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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纵横] 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于德国历史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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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8 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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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2006年,德国邮政部门发行了一枚面值1.45欧元的邮票,用来纪念黄金诏书颁布650周年。
    这里所说的“黄金诏书”指的就是神圣罗马帝国卢森堡王朝的皇帝卡尔四世(德 Karl IV,又译“查理四世”[注1])在1356年颁布的那道著名的黄金诏书。正是这道诏书,从法律上终结了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罗马天主教教宗之间的权力之争。也正是这道诏书,导致了德国此后近600年不得统一的结果。同样是这道诏书,它的影响力一直穿越了六个半世纪的时空,直到今天仍然依稀可见。

在文章的一开始,我想首先纠正一个比较普遍的错误概念。那就是什么是“黄金诏书”?
   在中国,提到“黄金诏书”这个概念,指的就是德皇卡尔四世在1356年颁布的关于选帝侯的那道诏书。在中国很多历史读物,甚至有教材性质的历史书籍中,都将“黄金诏书”特指为卡尔四世的黄金诏书。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实际上,所谓“黄金诏书”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德语版的维基百科中对于黄金诏书(德 Goldbulle)一词的解释是:
    Goldbulle bezeichnet zunächst das Metallsiegel (Bulle) aus Gold, das mittelalterliche Herrscher in besonderen Fällen zur Beglaubigung von Urkunden benutzten.(黄金诏书首先是用黄金的金属图章标记的诏书,中世界的统治者在专门的情况下使于文件的书面证明。)
    而对于中文书籍中经常提到的那道黄金诏书,在德语中是被称为“Goldbulle Karls IV(卡尔四世的黄金诏书)”,除了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之外,德皇弗里德里希二世(德 Friedrich II,旧译“腓特烈二世”)、匈牙利国王安德烈二世等也都颁布过各自的黄金诏书。
    除此之外,在中国对于“黄金诏书”这一概念的另一个误解在于“诏书”这个词的翻译理解。“诏书”这个词汇在中国通常被理解为所谓的“圣旨”,也就是皇帝下达的书面命令。其实欧洲的“黄金诏书”更准确地说,应该解释为:由皇帝或国王颁布的法律。这个解释更为贴切合理。


2、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相关简介

2-1、卡尔四世黄金诏书颁布的背景

    公元1327年,来自威滕斯巴赫家族(德 das Haus Wittelsbach,又译“维特尔斯巴赫家族”)的路德维希四世(德 Ludwig IV der Bayar,又译“路易四世”)当选为德意志国王。很快他就和实为法王傀儡的罗马教宗阿维尼翁在加冕问题上发生了矛盾。一年之后,路德维希四世甚至册封了一位新教宗尼古拉五世与阿维尼翁对抗。作为报复,罗马教廷和法国煽动一些对路德维希四世心怀不满德意志诸侯选举德皇海因里希七世(德 Heinrich VII,又译“亨利七世”)的孙子、当时的波西米亚国王卡尔为新皇帝,称“卡尔四世”。
    1347年,路德维希四世因病逝世,卡尔四世成为神圣罗马帝国无可争议的皇帝。1356年1月,从罗马完成皇帝加冕仪式返回德国的卡尔四世在纽伦堡召开了德意志诸侯会议。卡尔四世的本意是想在这次会议中通过加强皇帝权威的方式来建立一种稳固的帝国统治结构并采取一种更加明确的帝位继承方式。但是由于各大诸侯的反对,卡尔四世不仅没有实现自己的初衷,反而为了保住卢森堡家族在摩拉维亚和北意大利的统治权,向大诸侯们做出了重大让步,颁布了被后世称为“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的一系列法律。

