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vine
发表于 2011-12-6 16:39
那么我的理解是,有合同依合同,无合同依法律。
因为你的宿舍合同没有说只能1个人住,所以必须允许住两人?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44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4: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三个月的Kundigungbefrist,房东给你一个通知,说要自用,你就必须要搬家。
谁强制谁啊。再说了,生活的 ...
在德国,真的没有这么简单。
碰到软的房客,让他搬就搬了,算你房东走运。碰到硬的房客,房东头就大了。因为他会选择跟你官司到底,这种情况,即便最后房东赢了官司,也已经造成损失。
而且德国法律和法官对房客的偏袒有些让人匪夷所思。
并不是只要宣称Eigenbedarf就能随便kun人的,参考下面这个判例。
http://www.focus.de/immobilien/mieten/eigenbedarf/eigenbedarf-kampf-um-die-eigene-wohnung_aid_16834.html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44
irvine 发表于 2011-12-6 15: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么我的理解是,有合同依合同,无合同依法律。
因为你的宿舍合同没有说只能1个人住,所以必须允许住两人 ...
我的合同没有类似的条文。
但是即使有这样的条文,我的rechtlicher Anspruch不是还在么?难道可以通过AGB或者合同违反BGB?因为您看§553 Abs.3 Satz 1 BGB
(3) Eine zum Nachteil des Mieters abweichende Vereinbarung ist unwirksam.
这样要求人数的条文也是违反BGB的吧。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45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5: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德国,真的没有这么简单。
碰到软的房客,让他搬就搬了,算你房东走运。碰到硬的房客,房东头就大了。 ...
Rechtsmissbräuchlichkeit einer Eigenbedarfskündigung; BGH, Urteil v. 21.01.2009 - VIII ZR 62/08
"Die Rechtskraft eines Urteils, mit dem eine auf Eigenbedarf gestützte Kündigung des Vermieters mit der Begründung abgewiesen wird, die Kündigung sei im Hinblick darauf, dass der Mieter bei Abschluss des Mietvertrags nicht auf den bereits absehbaren Eigenbedarf hingewiesen worden sei, "jedenfalls zum fraglichen Zeitpunkt rechtsmissbräuchlich", steht einer erneuten Eigenbedarfskündigung nicht entgegen.
Weist der Vermieter anlässlich der Novation eines langjährigen Mietvertrags nicht auf einen möglichen Eigenbedarf für seine heranwachsende Tochter hin, steht einer Kündigung des Vermieters, mit der das Mietverhältnis zum Ablauf von rund vier Jahren nach der Erneuerung des Mietvertrags beendet werden soll, nicht der Einwand rechtsmissbräuchlichen Verhaltens entgegen." Volltext""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47
Dennoch duerfen Hausbesitzer die Bewohner nicht einfach auf die Strasse setzen. Die Anmeldung von „Eigenbedarf“ ist nur unter strengen Voraussetzungen erlaubt.
Das hat der Bundesgerichtshof BGH auch in einem aktuellen Urteil noch einmal betont und Vermieter bei einer Eigenbedarfskuendigung erneut in die Pflicht genommen. Sie muessen dem betroffenen Mieter eine waehrend der Kuendigungsfrist freiwerdende vergleichbare Wohnung im selben Haus zuerst anbieten, entschied der BGH am Mittwoch in Karlsruhe. Andernfalls sei die Eigenbedarfskuendigung wegen Verstosses gegen das Gebot der Ruecksichtnahme rechtsmissbraeuchlich und damit unwirksam (BGH, Az. VIII ZR 78/10).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48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5: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Dennoch duerfen Hausbesitzer die Bewohner nicht einfach auf die Strasse setzen. Die Anmeldung von &# ...
这个狠啊。。。
做房东真是没有保障了。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55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在德国,真的没有这么简单。
碰到软的房客,让他搬就搬了,算你房东走运。碰到硬的房客,房东头就大了。 ...
判例仅仅可以作为参考,真上了法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判决。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谁活着天天老想着打官司。我就是想说,大家也要遵守公共道德,也需要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56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狠啊。。。
做房东真是没有保障了。
要做房东什么保障都没有,就没那么多人投资买房子了。仅仅一个判例不说明不代表所有情况。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8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判例仅仅可以作为参考,真上了法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判决。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谁活着天天老想 ...
女士,合法大过合理啊。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9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判例仅仅可以作为参考,真上了法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判决。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谁活着天天老想 ...
而且,合理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不包括违反法律,采用Eingene Bedarf去随便kun别人啦。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00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5: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要做房东什么保障都没有,就没那么多人投资买房子了。仅仅一个判例不说明不代表所有情况。
你要看是哪个法庭的判例,OK?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01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女士,合法大过合理啊。
你动脑子想想基本逻辑好不好,如果房东怎么都不能Kün房客,你觉得可能吗?
这个判例的前提是什么,租客律师又是根据什么点打的官司?
我不是学法律的,很多法律条文不是你看到就是你理解的。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01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要看是哪个法庭的判例,OK?
她应该不知道的....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03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判例仅仅可以作为参考,真上了法庭,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判决。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谁活着天天老想 ...
难道你敢说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的判例“仅作参考”?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07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动脑子想想基本逻辑好不好,如果房东怎么都不能Kün房客,你觉得可能吗?
这个判例的前提是什么,租客律 ...
女士,没有动脑筋去想逻辑的是您好吧,您提出了两个论点:
1. 凭着一个人“觉得”是否合理就去断定法律的真实性,这是您第一句话的意思:
“如果房东怎么都不能Kün房客,你觉得可能吗?”
