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39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到底想跟我说什么?
因为你说来说去的中心意思是:
1.判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
2.我只要找个好律师,什么都能搞定
我要告诉你的是
1.很多判例,直接改变德国的普遍司法实践。有些判例甚至如同法律。你到底有没有去看我给你帖的第二个链接,标题直接就是“用Eigenbedarf的理由来kun房客的门槛提高了”,这是个直接具有普遍司法实践影响的判例。不是你所说的“不代表什么”。
2.律师的活动空间不能超越法律。有个判例摆在那边,律师不能说,判例算个屁,不能应用在我这个案子上。律师最多只能尽量去找现在这个案子和那个判例不同的地方。说,我现在当事人的情况和这个判例有一点不同,所以我看可以适用另一条款。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42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你说来说去的中心意思是:
1.判例不能代表普遍情况
2.我只要找个好律师,什么都能搞定
那你有没有看到我一直强调的情况,前提,这两个词汇啊,老大!!!!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44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6: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你有没有看到我一直强调的情况,前提,这两个词汇啊,老大!!!!
是啊,你一再提醒别人注意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不要搞一刀切的结论,
而你自己下的结论都是一刀切的,而且被指出是明显错误的。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7:49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说到底了房屋出租就是一个商品,人多就加钱呗,房东(这里是Studentenwerk)有什么好担心的呢?如果是和别的学生摊Nebenkosten那别人肯定不干,如果就你们自己单独算水电暖,基本上房东也不会管.但是学生宿舍有一个基本情况就是算一定程度的福利房,那么就相当于你租的房子占了便宜,就好像在大学食堂吃饭一样,最后房东会给你Erlaubnis,但是租金就好不说了,大家都是Vernunftig的自然人,最后还是自己来算帐的,这个事情也不外乎如此.所谓法律也就是给大家一个规则而已.
我爱粥润发
发表于 2011-12-6 17:52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7: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是啊,你一再提醒别人注意具体案件的特殊性。不要搞一刀切的结论,
而你自己下的结论都是一刀切的,而 ...
那我前面那句话不也说了,我的结论也有点太绝对。不好意思,很少说那么绝对的话,不是我的风格。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7:54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 ...
当然啦。Aufpreis啊,更多的BK那是肯定的,但是不搬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14
本帖最后由 zainali 于 2011-12-6 18:15 编辑
mies 发表于 2011-12-6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来说两句个人意见,其实两个人住完全没有问题(当然人均Mindestwohnfläche 应该还是要有大概10qm左右的) ...
顶这个! 非常同意!
感觉就跟国内的福利分房一样,原本低收入的人才有这个权利,结果一个开奔驰的过来说:虽然我有奔驰,也不是低保户,但是我有住房子的权利!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呵呵
另,18平米两个人,我们这里不给签证。至少平均每人12平米。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18
本帖最后由 zainali 于 2011-12-6 18:18 编辑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6: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要看过来住的人是谁吧,当然你不能随便找个人。
我的印象当中,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如果是一级亲属 ...
好几年前,一个好朋友的妈妈要过来besuch,去北京延签,拒了。
签证官比较nett,告诉了理由,是房屋面积不够。
我那个朋友的房子是WG,合同上是20平米左右。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25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16: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然啦。Aufpreis啊,更多的BK那是肯定的,但是不搬走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
说实话,我觉得你的这个案例太不具备广泛性了。
在很多地方未必行的通。
法律意义上来讲,我不太清楚,你后半句是不是有道理。我个人觉得没有。
我只是觉得,法律是要保护双方的,vermieter和mieter是两个parteien,法律不可能只保护其中某一个partei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9:32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8: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好几年前,一个好朋友的妈妈要过来besuch,去北京延签,拒了。
签证官比较nett,告诉了理由,是房屋面 ...
看清楚了,前提是“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另外,外管局和房东不是一码事。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20:00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8: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清楚了,前提是“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另外,外管局和房东不是一码事。
最小居住面积,到底是多少?lz的宿舍面积只有18平米,够两个人的最小面积了吗?