2、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的主要内容

    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一共包括了总计31章的内容,其中前23章内容是1356年1月10日在纽伦堡签署颁布的。而第24章到第31章则是同年12月25日在梅斯签署颁布的。
    卡尔四世黄金诏书首先对于德意志王国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产生做出了规定,也就是大家对于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中最熟悉的“选帝侯”问题。
    诏书规定:德意志国王由七位选帝侯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在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召开。德意志国王也就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皇帝的加冕仪式在亚琛举行,由美因茨大主教主持,无需再通过罗马教宗加冕。七位选帝侯分别是三位教会选帝侯:主持皇帝加冕仪式的美因茨大主教、作为勃艮第掌玺大臣[注2]的特里尔大主教和作为帝国意大利领地掌玺大臣的科隆大主教;四位世俗选帝侯:波西米亚国王、莱茵行宫伯爵(德 der Pfalzgraf bei Rhein,又译“莱茵-普法尔茨伯爵”)、萨克森公爵和勃兰登堡边疆伯爵(德 der Markgraf von Brandenburg,又译“勃兰登堡藩侯”)。
    此外,黄金诏书规定:选帝侯的领土不得分割,一律实行长子继承制,同时再次重申了德意志传统继承法中关于女性继承人及其后代没有继承权的规定。这一点除了是为了维护选帝侯的利益之外,也是为了防止一个选帝侯的领地被分割继承后,多个继承人都要求获得选帝侯权利而带来的纠纷。
    同时,诏书中还作出了如下用以保护选帝侯权利的规定:选帝侯在其领地内政治独立,拥有征税、铸币、盐、铁矿开采等国家主权,以及独立的、不准臣民上诉的最高司法裁判权;未经特别许可,不准城市结盟;不准封臣反抗领主。
    并且,诏书还赋予了选帝侯监督帝国行政的新职权。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看出,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中的多数内容,其实并不是新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对于德国传统政治原则的规范和对于德意志现实政治状况的肯定。但是在法律上,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仍然有着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3、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的影响

   显然,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作为一部由皇帝亲自签署的全德范围内的法律文件,对于神圣罗马帝国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3-1、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彻底终结了德国皇帝与罗马教宗之间的权力斗争

    首先,我想还是应该肯定一下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的积极意义。那就是这道黄金诏书从根本上终结了自十一世纪开始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与罗马天主教教宗之间关于皇帝加冕和北意大利统治权而展开的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

    德皇与罗马教宗之间的矛盾最早发端于1075年,冲突的导火索是皇帝对于教会诸侯的册封权。教宗格利高利七世在1075年宣布取消皇帝对于教会职位的册封权,这导致德皇海因里希四世(德 Heinrich IV,又译“亨利四世”)一夜之间丧失了对帝国近三分之一领土的统治权,因为这些土地都属于教会领地。而这些领地上由历代德皇册封的大小贵族则因为这道教令完全丧失了自己的地位、财产和领地。
    后面的故事想必大家耳熟能详,尤其是海因里希四世著名的“卡诺莎之行”更是德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一个掌故,八个世纪之后,德国历史上著名的铁血首相俾斯麦还在慷慨激昂的引用这一典故。这场持续了两代人的斗争,在1122年的沃姆斯宗教会议上暂时达成了妥协,德皇海因里希五世(德 Heinrich V,又译“亨利五世”)放弃了对教职的册封权,作为回报,教宗帕斯卡二世保证教会不会侵犯皇帝对于土地控制和赏赐的权利。
    但事实上,这只是一次短暂的妥协。很快,罗马教会与皇帝之间的冲突在次出现。在文章的开头,我已经介绍过了,卡尔四世本人正是由于这种皇帝和教宗之间的权力斗争才得以当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

    而自卡尔四世黄金诏书颁布之后,此后的历代德皇都不用再向先辈那样进军罗马,以期获得皇帝的称号。他们只需要到卡尔大帝(德 Karl der Große,又译“查理大帝”或“查里曼”)的故都亚琛就可以举行自己的加冕仪式。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从法律上终结了罗马教廷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皇位的干涉权利。延续了两个多世纪的教俗斗争终于彻底落下了帷幕。

    著名的荷兰裔美国历史学家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在他的著作《人类的故事》中,是这样评价这段历史的:
    “公元1273年,哈布斯堡王朝的鲁道夫当选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他怕麻烦,不愿去罗马接受加冕。教宗没有表示异议,反而对德意志唯恐避之不及。这就意味着和平。然而原本可以用来进行国内建设的整整两个世纪,却因为无谓的战争白白消耗掉了”

