,有专门审理医生责任案件的合议庭,只受理这类案件,因此,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官也就成了这类案件的专家,对鉴定意见能够进行判断,做出自己的意见,因此,鉴定人还存在着一个自己的鉴定能不能说服法官的问题。
    德国的类似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就是医生联合会,其对医生进行行政管理,代表医生的利益。在每一个州的医生协会分会中都存在一个鉴定委员会。如果发生了医生责任的争议,病人可以请求这个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且进行调解,如果患者能够接受调解和鉴定,则病人不再起诉,就解决了纠纷。病人如果不同意鉴定意见或者进行调解,则向法院起诉。这种调解的优势是不收费,对病人而言是有吸引力的。如果鉴定结论是偏袒医生,是不公正的,则起诉,法官有独立的决策权,可以以这个鉴定意见作为判决的依据,也可以好法院认可的专家作鉴定,以此作为依据。如果以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作为依据,法官需要找鉴定委员会中的一个专家,写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也可以完全抛开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另外找专家进行鉴定。在一般情况下,鉴定的时间会很长,一般的要7、8个月,加上上诉审,大概要用一年。

三、医生责任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医生责任中的举证责任问题,是这个法律问题的关键问题。在德国,早期的医生责任的举证责任,是医生的过错导致患者的损害,需要患者的举证。举证的内容是:第一,初始的医生失误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医生有过错。这是法律规定的原则。但是后来司法实践有进一步的发展,患者的举证责任有了很大程度的减轻,列举主要的两个:一是医生有重大的医疗操作失误,因果关系的证明,举证责任倒置;二是,如果医生没有尽到记录义务时,被发现的,举证责任也会倒置。
    其他的,还有一系列减轻责任的规定。这种对患者举证责任的减轻,也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不是主张治疗过程是有过错的,而是将主张的重点限定在:如果医生未尽说明义务,对病人采取了任何治疗就是侵害身体,只有充分说明了,经过患者同意,才可以治疗患者的身体。在证明已尽说明义务时候,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还有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就是对未尽说明义务的认识问题。对于一个治疗行为,在程序上是没有瑕疵的,但是没有尽到说明义务,如何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病人的同意是唯一能够证明对身体的治疗是合法的,患者不同意而对其治疗,既是侵害患者的自决权,也是侵害患者的身体权;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征得患者的同意,只要是没有征求意见而进行治疗,仅仅是对自决权的损害,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为什么在医生责任中要对患者的举证责任进行减轻?因为患者要承担的证明责任是绝对的,只证明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患者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因此,司法实践逐步地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

四、医生责任的赔偿数额问题
    关于赔偿的具体数额问题,德国教授认为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损失多少就要赔偿多少。做报告的教授看到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之后感到很惊讶,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在德国,医生责任与其他责任没有任何区别,就是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用赔偿的一般规定。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有形损害,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等,得到全部的赔偿。二是无形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在赔偿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德国的立法者比较保守,赔偿的额度较低,不像美国那样。但是近些年有些发展,对严重的责任增加了额度,例如在出生时伤害了新生儿的健康,造成残疾,最高的赔偿可以达到50万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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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otubmw 于 2008-11-26 14:4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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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说德国医生责任保险与医疗事故保险
    凡在德国从业的医生必需上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医生 ...

谢谢autobmw如此详尽而且如此清晰大字的解释!$送花$ $送花$
希望这个政策尽早出台...在德看病的中国人也可以稍微放心一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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