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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作者王倩慧,彭岳
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下,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无法通过传统路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中国也难以实现自身对理想国际秩序的构想。对此,中国创造性地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同于西方国家构建国际秩序的方式,“一带一路”倡议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创新性。同时,在严峻的全球形势下,世界亟需拥有宏阔世界观而非狭隘国家观的国家推动构建能够实现全人类共同福祉的国际秩序,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也响应了此种需要。
01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方法创新
从历史上看, 欧洲列强是以赤裸剥削其殖民地的方式构建国际秩序, 美国则是通过国际条约以隐性的方式, 建构和维系自由国际秩序。客观上,如今通过建立殖民体系的方式构建国际秩序已然不可能实现,中国也不具备美国所拥有的在全球政治经济领域的优势地位,无法强制性地推行全球治理方案。主观上,中国一贯反对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中华文化的和合理念也促使中国选择同西方不同的构建秩序的路径。因此,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时, 采取的是更具包容性、灵活性和非强制性的方法。例如,在机制方面,中国主要利用软法机制,围绕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等内容,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在规范性方面,同美国采用的以可操作性规则处理国家间关系的方式相比,中国更倾向于通过一般性声明来凝聚共识。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总结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推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经验教训,中国不只着眼于现有国际机制和规则的改革, 也不只在现有的国际合作框架下寻求发展机遇, 而是致力于建构一个新的国际经济合作平台。如中国通过推进“六廊六路多国多港”建设,推进共建国家间的相互投资与贸易,为自身和各参与方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又如,中国推动设立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下称亚投行), 不仅弥补了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投资缺口,同时还提升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规则制定权。
与20世纪6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不同,在共建 “一带一路”过程中,中国并不采用“以新替旧”的方式推翻或者破坏现有的国际机制,而是致力于更加紧密和更高效地对接现有国际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例如中国一直保持同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实现与共建国家、国际组织的战略对接、优势互补。
02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历史发展趋势
全球化仍然是世界主流,并且还在不断深化。不断深化的全球化正在改变“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society),世界正在形成 “全球社会”(global society)。在经济方面,各国面临全球竞争态势,例如全球价值链重组;在社会方面,各国面对共同的社会挑战,例如全球气候变化;在政治方面,各国都必须应对共同政治威胁,例如国际恐怖主义。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也使国际法进入到了这样一个阶段: 它不仅限于国家之间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而且还纳入了整个国际社会 的共同利益,不仅包括主权国家,还包括全人类。与此同时,以贸易保护主义和民粹主义为形式的反全球化浪潮席卷了部分发达国家,经济全球化的未来受到了挑战。只有本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精神,全球化才能进入新的阶段。
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一直主导国际秩序的构建。但西方主导构建的国际秩序并没有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得到真正平等和公正的待遇。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世界经济的发展,掌控经济规则的制定,独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导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社会面临越来越多需要共同解决的全球性问题。但个别国家却只顾本国利益,大行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损害他国利益,破坏国际法的权威性,危害国际社会的稳定。
因帝国主义经济基础的垄断性和政治逻辑的局限性,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难以演变为一个能够实现利益共享的国际秩序,也无法有效应对全球性问题。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在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框架内,发展中国家难以实现所期望的公正与平等。不同于西方国家,古代中国是以“天下”为内在结构的国家,这决定了中国的秩序观并非是仅限于国家尺度的国家观,而是以世界利益为准的世界观。只有这样的秩序观才有希望建立利益普遍共享的国际秩序。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正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为指引,坚持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推动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力求改变世界经济发展由少数发达国家主导、经济规则由少数发达国家掌控、发展成果被少数发达国家独享的局面,为更多国家带来经济全球化红利,推动各方实现互惠共生。
中国提出的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响应了时代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共建“一 带一路”塑造了人们对世界的新认知新想象,不仅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一个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引领人类社会走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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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节选自《中国经由“ 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秩序构想》,原刊于《国际法研究》2024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出处、作者信息及由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编排
作者:王倩慧,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彭岳,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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