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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关于薄熙来案证据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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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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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宁

薄熙来案庭审部分已完,各方评论不一。一个是对薄熙来好评如云,一个是部分中 共保守派再一次与部分政治右派站在一起,对薄熙来进行攻击。很多评论是带有明显的仇恨,或者政治偏见,思想价值很低,甚至是一派胡言。在所有评论中,只有少数人的评论具有思想性,或是依从法律,从《刑法》、《刑诉法》的角度,予以公正、客观的评论。本文对薄熙来案的审理,从法律角度进行评述,不带任何政治 立场。本文仅从法律角度讨论薄熙来案贪腐犯罪部分,不涉及滥用职权犯罪部分。

薄熙来案的主要问题是:

1、薄熙来案的被告人应该是薄熙来、谷开来两人,而不应是薄熙来一人。

本案诉薄熙来三项罪,全部涉及谷开来,甚至是以谷开来为主,这是共同犯 罪,必须有两个被告人。如果单审薄熙来的话,那么所有涉及谷开来犯罪就不能审。谷开来犯罪,是利用薄熙来的权力和影响的犯罪,所以关键是首先认定谷开来犯 罪,再找出薄熙来在其中施加了影响、最少是知情,这样才能定薄熙来犯罪。如果没有认定谷开来犯罪,薄熙来施加没施加影响,知不知情就没有意义了。有人说: 谷开来已被审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就不应该再审判谷开来了。这是错误的,法律从来没有这样的规定。谷开来涉嫌巨额贪腐是重罪,最 高可以判死刑,怎么可以不追究呢?不将谷开来列为薄熙来案的被告,是不懂法律。中国的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有那么多的法学 专家,是不会这样弱智的。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有两个主要原因:一、不能让谷开来出庭;二、谷开来的证人证词在本案中至关重要,如果谷开来是被告人,就无 法充当证人。

一直以来,对谷开来精神有无问题有怀疑,还有人认为审判谷开来时使用了替 身,再有就是担心谷开来当庭翻供。有这三个原因,是绝不能让谷开来出庭的。一出庭就会露馅,骗局全部暴露。现在利用了《刑诉法》的新规定,(第一八十八 条,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不出庭作证。)“合法地”不让谷开来出庭。薄熙来贪腐最重要的证据大部分来自谷开来的揭发。如果谷开来成了本案被告人,是不能充当证 人的。中国《刑诉法》中没有污点证人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证据包括中,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五):“(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就 是说谷开来的对自己犯罪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但对同案其他被告的揭发,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办案线索。因此,谷开来绝对不能成为被告人,否则她的证词是 不成立的。

也许薄熙来和辩护人认识到我上述所指,但他们有意不揭穿,目的是让一审如 期进行。如果一审判无罪,或仅以滥用职权罪轻判,这件事就算了。否则,将在上诉时提出。二审法院如果依法,只能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不是发回重审,而是要求 检察院重新起诉。其结果,中国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丧失,案件审理变得旷日持久,连谷开来杀人案都要推翻重来,结果不堪设想。最大的可能,或者说最有利的是, 判薄熙来无罪或轻罪,对谷开来改判。

2、指控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行贿,根本无法证明薄熙来收受了贿。

公诉人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或者没用,或者证明力不强,被告人、辩护人经 常以: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等回应。这表明中国的中纪委、公安局、检察院等水平和办案是先定罪,后找证据 。案卷达九卷之多,但是有用的证据没有多少。难道罗列了一大堆证据就是证据链完整,就是证据确凿了?唐肖林行贿,唐说给了,薄不承认,都是单方证词,此时 需要提供能证明薄熙来受贿的证据。结果证据居然是谷开来的证词。谷开来证词说,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一个保险箱,薄熙来将受贿的钱放入,不久,她将钱取走。这 种事重复了三次。公诉人想通过谷开来证词证明薄熙来受贿。薄熙来、辩护人说,谷开来有很多的钱。(4000 多万人民币等,300 多万美元,50多万欧元,20多万英镑)谷开来有个很大的保险箱,放了很多的钱。薄熙来与谷开来共用的保险箱中放的钱也远多于指控薄熙来受贿的五万美元、 八万美元、五万人民币。有什么证据证明,谷开来别的钱不拿,专门拿薄熙来受贿的钱?薄家不是没有什么钱,保险箱里只有五万美元、八万美元、五万人民币,谷 开来每次都要拿干净。对谷开来来说,薄熙来受贿来的钱就是她的钱,没有必要不花自己的钱,非花薄熙来受贿的钱。薄熙来说,谷开来连自己的钱都数不清,她怎 么能清楚地记得五、八、五,这几个数字呢?薄熙来放一次,就被谷开来拿走一次,世上有这么巧的事吗?