3-2、卡尔四世黄金诏书明确并巩固了教会实力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部的特殊地位
   虽然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终结了德意志与罗马教廷之间的权利斗争,但是仍然给予了教会在帝国境内极大的特权。从七大选帝侯的构成我们不难看出,除了代表卡尔四世自己的波西米亚国王之外,余下的六位选帝侯中,教会选帝侯占了一半。而且更重要的是,教会选帝侯虽然拥有选举皇帝的权利,但是不同于世俗选帝侯的是,他们没有被选举的权利。再明确一点说,就是教会选帝侯的那一票是一定会投给别人的。这也就使得教会选帝侯成为那些希望登上地位的德意志世俗诸侯拉拢讨好的首选和主要对象。

   在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刚刚颁布的时候,这种情况并没有太多特别的意义。但是在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当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出现了一种不同于天主教的新式宗教——基督新教之后,教会选帝侯对于皇帝选举的重要制约权力就显示出来了。不难想象,在教会选帝侯拥有全部七张选票中的三票的情况下,一个新教诸侯是根本没有可能当选皇帝的。

    当然,这种情况是卡尔四世在两个多世纪之前所不可能预料到的。但是,不可否认,正是他的这道黄金诏书,赋予了教会在德国境内极大的政治权利。而这种权利最终也反过来极大的影响了德国的历史进程。

3-3、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建立了一种“削弱皇权、限制城市权利、保护大诸侯权利”的邦联式的政治体制
    这一点是最显而易见的,也是大家最为熟知的影响。由于文章的篇幅所限,对此我就不展开论述了。仅引用一段现成的资料来表达我的立场和看法。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历史书籍在提到卡尔四世黄金诏书或是德国的选帝侯制度的时候,都会有这样一段类似的评价:
    “《黄金诏书》是对中世纪德国政治分裂局面在法律上的确认,是帝国统一悲剧性失败的总结,注定了德意志未来六百余年中不得统一的命运。它以有利于教皇、有益于诸侯、不利于王权和损害城市的方式,成为了维持德国永久分裂的根本法。……作为一种制度性遗产,深深影响了德国统一以前的发展历程。”[注3]


4、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于德国历史的影响

4-1、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19世纪德国统一的方式和程度的影响

    我以为,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于19世纪的德国统一运动造成了如下影响:

    首先,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决定了德国不可能像意大利那样,通过自下而上的革M实现国家的统一。1848年革M的失败,一方面固然与德国资产阶级过于沉迷于法统研究,错失革M高潮有关。但是,从另一方面看,这与黄金诏书中强化大诸侯特权,限制城市权利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因为大诸侯所代表的是旧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而城市才是新兴阶级发展壮大和革M力量产生的地方。限制城市的权利,也就制约了城市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从而导致了1848年革M爆发后,各邦君主能够很快地对革M进行反扑并恢复旧的统治秩序。

    其次,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决定了新的统一的德国不可能由原来的皇族实现。
    在论及三十年战争时,很多人指责哈布斯堡家族,认为他们没有把握宗教改革的机会实现德意志民族的统一,反而和皇权的传统敌人罗马教宗站在一起,共同分享了天主教会衰落的命运。但是我对此却不这样认为。在本文3-2节我已经论述过教会选帝侯的重要作用和政治意义了。因此,可以这样说,哈布斯堡家族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它就必须要维护帝国境内众多教会邦国的利益。换而言之,如果这个家族无视甚至是伤害教会邦国的利益,它就不可能被选举为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
    但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基督新教才是符合大多数德国人民愿望的宗教,德国如果想要实现自上而下的统一,就必须也只能由一个新教邦国来完成。

    最后,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为德意志大诸侯对抗皇权提供了保障。这同时也鼓励了各大诸侯谋求对抗皇帝权威的力量,从而导致了德国统治力量的内耗和分散,因而延缓了德国统一的进程。因为根据卡尔四世黄金诏书,选帝侯们获得了与皇帝分庭抗礼的资本。各选帝侯家族都在谋求更大的权利,在选帝侯制度确立的早期,主要表现在各大邦国之间围绕皇帝帝位的帝国内部的权力斗争。而当哈布斯堡家族“垄断”了神圣罗马帝国皇位之后,其他各选帝侯家族开始谋求在德意志领土之外的权力来抗衡哈布斯堡家族。
   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勃兰登堡选帝侯霍亨索伦家族。
    1700年作为西班牙王室的哈布斯堡家族西班牙系绝嗣,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哈布斯堡家族奥地利系与法国王室波旁家族之间爆发了西班牙王位继承战。利用皇帝陷入战争的机会,时任勃兰登堡选帝侯的弗里德里希三世,以向皇帝提供8000人的援军为条件,获得了一次晋升为国王的机会。由于霍亨索伦家族统治的东普鲁士地区不属于德意志领土,位于神圣罗马帝国疆域之外,为了表明新王国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独立性,弗里德里希三世专门选择“普鲁士国王[注4]”作为自己的称号。
    不仅霍亨索伦家族如此,1692年被皇帝利奥波德一世授予选帝侯职位的布伦瑞克-吕讷堡公爵汉诺威家族[注5]在1714年继承了英国王位。而身为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哈布斯堡家族从1526年起,就一直是匈牙利的世袭国王。

