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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杭州富家子飙车撞死浙大才子始末 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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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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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现场惨不忍睹
  昨日20:27 泽文何来电:文二西路西城广场往东一里路,有几个年轻人在飙车,一辆红色赛车,把一个路人撞死了。这个路人也是个小伙子,胳臂压得很难看,脑浆流了一地,刚刚120把人接走了,交警到了。现在围观的人很多,都在骂这个肇事者,他态度很差的,撞死人还不当一回事。
  20:45 林曦来电:文二西路紫桂花园门口,一辆改装的红色三菱跑车,撞死一个行人。行人先被车头撞了,然后整个人飞起来撞到挡风玻璃,再飞出去。三菱车头凹了很大一块,挡风玻璃全碎了。人已经送走了,我拍了照片。
  目击者,人被撞飞5米多
  南都德加公寓的保安胡师傅说,出事地点在文二西路紫桂花园和德加公寓两个小区门之间的斑马线上。
  交警听说胡师傅目击了车祸过程,带他到了斑马线旁,胡师傅手指斑马线,说开了——
  晚上八点零几分样子,‘轰轰轰’地跑来三辆车,都是很低很矮的跑车,速度很快很快。
  有两辆车样子是差不多的,但是啥车,我没看清。还有一辆就是撞人的红色三菱。
  被撞的那个小伙子当时是在过斑马线,不过当时我没看清是男是女。
  人一下撞飞了起来,飞得很高很高,有那么高(胡师傅指了指德加公寓大门的门楣,门楣高约五米多)!人在空中翻了跟头,掉下来了。
  一位紫桂花园的保安接着说:“开始我哪里以为会是人啊,撞飞得太高了!我以为是撞了车,保险杠什么的飞起来了呢!人掉下来后,离斑马线已经有20多米远了吧,当时刚好两个姑娘儿路过,一转脸,吓得抱头蹲了下来。”
  夜里开开嘛,天还这么早,怎么好开的……
  围观的路人纷纷指责,100码?150码都有了吧?不然人怎么可能撞得那么远?
  撞人的红色三菱改装跑车,前牌照斜挂在一边,副驾驶位置的前挡风玻璃碎穿一个洞。
  肇事司机是个小伙子,坐在旁边的警车里。他穿着POLO T恤,右手戴一款运动型手表,右手臂上有一道弧形、约10厘米长的旧伤疤;他双手不停地盖着脸,不停地挤着前额,揉着眼睛,偶尔通过手指缝看着外面的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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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者:纨绔子弟
  据了解,肇事者是一纨绔子弟。肇事者姓名:胡斌
  肇事者身份:杭州师范学院学生,杭州江干区人,曾获首届卡丁车大赛冠军
  
  肇事者同伙:轻描淡写没人性
  一个打扮时髦、脖上戴着粗粗金链子的小伙子,在三菱跑车旁打着电话,声音不大,很平静:“小×撞死人了,过来看看,文二西路这里。”
  10多分钟后,陆续来了七八个打扮时髦的小伙子,有三四个小伙子或牵、或揽着漂亮女孩。他们慢慢围到一个40多岁、穿黑色套裙的女士周围。
  令笔者不解的是,肇事者的同伙这轻描淡写的口气中是对生命的蔑视呢?
  还是自己真的处变不惊,游刃有余!
  
  肇事车辆:三菱改装车,有前科
  网友爆料说,这辆车在去年曾经因为在马路上上演f1超速而被交警处罚过。而且幸运的是浙江在线也报道了这件事情。网友也查阅了相关资料并截图
  遇难者:浙大高材生
  湖南宁乡人
  2002年入学浙江大学玉泉校区信电系通信工程03班
  2006年毕业,进入杭州依赛通信有限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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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荒谬说辞难解民愤
  今天下午2点,西湖区交警大队召开了关于“昨晚文二西路红色三菱跑车撞死行人事件”即“5.7交通事故”的通报会。在通报会现场,警方就事故简况、调查进展和法律责任进行了通报,并表示:新一轮的机动车超速违法整治即日开始。
  
  5.7交通事故简况
  
  2009年5月7日晚8时5分左右,杭州青年男子胡某驾驶浙A608Z0号三菱牌小型客车,在文二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都德嘉西区门口时,撞到横过马路的男青年谭某,造成谭受伤经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公布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引来众多质疑
  