2. 法律条文不是我看到就能理解的。
难道这两个命题不是矛盾的么,既然我看了法律条文都不能理解的真实意思,又如何直接能“觉得”不可能呢?
不可能的事多着呢,见义勇为的人在德国多惨。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07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难道你敢说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的判例“仅作参考”?
我说过,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打过官司,跟律师聊过一些关于法律的Process,每个案子都有前提,每个律师打的重点不同,你可以不听我的想法,你也可以任意妄为,认为房东不可能Kün你,然后去打官司好了。
这是我要说的。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08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动脑子想想基本逻辑好不好,如果房东怎么都不能Kün房客,你觉得可能吗?
这个判例的前提是什么,租客律 ...
不是说房东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kun房客,而是kun的门槛又一次提高了。条件更为严格了。
德国的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偏袒弱势群体,从个例上看可能对某个房东很不公平,但在总体上这对社会公正是有好处的。
看看中国的弱势群体被任意欺凌成什么样子,看看在德国他们的法律给了多少保护。这关系到所谓的“和谐社会”。
http://www.focus.de/immobilien/mieten/urteil-hohe-huerden-bei-kuendigung-wegen-eigenbedarfs_aid_562056.html
irvine
发表于 2011-12-6 17:11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5: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的合同没有类似的条文。
但是即使有这样的条文,我的rechtlicher Anspruch不是还在么?难道可以通过 ...
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房间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那么租房合同上面约定的只租给几个人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而且难以理解的是,如果房东必须要给Erlaubnis,那么这本身就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房东必须允许,那么也就是无须征得房东同意,那么为什么还要房东同意这么多此一举?
你引用的这个判例我花时间看看再回复你。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12
本帖最后由 我爱粥润发 于 2011-12-6 17:14 编辑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女士,没有动脑筋去想逻辑的是您好吧,您提出了两个论点:
1. 凭着一个人“觉得”是否合理就去断定法律的 ...
1.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这个道理你懂吧?
2. 司法的定义,只有律师和学法律的人才真正明白其中的含义,而且就是这些字里行间的定义,都是可以作为重点打官司,这个你也懂吧?
你要跟我说,司法的所有解释你全都能看懂,恭喜你了,你可以直接当律师和法官了。
另外我说的这两点,有什么地方存在矛盾的,还是你理解有问题?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12
本帖最后由 riczxc 于 2011-12-6 16:13 编辑
irvine 发表于 2011-12-6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房间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那么租房合同上面约定的只租给几个人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
我依稀看到是人身权的问题啊。跟伴侣合租貌似要保护的。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14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这个道理你懂吧?
2. 司法的定义,只有律师和学法律 ...
您看不懂我说的话我就不对您多费唇舌了。晚安。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15
irvine 发表于 2011-12-6 16: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按照你的逻辑,只要房间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那么租房合同上面约定的只租给几个人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
要看过来住的人是谁吧,当然你不能随便找个人。
我的印象当中,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如果是一级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和子女。直接过来住就行了,都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15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看不懂我说的话我就不对您多费唇舌了。晚安。
我解释了我说过的话,是你没看懂吧???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18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这个道理你懂吧?
2. 司法的定义,只有律师和学法 ...
最后一个帖子回复您: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 是一句绝对真理,谢谢您,不用您说了。
至于这个命题如何等价于
”你动脑子想想基本逻辑好不好,如果房东怎么都不能Kün房客,你觉得可能吗?“
我表示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了。所以我也不祈求我能看懂您的解释。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19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说房东在任何时候都不可以kun房客,而是kun的门槛又一次提高了。条件更为严格了。
德国的法制在很大 ...
我是想说,凡事要看具体情况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要什么都拿来条文就判对于错,那律师都喝西北风去了。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20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这个道理你懂吧?
2. 司法的定义,只有律师和学法 ...
我同意你说的第一点。
然后你看看你自己写的东西吧:
“在你律师还没提出来去法院申请受理,房东可以以自用为理由,跟你终止租房合同的。房东不需要跟你对打官司。”
“三个月的Kundigungbefrist,房东给你一个通知,说要自用,你就必须要搬家。
谁强制谁啊。再说了,生活的好好的,干吗非得自己找麻烦啊。”
是不是跟你说的第一点直接矛盾?
我引用的判例也是说明你说的这两句话,基本上是不对的。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21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后一个帖子回复您:
没有任何一种结论在任何一种情况都是永远成立的 是一句绝对真理,谢谢您,不用您 ...
我。。。我还以为男生的思维逻辑能力比女生强呢,看来。。。{:5_367:}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24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想说,凡事要看具体情况的。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要什么都拿来条文就判对于错,那律师都喝西北风去 ...
你这话属于Gemeinplatz
知道啥叫Gemeinplatz?
就是谁都知道,也不能反驳,但是说了等于没说。
律师有他的活动空间,但律师游离在案件的特殊性和法律具体规定之间。律师的一个很大的工作,就是尽量找出案件的特殊因素,并指出,由于这个特殊因素,可以“适用另一条款”。
律师不能超越法律之外行事。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29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同意你说的第一点。
唉,你又扔出一判例给我。我承认,我刚写的有点太绝对。再说一遍,判例不代表所有情况。具体情况,具体要看律师怎么作了。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30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话属于Gemeinplatz
知道啥叫Gemeinplatz?
就是谁都知道,也不能反驳,但是说了等于没说。
你到底想跟我说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