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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 帮客户炒股亏1700万 32岁女投资顾问自杀(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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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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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营业部的一女投资顾问丁某,在帮客户操作股票亏损达1700万后自杀,受损客户王先生和李女士将证券公司营业部告上法院。昨日,两案在西城法院审理近一天。招商证券表示,丁某的行为是违反公司规定的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

  客户 多笔交易造成亏损1700万

  王先生称,他在招商证券营业部开设了股票交易账户,营业部安排女顾问丁某提供股票交易服务。丁某告诫王先生,为安全起见,不要在个人电脑上进行交易,因此王先生一直向丁某下达指令,由丁某代为买卖。

    但王先生发现,丁某从2007年起至事发,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笔对敲交易,频繁买卖,并进行多笔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交易。

  王先生称,据他了解,丁某和营业部有约定,可获得交易手续费的8%作为奖金,因此怀疑丁某频繁翻炒股票是为赚取更多佣金。

  今年8月1日,王先生得知32岁的丁某自杀。此时,王先生的账户已造成698万余元损失,由王先生受托操作的李女士账户损失达1020万余元。

  营业部 受托炒股属个人违规

  昨日,王先生的代理人提供了几份录音资料并当庭播放。录音中,丁某向王先生承认错误,并希望继续操作来弥补损失。还主动书写了一份《检讨书》。但被告对录音资料和检讨书提出质疑,并申请了录音与笔迹鉴定。

  营业部代理人表示,丁某的违法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丁某的工作职责是日常投资咨询等,公司规定证券员工严禁接受客户对股票种类、数量、价格买卖的全权委托。丁某的行为是违反公司规定的个人行为。

  该代理人还说,营业部对王先生进行过风险提示,他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丁某委托交易,而且发现丁某擅自买卖后未及时告知公司,自己也应承担责任。

  该代理人称,丁某生前为王先生的5个账户操作,累计盈利6000万余元。记者昨日了解到,丁某从高空坠亡后,公司已对其家属进行了抚恤。

  昨日,两案未宣判。

  ■ 检讨书节选

  “我已经完全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了,(让)想多挣钱的心理给蒙蔽了……去年刚开始,行情还是非常好的,就想做些短线,又快又能给您多挣点……但随着大盘一泻千里,短线获利机会越来越少了……我辜负了您的委托,在没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多次进行股票交易,给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愿意以后尽我一切能力帮您挽回损失。”

  ——节选自原告提供的《检讨书》,落款时间:2008年6月10日。

  ■ 律师说法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属违法”

  北京律协资深证券法律师闫忠武表示,根据证券法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其从业人员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丁某行为明显违法。如果证券公司对其行为毫不知情,则应由丁某自行担责;如果证券公司知情却不予纠正,在客户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对其员工的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客户如果没有到证券公司办理正规的委托手续,轻信丁某并私下委托其操作股票买卖,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闫律师说,对于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但证监会仅能监管一些重点、可疑操作,不可能兼顾每一笔交易。证券公司本身也应对其客户履行一定的监管责任,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提醒】

  1.一定要使用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操作;

  2.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号和密码除操盘人外,不能向任何人泄露;

  3.务必要到证券公司办理正规的委托手续,并明确规定受托人的操作权限;

  4.必须定期对自己的账户进行监控,发现异常立即终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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