单纯讨论哈。一直好奇最小面积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0:40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8: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清楚了,前提是“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另外,外管局和房东不是一码事。
我没有说lz这件事。
我也没提跟不跟房东打招呼的事,我也没说房东就和外管局有什么关系。
我只是说最小面积,这一件事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0:58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18: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清楚了,前提是“不违反最小居住面积的话”。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
另外,外管局和房东不是一码事。
说真的,我不清楚法律怎么规定的。
像你所说的”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我个人觉得,在法律上不一定站得住脚吧。
我不提法律,只说常理,ok? 常理:签房屋合同的时候,一个人或者2个人或者3个人或者群居,都是不同的吧? 尤其是,其他人常住在一个房子里,房东知道实情,然后决定租不租给你,也是正常吧?
我没当过房东,但是换位在房东位置考虑一下,我出租房子的时候,mieter是一个人住,我的合同也是和这一个人签订。然后房客完全不必跟我打招呼,就随便让其他人在这里常住,住1个,10个,100个都无所谓????我觉得这个并不合理。所以我不觉得这个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法律是人定的,我觉得,这个人类社会绝大多数人认定的合理的东西,被写成书面的,并列成条款,就被称为法律。比如偷东西,大部分人觉得这个不符合社会规范,即不合理,所以人在指定法律的时候,认定这个不合法。但是有社会群体中,不会百分之百的人都认为这个合理。所以这个法律是绝大多数人认定的社会规范。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09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没有说lz这件事。
我也没提跟不跟房东打招呼的事,我也没说房东就和外管局有什么关系。
实际上讨论的所谓最小面积,是所谓有没有Uebergelegung,能否构成Kuendigungsgrund,得看法院怎么判。
现在有些法官审判的例子,成年人每人得有10qm的Wohnflaeche,儿童6qm。超过了会形成Uebergelegung,房东可以以此为理由kun他。但是这个东西不能有个绝对的界限,只有参考的价值。
几十年以前的住房标准和今天能统一相比吗?所以说社会在变化,法官评判的标准也会变。德国战后几十年都没有Ueberbelegung这种说法,大家挤在一个小空间是很正常的事情。今天中国也是如此。
20qm基本在界限上,外管局以此拒绝是正常的。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11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真的,我不清楚法律怎么规定的。
像你所说的”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我个人觉得,在法律上不 ...
法律本来就不等于常理。
在中国,房东说什么就是什么,这就是常理。让你搬你就得搬,不搬把你东西扔出去。
这在德国就不是常理了。
房子是否构成Ueberbelegung要法院判断。我说不需要和房东打招呼,是明显不构成Ueberbelegung的情况下,让一级亲属直接入住。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17
本帖最后由 合写社会 于 2011-12-6 20:18 编辑
我没当过房东,但是换位在房东位置考虑一下,我出租房子的时候,mieter是一个人住,我的合同也是和这一个人签订。然后房客完全不必跟我打招呼,就随便让其他人在这里常住,住1个,10个,100个都无所谓????我觉得这个并不合理。所以我不觉得这个在法律上站得住脚。
构成Ueberbelegung了,房东可以以此为理由kun他。是否构成,由法院判。
比如你一个50平米的房子,现在你和老婆俩人住。你妈再过来住,肯定还是没有构成Ueberbelegung (根据判例经验),不需要和你房东打招呼。当然了,房东如果认为构成Ueberbelegung了,他也可以告,但是根据先例明显法院不会支持他。
但是,如果这个50平的房子,你爸妈,你老婆爸妈,都过来,6个人住。房东以Ueberbelegung来kun你,基本上就没什么问题了。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40
本帖最后由 合写社会 于 2011-12-6 20:45 编辑
另外,所谓的Ueberbelegung是站在房东的利益角度来考虑的。
评判的标准其实不是你几个人在里面住得舒服不舒服,而是说房客是否在此因为住人过多侵害到房东的利益,这种侵害是否达到了可以损害房子的程度。
所以评判就不能僵化了。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45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小居住面积,到底是多少?lz的宿舍面积只有18平米,够两个人的最小面积了吗?
单纯讨论哈。一直好奇最 ...
没有僵化的规定。只有判例可做参考。
Die Urteile zu ueberbelegungen von Wohnraeumen fallen sehr unterschiedlich aus. Es kann jedoch als Richtlinie die in Verordnungen haeufig geforderte Mindestgroesse von 10 – 12 qm fuer eine erwachsene Person und ca. 6 qm fuer ein Kind herangezogen werden.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22:22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19: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小居住面积,到底是多少?lz的宿舍面积只有18平米,够两个人的最小面积了吗?