薄熙来和辩护人还提出了很多疑问,令人注意的是公诉人几乎没有正面回答一个疑问。也就是说,谷开来的证人证词是不可能被法院采信的。(只要法院依法)由于缺少关键证据,无法认定薄熙来收受了贿赂,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行贿的指控不能成立。

3、谷开来收受徐明贿赂,薄熙来是否知情是关键

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大量贿赂,薄熙来是否知情成为定罪的关键。徐明 已明确表示,他向谷开来、薄瓜瓜行贿的事没有告诉薄熙来。没有除此以外的证据证明薄熙来知情,结果又是依靠谷开来的证词。这个证词肯定是假证。谷开来知道 薄熙来志存高远,要跟薄熙来说这些肯定要骂她,所以根本不可能跟薄熙来说这些事。谷开来对薄熙来瞒了多少事,连想杀人的事都瞒。完全有理由认定薄熙来不知 情。

顺便说一句,法国尼斯别墅的产权从法律上还不能确定属于薄家,徐明更有法律证据说产权是他的,并且实际控制人也是徐明的人。所以认定谷开来接受徐明行贿了价值231万欧元(1624万元人民币)的法国尼斯别墅,是不确定的。

4、薄熙来、谷开来共同贪污五百万,关键在于当事人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

首先,此事如属实,它不是贪污,而王正刚贪污500万元,又用这笔钱向薄 熙来、谷开来行贿。因为薄熙来并不具体管钱、管物,他没有职务的便利。大连市规划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工程,他有权提取那笔500万元工程款。事实也如此。 所以,公诉机关起诉薄熙来贪污罪是错误的。在高级干部中很少发生贪污,因为他们不直接管钱管物,不具有职务的便利。并且公家的钱物要走账,要经过多人,贪 污的风险很大。高级干部有很大的权力,自然会有人把钱送上门来,一对一的行贿,很难被发现,何必冒险去贪污?。一个正省部级高官与人合谋贪污500万元, 这在全国还是首例吧。薄熙来、谷开来还不至于这么傻吧。

其次,薄熙来说:“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 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 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对 薄熙来表意不清的话,(找谷开来商量)按法律,法官应做有利被告人的选择。既认定被告人没有贪占这笔款的主观故意。薄熙来如果有贪污的企图,他不会后来不 问结果。

第三,我们应注意这样的细节:2002年,谷开来让把500万元打到北京 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某某的账号上,后没有马上取走,并且到2012年案发前(十年了)仍然没有取走。从谷开来接受徐明多次贿赂,我们可以看出谷开来是个 很贪财的人。她是绝对不会把认为是自己的这么一大笔钱放在别人那里。赵某某是为谷开来保管特殊资金的,除了这500万元以外,还有几百万元是谷开来律师事 务所的钱。这说明谷开来是“公私分明”的,她认为带有“公”性质的钱,不应该放在自己手里。她可能认为,(或与薄有约定)这500万元是薄熙来将来进行政 治活动运作的资金,不是属于薄熙来个人,不能用于“补家用”。我们认为这500万元,应属公款私存,(是小金库性质)这在中国法律上仍未被认定为贪污犯 罪,而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应该说,谷开来没有个人占有的企图。将500万元说成是薄熙来、谷开来贪污是不对的。

5、薄熙来的自辨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力

首先讲,薄熙来在中纪委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作为破案线索。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 就是说非本案的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被作为证据。有人可能举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 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来反驳我。但这一条指的是行政机关,中纪委是中共的纪律检查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在中国,中 纪委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却胜似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抓人办案,这完全是非法的。

