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18
hasecui
发表于 2008-2-27 12:19
hasecui
发表于 2008-2-27 12:20
中国花
发表于 2008-2-27 12:21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2-27 11:1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到目前为止, 你贴出了好几段法律条文, 可有力的支持了你的观点吗? 我看大家还都处于疑惑和思考中.
俺还是没搞清楚$郁闷$ 昨天很3-8,打电话去问移民局,人家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让俺给个人信息$m9$ 就没敢继续问下去$汗$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22
Don't_speak
发表于 2008-2-27 12:22
吵吵吵,吵什么。大家都信自己相信的就不结了。
hasecui还真诲人不倦,好耐心。但是也要找诲得动的人诲啊。简直浪费时间。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23
Blüte
发表于 2008-2-27 12:25
原帖由 中国花 于 2008-2-27 11:2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俺还是没搞清楚$郁闷$ 昨天很3-8,打电话去问移民局,人家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让俺给个人信息$m9$ 就没敢继续问下去$汗$
NE看来是有家庭团聚和工作的区别的,他们故意含含糊糊,试问,如果工作的人失业是不是也马上更改NE呢。$考虑$ 崔兔,你的理解。$支持$ $支持$
hasecui
发表于 2008-2-27 12:30
SUNNYFUNNY
发表于 2008-2-27 12:31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2-27 11:09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啥常识啊? 她就是德语暂时比我懂得多点, 其他还真没看出来
当粉丝也不要太盲目, 人无完人, 你把对方想那么美好, 到恶心那一天别怪人没提醒你
你要是不无知, 也不要光纠缠在吵架和攻击上, 说说你对外国人法的个人观点?
有些人就和你一样, 在BBS上除了攻击人和施阴暗诡计, 别的啥都说不出来. 从没见过你这样的人说过其他有用的信息.
德语跟常识在这里是两个不同程度的概念。这个你先分清楚。
其次,不要动不动给别人下定义。什么叫粉丝,那是你定义的吧?! 我承认我是hasecui的粉丝了吗? hasecui承认我是她的粉丝了吗? 我俩均不认识,也互相不了解。我仅仅赞同她在这两天这几个帖子里观点,什么叫由衷的共鸣,你懂吗?人跟人之间更珍贵的关系有一种叫欣赏,而不是互相吹捧利用。
我根本无意插入吵架,更不想攻击什么,我早就说了,你应该收敛一下,你却变本加厉,出来说你的,不是我一人吧?!!!
不是每个人在德国生活都跟你一样,大家都有各自的轨迹,计划和方向。你说有人就和我一样。。。,那是你的想当然。
PS 还有,告诉你,黑社会才喜欢出来混的时候给自己身上挂金挂银。
幸福的猫咪
发表于 2008-2-27 12:31
幸福的猫咪
发表于 2008-2-27 12:33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35
Blüte
发表于 2008-2-27 12:35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1:3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不是,工作的人取得NE后不会因为经济困难失去NE。我懒得找法条了,我从前看过的,而且最近又因为一个朋友的事情亲口得到外管局的证实,不是电话亲口证明啊,是面对面的谈话。
想攻击的人就当我完全没有道理好 ...
一般可以拿失业救济,应该Hartz2也可以拿的。想了一下,这个NE看来是不必以前的Berechtigung强,如果是Familiennachzug的话,自己没收入确实是个问题。当然轻易刚出去是很难的,最可靠的办法是入籍。你这个观点没错,怎么可能外国人的权利比德国人还好呢。以前还真没看过这些条例。反正也不用延长签证。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36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36
SUNNYFUNNY
发表于 2008-2-27 12:40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2-27 11: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 喜欢给自己头上顶个光环的, 大家都清楚是谁.
出来攻击我的除了你, 还有谁? 都是些平时见不得光的ID. 共同点是: 正经讨论时从不出面, 因为说不出来, 只有发生争吵时才会站出来攻击自己平时就怨恨的 ...
跟你这种人说不清楚,见识了。
Aquaspirit
发表于 2008-2-27 12:41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2-27 13:06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0:11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给的文件过期了。好,我们现在哪怕当它没过期,你自己来看下面的解释,在第135页上,我贴出来。
我给的文件过期了?一个暂行条例只会被正式条例取代,请告诉我联邦内政部何时发布了正式的居留法执行条例?
好吧,请直接翻到执行条例关于NE的部分,
9.1.1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fasst die bisherige unbefristete Aufenthaltserlaubnis und die
Aufenthaltsberechtigung zusammen. Sie gilt unbefristet, berechtigt zur Ausübung einer Erwerbstätigkeit
und darf mit Ausnahme eines Verbots bzw. einer Beschränkung der polit ischen
Betätigung nach § 47 und einer wohnsitzbeschränkender Auflage in den Fällen des
§ 23 Abs. 2 nicht mit Nebenbestimmungen versehen werden.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verleiht immer ein eigenständiges Aufenthaltsrecht, losgelöst von einer ursprünglichen
Zweckbindung.
停云
发表于 2008-2-27 13:15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0:11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给的文件过期了。好,我们现在哪怕当它没过期,你自己来看下面的解释,在第135页上,我贴出来。
28.3 Eigenständiges Aufenthaltsrecht
28.3.1 Durch die Vorschrift soll eine Gleichstellung, nich ...
哎呀,我还看了一夜,居然过期了,麻烦崔兔MM贴出新的替代该规范的有效的适用解释,拜托啦$害羞$
hasecui
发表于 2008-2-27 13:36
SUNNYFUNNY
发表于 2008-2-27 13:41
原帖由 Aquaspirit 于 2008-2-27 11: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 喜欢给自己头上顶个光环的, 大家都清楚是谁.