  下午的通报会吸引了众多媒体到场,一同到场的还有遇难者谭某的二十多名同事,据一位姓孙的先生说,他们是自发前来的,就是想第一时间了解警方对昨晚车祸的调查结果。
  
  警方14点08分左右公布调查结果:“经初步调查,当晚,胡某驾驶浙A608Z0号小型客车从城东的一家快餐厅出发至西城广场看电影。根据当事人胡某及相关证人陈述,案发时肇事车辆速度为70公里/小时左右,而肇事发生地路段限速50公里/小时。胡某承认,当时未注意到行人动态。至于行人当时行走的确切位置,警方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报告一出,立即引起现场众多媒体和当事人同事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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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警方闭口不提三菱跑车式改装车的事实。而用了三菱小型客车这一说辞居心何在》大家可以查看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内容就知道这里面的叵测用心。因为私自改装车辆已经违法。
  其次,这里的相关证人是谁?而据都市快报等杭州本地媒体的报道,现场目击者的说法是下面引号里是原话“那里是100码,120码都有”。这相关证人的证词如何保证是真的?
  3为什么不提遇难者被撞飞五米多高二十多米远的事实。熟悉力学的应该知道70km/h怎么可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4,未注意行人位置?是不拿人命当回事吧。在马路上飙车显然是蔑视法律的行为。肇事者根本法律和人名放在眼里。执法机关为什么要提肇事者说话?
  5.关键的关键,肇事者的家属给了杭州交警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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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校友:为死者祈福 致杭州市长公开信
  对于这件事情,浙大的校友自发的组织了为校友祈福的活动,悼念死者。在闻讯杭州交警的荒谬结论后。浙大学子联名为杭州市长书写了一封公开信。发布在19楼等杭州本地社区上。全文如下:
  
   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浙大学子致杭州市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市长先生:
  
   您好!
  
   对于2009年5月7日晚在文二西路发生的事故,可能您已耳闻。2009年5月7日晚20点20分左右,我们浙大的校友谭卓同学,在文二西路紫桂花园门口通过人行横道穿越马路时,被一辆改装跑车以约150码的速度撞飞,飞起5米高20米远,当场身亡。
  
   谭卓是浙大2006届信电系的学生,毕业之后留在杭州从事IT产业的工作。他是家中的独子、有相恋七八年的女友,即将谈婚论嫁。这样一个学而有才,正将努力工作报效祖国的青年;这样一个热爱杭州,想要把杭州当作自己的第二故乡的青年,随着跑车的轰鸣,随着一声巨响,他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5岁的年轮上。留下他年迈的父母老无所依,留下他的女友哭喊:“还来不及嫁给他……”
  
   作为他的校友,我们深深地痛心,可是痛心之余,我们更希望不要再发生这样类似的事件!近年来,杭城飚车族众多,许多地区的居民早就对夜间马路上的飙车巨响扰民事件有所抱怨,这样的事件在杭州也不是第一起。据我们所知,这次的肇事车辆,并不是第一次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道路上飚车扰民。如果5月7日晚上被撞的行人不是谭卓,也许他会是张卓、李卓、王卓……是你,是我,是我们每一个人。我们所谓的休闲之都杭州不再安全,我们每次过马路买一瓶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这样的杭州,真的适宜我们居住吗?还是只适宜那些有跑车的华族们嬉戏?
  
   交警对5月7日晚发生的事故已经做了公开通报,但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通报稿里面疑点重重:
  
   首先,通报稿判定当时车速为70km/h。这一点的依据是根据肇事车主与一起飙车的两位同伙的供词。但这种供词是否可信?任何一个有经验的司机都知道,70km/h的车速能不能把人撞飞5米高20米远。这样的测速如何取信群众?
  
   其次,事故是在双黄线的南侧发生的,肇事车是否逆行,通报稿只字不提,交警闪烁其词。
  
   第三,肇事车辆是私自进行过改装,而通报稿只字未提,交警也称无法判别。但根据现场网友拍摄下来的照片,能够明显的看出该车有改装过的痕迹。
  
   第四,受害人在人行横道被撞,这一点多名目击者可提供证明。为何不见诸通报?
  
   死者已矣,我们再做什么,也无法挽回曾经鲜活的生命。可是我们希望的,是再也不要有下一个生命因为这种城市内的飙车而去得如此猝然如此让人扼腕。杭州要打造品质之城,就应该让都市中的每一个人享有足够的出行安全。以如此高速在都市里面飙车,甚至可能是“赛车”,肇事者所做的,已经不仅仅是“扰民”,而是在拿每一个行人的生命开玩笑。这个行人可能是我们的父母子女、我们的亲朋好友、甚至就是我们自己!
  
   望市长能够在百忙之中给予一定的重视,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这起事件,给死者一个说法,给生者一点安慰。并请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改装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保障天堂杭州每一个居民的日常出行安全。
  
   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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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专家:不仅仅是交通罪 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句,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交通肇事
  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
  理由:因为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而这群人对行人的死亡持的是不反对的态度,是间接故意.试想,在大马路上,不是高速公路哦,把车开这么快,可以确定这群人可以预料到会对行人造成伤害.过失里有一种是预料到了,轻信可以避免.请用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想想,在人流量大的马路上,开这么快,你认为可以避免吗???
  