其次,薄熙来讲的翻案理由完全可以成立。他说:供述“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 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所谓不正当的压力,就是一身系两命:威胁谷开来判死刑和指控薄瓜瓜犯罪。所谓明确的诱导因素,就是薄熙来所 说:“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这句话说明,中纪委 专案组专案组曾经对薄熙来说,他承认了徐明和唐肖林的事,只会党内处理,不会涉及刑事。但实际是欺骗。辩护人说: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 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

薄熙来采取先承认的做法,也有斗争策略的考虑。如不承认,案子就会没完没了地拖下去,或者搞假公开审判和找替身出庭。(就像谷开来杀人案一样)如承认了,对方就会认为大功告成,放心地公开审判了。在庭前会议上再翻供,对 方已经来不及改变了。而如实际已经发生的。使案件能够公开审理就是最大胜利。

6、薄熙来政治上有上进心,是不会涉及贪腐的

薄熙来在政治上是有上进心的。其实,这在民主法治的国家是很正常 的,而在我们国家反而成了大逆不道。薄熙来从一个副县长干起,一直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否定有背景的因素,但其能力和肯干起了很大作用。在中共高级干部 中,像薄熙来这样拼命工作的人是比较少见的。薄熙来的政绩也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不是谷开来涉嫌杀人,薄熙来在十八大上成为政治局常委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有人怕薄熙来进入最高领导层。有政治上进心的人,是不会涉及贪腐的。因为他看重的是权位,是名誉,是名垂青史。贪腐在他们看来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据说薄熙来没有要北京的公改房,这是很少见的。很多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都不止有一处公改房。一处公改房至少价值500万元,两处公改房价值就是一千万,而且是合理 合法的。薄熙来这样做,是要给人清廉的印象。所以他不可能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受贿。在本案中,没有像其他贪官通常的那样,被诉不明巨额财产罪,说明他不 贪。贪官不会把所贪全部花掉,手中会积蓄大量钱财,于是形成了不明巨额财产。薄熙来从政三十多年,只查出三次证据不明的所谓受贿,一共只有110万元。从政三十多年,官至政治局委员,却没有不明巨额财产,这不是能说明他不是贪官了。贪官绝对不会只贪这么一点。

7、谷开来的证词,法院能否采信?

谷开来的证词在本案中起了关键作用,可以这样说,没有谷开来的证词,这个案子根本立不起来。谷开来的证词,法院能否采信?我认为不能采信。因为:

一、谷开来应该是本案的两个被告人之一,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

二、谷开来是薄熙来的配偶,由于情感等原因,证词可能不真实;

三、谷开来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降低了证词效力;

四、谷开来很可能处于精神病状态,她的证词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公诉人对谷 开来处于精神病状态的怀疑,只以不是的话搪塞,不敢进行公开的精神病医疗鉴定,以解除怀疑。谷开来定罪入监后,按法律规定,家属可以探视,但遭到无理拒 绝。经反复要求后,只允许九十多岁老母亲探视。谷开来母亲看到的谷开来完全呆傻。

五、法庭上公开放映的谷开来作证的同步录音录相,谷开来神态完全不对,内容也违反常理,被怀疑是替身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采信谷开来的证词,那将是世界司法史上最诬赖、最可耻的判决了。

8、公诉人基本上没有以证据反驳被告人、辩护人的疑问。

有人说,此次庭审公诉人表现不好,在法庭上非常被动,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除了重复起诉时的公诉词外,不敢,或不能提出新的证据,提请新的证人,或提请对谷开来进行中立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等,以有力地消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所有疑问。俗话说:好媳妇难为无米之饮。别看控方卷宗有九十卷之多,但有用的证据确实很少。这次办案,可以说是挖地三尺,办案人员据说有三百多人,跑遍全国,还出了国,调查了近百人,耗时五百多天。结果不过如此。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 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几乎都是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述(已被被告人翻供)。谷开来的证人证词那么重要,为什么不让她出庭接受质证?(有人 说,是谷开来拒绝出庭,你信吗?)这让法官很难采信谷开来证词。还有对谷开来进行中立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公诉人敢提吗?结果所有人都会猜到,这将使本案, 使谷开来杀人案全部颠覆。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命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正是由于公诉人基本上没有以证据反驳被告人、辩护人的疑问,关键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法官依法判决,只能是:驳回起诉,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薄熙来无罪。现在法官这样胡判,把中国法官和法院的声誉已经全部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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