    这种根源自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的、来自于宗教的和世俗的、来自于德意志邦国的和外国的政治因素给德意志带来了无尽的冲突和纠葛。这一切,使得德意志的统一之路变得更加的漫长和曲折。

4-2、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当代德语国家政治体制的影响

    谈及卡尔四世黄金诏书对于当代的影响,根据本文4-1节的论述,卡尔四世黄金诏书显然要为今天德奥分治的政治局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卡尔四世黄金诏书给予了教会邦国过多的权利,虽然经过了拿破仑统治时期的“教产还俗”废除了原帝国境内的教会邦国,但是天主教邦国在德意志的主导地位并没有受到动摇。德意志邦联(德 Der Deutsche Bund)中实力最强的三个邦国:奥地利帝国、普鲁士王国和巴伐利亚王国[注6]中有两个都是天主教国家。然而由于基督新教才代表了德意志的主流民意,所以新的统一的德国必然不会是由原神圣罗马帝国中的统治家族所统治。也就是说,这个新德国必须是在完全颠覆就德国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来的。
    这就使得在德国统一过程中出现了如何解决新旧德意志核心或主导国家之间的关系的问题。
    其次,根据本文4-1节的论述,卡尔四世黄金诏书间接刺激了诸多德意志诸侯谋求帝国境外,甚至是非德语区的统治权。这就导致在诸多德意志诸侯家族的领地中具有传统德意志色彩的部分并不占据绝对的压倒性优势,甚至像哈布斯堡王朝那样,德意志人居于国家的人口少数地位。而这种情况,在以民族Z義为旗帜的欧洲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事实上,正是“如何处理德意志君主统治下的非德意志人口”这一问题引发了德国关于“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的争论[注7]。
    而上述这两个问题最终导致了德奥分治的现状。

    此外,当今世界上的四个德语国家,除列支敦士登外,都是联邦制的国家。其源头,我想就应该追溯到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中赋予选帝侯的诸多特权所导致的地方权力大与中央权力。
    其中德国是神圣罗马帝国的主要继承人,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德国最有权利的是州政F,而非联邦政F,与每个德国公民和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侨民的日常生活发生联系的也是州政F。在德国许多联邦范围内的政策制定或改革都必须由16个联邦州全票通过才能过实施,任何一个州都有权否定这些议案,即使其余15个州全部同意。比如联邦德国关于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高中毕业考试的计划,就是由于北莱因-威斯特法一个州的反对而无法实施。这直接导致现在的德国高中毕业考试仍然有各个高级中学自己命题。
    在德国,每个联邦州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联邦州在德文中被称为“Bundesland”——这个词在德文中的字面意思就是“结盟的国家”。各个州都拥有联邦政F所不能侵犯的“自古以来”的主权。而这种主权,有的是追溯到德意志邦联时期,但是更多的,则可以追溯到神圣罗马帝国时期,追溯到卡尔四世黄金诏书。