  第二句,如果没撞死人,他们有罪吗???
  
  假设这次没死人,你认为他们有罪吗???
  如果认为他们没有罪,那好,你试想,每个星期,在你所居住的小区附近,总有这么一棒飙车青年在那边以高时速飙车,请问你受得了吗???
  在大马路,公共场所飙车,已经对公众的安全造成的威胁,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了
  
  所以,那几个没撞死人的,也有罪...
  
  最正确的做法,应该将它们飙车的次数全部问清楚,连续犯多次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但是很可惜,不会这样的,如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有这样的骨气的话,这群大少爷们可能早就已经锒铛入狱(不相信以前没飙车过),也没机会撞死人了
  
  所以,我觉得能判个3到7年就不错了
  
  希望不要判3年,缓刑,这样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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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cb 于 2009-5-12 06:02 编辑

路人甲

转:关于杭州人渣撞人事件 明天,你会不会也在5米的高处看风景?关于富家子弟飙车撞死浙大毕业生的新闻,就因为他妈(不是脏话)是浙江政协委员,网上所有大网站关于此事的帖子都被 一一删除了;晚上重播新闻已经删除了该事件的报道;报社也禁止了该新闻的报道。社会就是这样和谐的吗?!当我得知,晚上八点,三辆跑车在闹市街头狂飙,随意地将路人撞向天空的时候,我真想知道,这算不算一起“谋杀”?血淋淋的撞人场景,我们在电影里见过很多,比如无间道里,汽车疯狂地冲向刘嘉玲,将她碾压在血泊之中。这是一场谋杀;那昨天那辆发狂的三菱冲向人行道上毫无防备的浙大毕业生谭卓时,算不算杀人?!这只是超车的意外?!浙江台1818黄金眼有了 “权威”交警部门的“初步”事故调查结果:只是一辆改装车以70迈速度,“合理”地越过双黄线后超车引发的意外事故。能把人撞起5米高,撞飞20多米的, 竟然是70公里时速的车造成的,这智商,我代表全人类感谢你祖宗!昨晚所有站现场的人都能告诉你,那是什么速度。同德医院的护士从谭卓口袋里发现了当晚的 一张《南京南京》的电影票,可怜的谭卓本是在去电影院的路上,却被人无故撞飞,脑浆横溢……讽刺的这全部换来的只是一张通知单,机动车超速,扣三分。讽刺不?想骂人不?还有。一个生命换来了那个少爷的一段话:老子昨天本来不会输给你的,要不是撞了那个傻子,本来领先你一车位呢,靠,还要我老妈去摆平,害得 老子驾照被扣。更讽刺了吧?更想骂人了吧?还没完,关于这起车祸最新的情况,肇事者已被无罪释放,只扣驾照三分,爱车三菱获得保险12万……我气愤的,不 是因为肇事者是富家子弟或者死者是浙大毕业生,而是他们对生命的冷漠,刚刚剥夺了一个前途无限的生命,却还能够笑着谈着。胡斌,你个小屁孩,不要以为你这 样很帅,等你什么时候不要你妈出来抗事,你才是个男人;陆红英,你这样教育孩子,是在自杀,不知道你是怎么经营起一家公司,怎么当的上政协委员,但是我知 道这次你必须完蛋。浙江宣传部还是什么OOXX的地方已经下达文件封杀一切关于此的东西了,但是我不甘心。我用手机一个字一个字的打下这篇文章,没法排 版,没法加粗,但是我希望所有人能知道,希望所有看了的人转帖或分享。我不是愤青,但我看这社会这样“和谐”下去我恶心。我们可以选择沉默,洗洗睡,又不 关我事。但这次的谭卓,可能下次就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人。明天,你会不会也在5米的高空看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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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cb 于 2009-5-12 05:59 编辑

路人乙

看到惩治这些有权有势的人我就高兴!我手持钢鞭将你打。。。。奶奶的,老子要什么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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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7: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cb 于 2009-5-12 07:18 编辑

肇事者姓名:胡斌
肇事者身份: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
杭州江干区人身份证: 330104198901202333
手机:13634162820
QQ:181199732 密码:608Z0
车型:EVO 9代
车牌号浙A.608Z0
车主:陆红英
住址:濮家新村29幢2单元501室
手机:13958118382
宅电:85721339
手机号:13634162820
肇事车主父亲胡树明 父亲:胡树明
职业:服装业
用车:jeep牧马人拍照:浙A290P8住址:濮家新村29幢2单元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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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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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撞了人之后并没有逃逸,所以赔钱之后缓刑估计没什么问题吧,这也不能算塞钱吧,再说他爸妈是服装摊的老板,能塞多少?