单纯讨论哈。一直好奇最 ...
至少黑森的Verordnung§ 7 HwoAufG上的要求是9qm.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2:25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法律本来就不等于常理。
在中国,房东说什么就是什么,这就是常理。让你搬你就得搬,不搬把你东西扔出 ...
我说的是合理,不是常理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22:32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1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真的,我不清楚法律怎么规定的。
像你所说的”不需要跟房东打招呼“。。。。。我个人觉得,在法律上不 ...
麻烦认真看帖,可以带一个人的。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2:42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1: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说的是合理,不是常理
我不提法律,只说常理,ok? 常理:签房屋合同的时候,一个人或者2个人或者3个人或者群居,都是不同的吧? 尤其是,其他人常住在一个房子里,房东知道实情,然后决定租不租给你,也是正常吧?
没见过忘性这么大的人。忘性大也就罢了,抬头看一下也可以吧。
至于合理,德国的法律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不合理?
你认为在中国,房东想把房客扔出去就扔出去就算是合理的?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2:44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21: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麻烦认真看帖,可以带一个人的。
麻烦认真看贴,我回给“合写社会”说的那个话的。他那个话里说 一个人两个人几个人了么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2:51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见过忘性这么大的人。忘性大也就罢了,抬头看一下也可以吧。
我觉得吧哈,你根本没看懂我说的话。
那一段我说的常理,提到法律了么,提到合理了么?
下一段我才说的是我认为的法律和合理的关系! 还是说我忘性大,这里面我说的是法律和常理的关系?!
麻烦您也抬头看一下可以吧
法律保护弱势群体?不合理? 谁是弱势群体? 房客和房东,只有房东有权利,不用行驶义务。房客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另外,你觉得现在在中国,房东想把房客扔出去就扔出去么? 还真不是!在中国,法律意识比您想象的还是健全些的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22:52
riczxc 发表于 2011-12-6 21: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至少黑森的Verordnung§ 7 HwoAufG上的要求是9qm.
我们这里两个人租房,最起码要50平米以上,告诉房东两个人,租50以下的,人家都不租给你。所以我一直以为,最小居住面积是25呢,呵呵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22:53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0: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僵化的规定。只有判例可做参考。
Die Urteile zu ueberbelegungen von Wohnraeumen fallen sehr u ...
恩,原来不大啊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2:54
lnchris 发表于 2011-12-6 21: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这里两个人租房,最起码要50平米以上,告诉房东两个人,租50以下的,人家都不租给你。所以我一直以为 ...
50平米的房子,你就是一个人住,房东也有权不租给你啊。
但是租不租给你,与你住进去之后,他是否可以拿这个当理由来kun你,是两码事。
四下君
发表于 2011-12-6 22:57
Lilia 发表于 2011-12-6 1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Studentenwerk的18平方单人间
18平米不小了。
我以前住的学生宿舍,除去厕所一共不到10平米的Einzelzimmer。俩意大利男女情侣住了大半年呢。
合写社会
发表于 2011-12-6 23:02
本帖最后由 合写社会 于 2011-12-6 22:20 编辑
zainali 发表于 2011-12-6 21: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吧哈,你根本没看懂我说的话。
那一段我说的常理,提到法律了么,提到合理了么?
不知道你想要表示的是什么“不同意见”。
房东和房客当然都有各自的义务和权利。只是德国房东的义务比你想象得多一些,权利少一些。相反房客的权利比你想象得多一些。仅此而已,你可以不习惯,却改变不了事实。
用简单一点,粗俗一点的例子来说,就是太监突然出了宫,发现自己可以不用到处自称奴才,感觉“怎么会这样?不合理啊!这个世界一定不是这样的”,可是这个世界明明就是这样的。(没有侵犯的意思)
至于中国,到底实践上是怎么一回事,我说得绝对化一点,当然也有难搞的房客。但却并不夸张,因为基本上是普遍现象。而且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基本上是两回事,中国的宪法还规定中国人民有言论自由和罢工、游行示威的权力呢。
四下君
发表于 2011-12-7 00:26
四下君 发表于 2011-12-6 21: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8平米不小了。
我以前住的学生宿舍,除去厕所一共不到10平米的Einzelzimmer。俩意大利男女情侣住了大半 ...
我说的也是单人间。没有什么好争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