5、综述

    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作为德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当时和后世的德国产生了巨大的极为深远的影响。但是,正如文章中所提及过的,黄金诏书中的许多内容是德意志古已有之的历史传统,卡尔四世只是对其加以法律上的确认和完善而已。同时,卡尔四世之后的历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也大多沉迷于通过皇权为自己家族牟利,而放弃了对于德意志民族的历史责任。
    我个人对于德意志民族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近代爆发自德国的两次世界大战和德奥分治的政治现状是抱以惋惜和遗憾的态度。
    但是这确实不仅仅是卡尔四世一个人的责任。
    历史是没有如果的,我们没有人知道,如果卡尔四世或是其他的神圣罗马皇帝能够采取一种个更加強硬的姿态,能否成功地建立起如同英法一样的强大王权。我们也没有人知道,如果德国像英法一样在中世纪建立起了强大的王权,德意志民族发展的历史轨迹是否就真的能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因此我个人无意将德国历史发展进程中诸多不尽如人意(不尽如我意)的地方都认定是卡尔四世的责任。但是,毕竟他的黄金诏书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标志,标志着德国历史的一个重要的节点。

    在这里,我只想把卡尔四世黄金诏书作为德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来加以探讨,至于能否真地做到“由一斑而窥全豹”,我不知道。但是,我努力的去“窥”了。我想,这就足够了,因为这个探讨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知识的重温和积累。

注释:
1、关于德国君主,尤其是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姓名,国内现有的相关历史资料大多采用了英语或是法语发音的音译。具体原因我并不了解。但是我个人以为,这毕竟是德国的历史,而且这些君主按照传统观念也大都是德国人。所以在本文中对于文中涉及的君主姓名一律采用德语音译。当然,我也会同时标注出对于该姓名更为普遍的翻译。

2、 特里尔大主教和科隆大主教的职位的德文原文是Kanzler,这个词在现代德语中是“总理”的意思,用来特指德意志帝国的帝国首相、魏玛共和国和联邦德国的总理。而对于特里尔和科隆两位大主教的Kanzler头衔,我并没有找到准确的对应的中文翻译。
  德文维基百科对于这里的“Kanzler”一词给出的解释是:Kanzler, einen Hofgeistlichen im Mittelalter, der Urkunden ausstellte(Kanzler是一个中世纪的宫廷中的宗教职位,负责签署文件。)参考网上的一些文章和其他一些资料,我在这里将Kanzler翻译为“掌玺大臣”。

3、 引自《德意志帝国》,三秦出版社2001年版。

4、 这一称号最初是“der König in Preußen”(在普鲁士的国王)。后来国王的称号逐渐扩大到霍亨索伦家族的整个领地,又改称为“der König von Preußen”(普鲁士的国王)。

5、 汉诺威家族虽然在1692年就被皇帝授予了选帝侯的职位,但是其选帝侯的权利直到1710年才被帝国议会承认。

6、巴伐利亚,德文:Bayern。按照德语发音应该翻译为“拜恩”或“拜仁”更为准确,比如著名的德甲球队Bayern-München就被翻译成“拜仁慕尼黑”。但是中文中过去对于这一地名通常翻译为“巴伐利亚”,这一发音似乎是根据其英文名称Bavaria的德语读法翻译的,因为如果根据英语发音似乎应该是“巴伐瑞亚”。
    个人观察并总结,目前比较通用的翻译方式似乎是在地名和行政区名称时更多的翻译为“拜恩”,而在历史政权名称时则全部翻译为“巴伐利亚”。就连德国驻华机构发行的中文读物也采用了这一翻译方式。所以本文中仍将德国历史上的“der Königreich von Bayern”翻译为“巴伐利亚王国”。

7、所谓的“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48年的法兰克福制宪会议上。当时的“大德意志方案”主张将哈布斯堡家族统治下的全部领土纳入统一的德国。而“小德意志方案”则主张将哈布斯堡帝国分裂成多个民族国家,只有讲德语的奥地利加入新的统一的德国。但是最初两派都主张继续由哈布斯堡家族领导德意志。
    后来由于哈布斯堡家族对制宪会议的敌对态度,使得大德意志派开始失去影响力,而小德意志派则修改自己的主张为,将包括讲德语的奥地利在内的整个哈布斯堡家族领土全部排除在新德国之外,而由普鲁士的霍亨索伦家族领导德意志。法兰克福会议根据这一方案选举当时的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为新德意志帝国皇帝。但是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表示,他只能从合法君主和王公贵族手中,而不是人民代表手中接过皇冠。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这种态度标志着法兰克福制宪会议的彻底失败。
    此后,“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的观点又不断的发生了各自的变化。自二战结束至今,现在的“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分别代表了“德国和奥地利统一为一个德语国家”和“继续维持德奥分治现状”这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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