人肉什么时候能管一管,白白带累无辜的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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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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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这事如果发生在德国,结果如何? 就算50公里区开70公里, 在人行道上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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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撞了人之后并没有逃逸,所以赔钱之后缓刑估计没什么问题吧,这也不能算塞钱吧,再说他爸妈是服装摊的老板,能塞多少?

人肉什么时候能管一管,白白带累无辜的人受伤
estha 发表于 2009-5-12 08:33


他压根没觉得撞死人是个事儿,当然不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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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撞了人之后并没有逃逸,所以赔钱之后缓刑估计没什么问题吧,这也不能算塞钱吧,再说他爸妈是服装摊的老板,能塞多少?

人肉什么时候能管一管,白白带累无辜的人受伤
estha 发表于 2009-5-12 08:33


谁无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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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他做几年牢,也换不来一条生命啊。如果死者是独生子的话,他的父母怎么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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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2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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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都很悲惨, 哎。。。

但是也不能把所有肇事司机都砍了呀, 那谁还敢开车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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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车祸都很悲惨, 哎。。。

但是也不能把所有肇事司机都砍了呀, 那谁还敢开车呀。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10:09

不用砍, 多判两年就行~~~这些二代太无法无天, 为所欲为.
杭州城里飙车的实在太多了, 每次回去连个安稳觉都睡不好. 一到半夜下面的马路就变赛车道了~~
而且车祸死掉的人, 是一年比一年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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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杭州警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释放或许是真的,但不代表事情摆平,
不知道交通肇事至死人的司机是不是必须押着。。。。

强烈同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这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无意交通肇事。3年的刑期根本不适用于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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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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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信杭州警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释放或许是真的,但不代表事情摆平,
不知道交通肇事至死人的司机是不是必须押着。。。。

强烈同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
这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无意交通肇事。3年的刑期根 ...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20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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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11aa11a 于 2009-5-12 09:33 编辑

为什么取款机出问题,取钱能判无期
为什么扫地扫到金饰,捡走也是无期
闹事飚车撞死人就三年
这种立法公平么???!!!

以前好像政治老师解释两种社会制度的优劣时说
社会主义因为人民是主人
立法时考虑得利的主体是人民大众
而资本主义的统治者是资本家
通过立法让剥削合法化,人民根本无从反抗。

有车的和走路的
虽然越来越多人民大众也有车了
虽然官老爷们偶尔也走路
但立法的偏向貌似有玄机


PS
扫地捡首饰,可能判无期的链接
http://news.sina.com.cn/o/2009-05-12/140015611686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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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DLIII 发表于 12/5/2009 09:27


经常调头还是偶尔调头
要是他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经常往返几个点运货,
在某处调头可以省时省力,而屡犯
我感觉,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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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这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不过问题又来了, 在高速上面掉头的大卡, 是不是也算危害公共安全罪?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10:27

这个问题交给相关专家去探讨
就事论事
没有人愿意在5米的空中看西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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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11aa11a 于 2009-5-12 09:37 编辑
这个问题交给相关专家去探讨
就事论事
没有人愿意在5米的空中看西湖
莱茵 发表于 12/5/2009 09:31



想起之前那个
天堂没有车来车往
人间需要血债血偿
的交通肇事案了

不知道后来如何了。。。。。

说真的,这一刹那,
我很渴望以暴易暴的地下法庭出现,实现血债血偿
唉,当然,也就是这一刹那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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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之前那个
天堂没有车来车往
人间需要血债血偿 的交通肇事案了

不知道后来如何了。。。。。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35

交通肇事已然是定论
分歧在于事故现场描述的不准确性
于是一件很明了的交通肇事事件演变成了权钱交易
这个才是飚车事件真正引起公愤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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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常调头还是偶尔调头
要是他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经常往返几个点运货,
在某处调头可以省时省力,而屡犯
我感觉,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嫌
a11aa11a 发表于 2009-5-12 10:31


偶尔调头就不算危害公共安全了, 我的天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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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尔调头就不算危害公共安全了, 我的天哪。。。
DLIII 发表于 2009-5-12 10:39

他又不是制定法律的人
不要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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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2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肇事已然是定论
分歧在于事故现场描述的不准确性
于是一件很明了的交通肇事事件演变成了权钱交易
这个才是飚车事件真正引起公愤之处
莱茵 发表于 12/5/2009 09:37

我最郁闷的是就是双方事实认定能统一
飚车者也就判个三年
虽然法律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或不是,我也不知道)惩罚
但我感觉现行的法律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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