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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刀子的嘴

[合同签字] 也请教“太有才了”兄及其他高人:有关试用期后的合同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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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公司给你无限期的合同 就意味着你一辈子要在这个公司干了?双方都是可以有条件的解约的,时间就是合同中规定的frist。。
你现在的想法完全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想问题了。。如果公司要按你这种想问题的方式办 那么如果你现在有更好的单位了 你准备跳槽 公司和你说 你和我们是无限期的合同 我们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付给你报酬 你就不能离开我们。。
法律是看条文的 合同中怎么写的就怎么执行 写了kuendigungsfrist是3个月 那就是3个月 合同中没有写必须以什么理由kun你吧 那么老板随便什么理由都可以kun你 你顶多是可以去商量那些abfindung罢了100 发表于 2011-1-26 16:32

本身公司和个人,这个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平等的。公司是强势,个体是弱势,所以才会有劳动法来保护弱势。
无限期合同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义务,而对个体来说,相当于权利。
所以个体可以走,可以放弃法律上给与他的权利,结束公司对他的义务。比如他在公司工作得不开心,被人排挤,欺负,有精神压力等等,所以个体有选择权。而公司不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照你的说法,那还要什么期限合同,无期限合同干什么,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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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6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你的角度出发 就成了雇员的天下了
想来我这里上班就来 找不着好的就跟我这里 找到好的了立刻就走 公司还拦不住你。。

你跳槽去别家 公司拦不住你 和公司不打算雇佣你 按照合同中写好的条款解雇你 是同等待遇 完全是平等的 而且一般来说 不是特别小的德国公司都还是不错的 会给你一些补偿100 发表于 2011-1-26 16:35

这位同学,你的出发点就错误了,按我前面所回复的:
本身雇员就是弱势方,雇主是强势方,本身关系就不平等,所以劳动法才会出条款来保护弱势方。

但是你还真说对了,雇员跳槽到别家,你还真拦不住,除非你给更好条件。雇员有无限期合同,不想走,无特殊原因,你还真很难很难赶他走。
法律上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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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同学,你的出发点就错误了,按我前面所回复的:
本身雇员就是弱势方,雇主是强势方,本身关系就不平等,所以劳动法才会出条款来保护弱势方。

但是你还真说对了,雇员跳槽到别家,你还真拦不住,除非你给更好条件。雇员有无限期合同,不想走,无特殊原因,你还真很难很难赶他走。
法律上就是这样规定的。刀子的嘴 发表于 2011-1-26 19:06

既然你这么确定 那你还跟这里发帖纠结什么?还怕什么?
这个帖子可以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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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身公司和个人,这个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平等的。公司是强势,个体是弱势,所以才会有劳动法来保护弱势。
无限期合同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义务,而对个体来说,相当于权利。
所以个体可以走,可以放弃法律上给与他的权利,结束公司对他的义务。比如他在公司工作得不开心,被人排挤,欺负,有精神压力等等,所以个体有选择权。而公司不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照你的说法,那还要什么期限合同,无期限合同干什么,都是一样的。刀子的嘴 发表于 2011-1-26 19:00

哎。。看来你要重新学一下合同法了。。任何公司都不是慈善机构。。你想的太简单了。。
如果你公司辞了你 只要理由正当 你一点办法也没有 相信我 这种例子我身边发生太多了。。一开始好几个朋友都像你这样 不忿 到处找律师 后来哪个不是放弃klagen重新振作继续找工作。。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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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你这么确定 那你还跟这里发帖纠结什么?还怕什么?
这个帖子可以删除了。。。
100 发表于 2011-1-26 21:00

100同志,俺可不是太有才了那样的能人,所以本着有疑惑就问,就讨论的原则发帖的。
你说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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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公司辞了你 只要理由正当 你一点办法也没有 相信我100 发表于 2011-1-26 21:05

这个我同意的,理由正当是很必须的,前面几位同学和我已经列出来了。
没有正当理由(不是歪理),开个人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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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同意的,理由正当是很必须的,前面几位同学和我已经列出来了。
没有正当理由(不是歪理),开个人 ...
刀子的嘴 发表于 2011-1-29 18:50


对 而且我跟你说 公司找个正当理由 实在比去超市买盒鸡蛋还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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