出来攻击我的除了你, 还有谁? 都是些平时见不得光的ID. 共同点是: 正经讨论时从不出面, 因为说不出来, 只有发生争吵时才会站出来攻击自己平时就怨恨的人.
你就是跟hasecui说的“说话尽是些,我认为。。。„ 既然都是你的想法,就不要随便拿来攻击人,这除了显示自己浅显无知别无是处。
如果你有斑竹功能或版主朋友,请清查一下我平生的发言,包括匿名发言的内容,然后再来下这些定论。忘了告诉你,我昨天一个发言还被发了100聚元奖金,这奖励让我考虑考虑以后是否不匿名了。
另外,别人为什么要攻击你,你能说说理由么?
PS 以后发自你的攻击和与主题无关的谩骂我将跳跃省略。就事论事例外。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5:23
原帖由 中国花 于 2008-2-27 11:2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俺还是没搞清楚$郁闷$ 昨天很3-8,打电话去问移民局,人家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让俺给个人信息$m9$ 就没敢继续问下去$汗$
这是对这个话题的最简单扼要的总结.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5:28
原帖由 SUNNYFUNNY 于 2008-2-27 12:4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就是跟hasecui说的“说话尽是些,我认为。。。„ 既然都是你的想法,就不要随便拿来攻击人,这除了显示自己浅显无知别无是处。
如果你有斑竹功能或版主朋友,请清查一下我平生的发言,包括匿名发言的内容, ...
攻击还需要什么理由?看不惯就是最好的理由$m28$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5:28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1:30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了一个简单的
工作的人取得NE后不会因为经济困难失去NE。 ...
这个是对的. 一个朋友拿长居的时候在一个破城市签了一个简单的条约, 上面写着,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 而她又无法自力更生,德国有权撤销她的长居. 言下之意, 有工作的人没有这个危险, 因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
不过还是那句话,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条约是这么写着, 离婚的人有, 不工作的人也有, 被迫赶回国的从没听说过.
萧清泉
发表于 2008-2-27 15:31
原帖由 hasecui 于 2008-2-27 12:36 发表 http://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楼上两位我一并回答吧,小清泉给出的那个文件过期了,新的还没出来,我们就先用过期的吧。小清泉问的那个vorläufige,很不幸的告诉你,只有这个,没有最后有效的,这也是德国人狡猾无耻的地方,保留最后解释权。
小清泉贴得也没错,但不适用于家庭团聚拿到长居的,只适用于第9条里的长居。第28条第3段的解释,你一定要去看看,在第135页。各法条之间也有竞争关系,最优先的法条才适用。在这个情况下,第28条第3段被优先考虑,其他都弹开弹开。
不明白你为什么说“清泉给出的那个文件过期了”。在德国,当比较重要的法律出台后,通常会先出一个vorläufige的执行条例,在正式条例出台之前,一切裁量以vorläufige执行条例为准,待各方面成熟了,再出正式条例,正式条例未出,vorläufige执行条例怎么会过期呢?再说,这和德国人是不是狡猾无耻根本扯不上关系,请勿情绪化谈论法学问题。
28条讨论的是一般性质的居留,除非特别说明,也仅适用于一般性质居留。而第9条是专门规定NE的取得和丧失,当一个外国人配偶已经取得NE之后,自然依照第9条。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5:32
原帖由 Blüte 于 2008-2-27 11:35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一般可以拿失业救济,应该Hartz2也可以拿的。想了一下,这个NE看来是不必以前的Berechtigung强,如果是Familiennachzug的话,自己没收入确实是个问题。当然轻易刚出去是很难的,最可靠的办法是入籍。你这个观点没错 ...
没工作的人拿不到失业救济和HARTZ 4, 不是德国人, 也拿不到社会救济.
从这点来看, 家庭主妇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 又打算在德国长居, 那么那德国国籍是一个不坏的选择.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5:34
原帖由 茏茏葱葱 于 2008-2-27 14:28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是对的. 一个朋友拿长居的时候在一个破城市签了一个简单的条约, 上面写着, 当婚姻关系不再存在时, 而她又无法自力更生,德国有权撤销她的长居. 言下之意, 有工作的人没有这个危险, 因为可以自己养活自己.
...
你这个朋友怎么这么糊涂?我所认识的外国人,不上班的,拿长居时从来没有被要求过签任何协议。外国人局里面看工作人员,不同的人说的话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有工作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一辈子不失业,说到底还是有漏洞可寻。
河殇
发表于 2008-2-27 15:36
原帖由 萧清泉 于 2008-2-27 14:31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正式条例未出,vorläufige执行条例怎么会过期呢?
这也是我想问的?$考虑$
茏茏葱葱
发表于 2008-2-27 15:36
原帖由 河殇 于 2008-2-27 14:34 发表 http://www.dolc.de/forum/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这个朋友怎么这么糊涂?我所认识的外国人,不上班的,拿长居时从来没有被要求过签任何协议。外国人局里面看工作人员,不同的人说的话可以是完全相反的。
有工作的人也无法保障自己一辈子不失业,说到底还 ...
所以说是破城市. 说的其实就是离婚的当时, 其实是不合理的.
不管合不合理, 没听说有人被赶回去过,所以我觉得这个担心目前没必要.
[ 本帖最后由 茏茏葱葱 于 2008-2-27 14:3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