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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 知恒普法 | “一带一路”背景下老挝司法体制与法律服务市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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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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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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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林律师、孙九华律师、邓函威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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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老挝作为东南亚重要的内陆国家,也是“一带一路”倡议与澜湄合作机制中的 关键参与方,近年来随着经济开放进程加快与外资投入持续增长,其法律体系与法律服务市场正经历显著的发展与转型。作为以农业和资源型产业为经济支柱的国家,老挝在吸引跨境投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司法体制的完善与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也成为保障外资权益、推动经贸合作的核心议题。

从司法体系来看,老挝虽已建立以成文法为基础的法律框架,2020 年实施 的《民法典》进一步填补了民商事领域的法律空白,且形成了“四级法院+三审终 审”的司法架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司法独立性不足、法律透明度较低、判例参考价值有限等问题,叠加习惯法在部分领域的持续影响,给外资企业的法律风险预判与纠纷解决带来挑战。而法律服务市场方面,老挝律师资源稀缺、高端服务能力不足的现状,与跨境投资增长催生的专业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这一供需缺口既反映了老挝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也为中外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与参与提供了空间。

中国作为老挝第一大投资来源国,两国在能源开发、基础设施、跨境贸易等领域的合作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中国企业对老挝司法环境、市场准入规则、争端解决路径的了解需求愈发迫切。与此同时,澜湄合作机制的深化与 RCEP 协议的生效,为中老司法协作与法律服务对接搭建了制度平台,如何依托这一框架帮助中国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障投资安全,同时推动老挝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成为当前跨境法治合作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本文结合老挝司法体制的发展动态、法律服务市场的供需,以及外资企业进入老挝市场的实操需求,介绍老挝司法体制的架构与特点、法律服务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简称老挝)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内陆国家,人口约 700 万,经济以农业和资源型产业为主。随着老挝经济逐步开放,外资投资增加,老挝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服务市场也在不断发展。笔者将探讨老挝的司法体制、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外资进入的法律环境以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机会。

老挝司法体制概述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源

老挝的法律体系属于成文法体系,参考了法国民法体系,并结合了本国的实际情况。2020 年实施的《民法典》是老挝法治建设的重要一步,涵盖了民事、家庭、合同、财产、继承等多个领域。虽然成文法体系已经基本完备,但在司法实践中,老挝的法律解释和判例法较少,导致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较高。判例不是老挝的正式法源,但老挝最高法院自 2021 年起开始公开“指导性案例”,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一定参考。

老挝的《民法典》与《商法典》一起构成了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基础。在《商法典》中,规定了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等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老挝仍然保留一定的习惯法效力,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土地问题、婚姻继承等事务上,老挝的某些民族和地区仍适用地方性的传统习惯法。

(二)司法体制架构

老挝的司法体系主要以成文法为基础,并参考了其他法系的做法,如日本、法国和越南等国家的法律体系。老挝司法的核心是成文法,而且相较于西方法系的判例法,老挝并没有广泛采用判例法体系。在老挝的法律体系中,习惯法具有 重要地位,不仅是该国法律渊源的关键组成部分,至今仍是调整居民间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当现行法律对案件所涉问题规定不清晰,或法律层面存在明确空白时,老挝法院会遵循两类补充性裁判依据作出裁决,具体包括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以及最高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案例。

老挝司法审判制度有三个主要特点。首先,老挝属于成文法国家,审判机构不具备立法职能,法院判决不能作为其他案件的审判依据。其次,根据老挝民事诉讼法规定,初审期限 9 个月,上诉审期限 4 个月,终审期限 3 个月,每阶段可申请延期 3 个月,案件法定期限最长可达到 25 个月。最后,重视法官的选任,根据老挝法官法规定,法官由国会常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进行任命,法官职权由国会代表人民授予,在形式上规避了地方行政权力对法官审判权的干 预。

(三)司法审判机关

老挝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其他国家机关、个人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干预。 根据老挝宪法和人民法院法规定,老挝法院分为三级,即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法院,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大区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法院、县级人民法院以及未成年人法院、军事法院。每级法院的具体职责如下:

1.县/区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处理较为简单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省/市法院一般审理较为复杂的案件,且具备初审权。

3.上诉法院在每个省份都有设立,负责对下级法院判决进行审理和上诉处 理。

4.最高法院为老挝的司法最高机关,负责所有最终裁定的案件,并对法律 适用做出最终解释。

其中,未成年人法院作为专门法院,需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但目前老挝尚未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法院;县级人民法院管辖 2-4 个行政县的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需向国会及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设法官委员会、审判庭和行政部门。法官委员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机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不超过五名法官组成,承担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立法文件的起草,复核死刑案件,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提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各级人民法 院院长、副院长、法官等职责。

在人员任免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提议任免,任期与国会任期(5 年)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议任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法官,由国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议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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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司法系统图示)

(四)法律监督机关

老挝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公诉权,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机关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检察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厅厅长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国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官组成,检察委员会委员不超过十五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主席,负责制定检察战略、检察规则以及决定最高检察院各业务厅负责人。在人员任免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国会根据国家主席的提议任免,任期与国会任期一致;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国家主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及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有权监督检察国家中央各部委、建国阵线及各社会团体、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法律的情况。其主要职能包括对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对具体司法案件的法律监督,比如侦查、诉讼活动、判决执行、减刑、再审抗诉等。

老挝检察制度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老挝检察机关对司法诉讼实行同步监督机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开庭前需通知检察院派员参与庭审;对初审判决的上诉,应征求检察院对初审判决的书面意见;重大民商事案件,判决前应听取检察院的意见等。二是老挝检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全国检察系统行使管理权,并决定任免各级检察院检察员。

(五)司法行政机关

老挝司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同时承担辅助国家司法职能,比如负责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因此具有司法机关的属性。

司法部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法律和司法管理工作,受总理府领导。1975年老挝国家成立之初,司法部承担组建司法机构、起草法律、组织司法活动职能。在机构设置上,老挝中央政府设立司法部,主管国家司法行政工作,内设办公厅、组织和干部管理司、监督检查司、国际合作司、法规司、公证管理司、经济纠纷仲裁中心、国家司法学院、法院判决执行局、法律宣传司等12个司局;各省设立司法厅,县级政府设立司法局。

根据老挝政府2016年11月10日颁布的《司法部组织和活动条例》第三条规定,老挝司法部主要职能涵盖多个领域。在立法审查和法律实施方面,负责法律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法律效果评估,监督国家机关、公务员、公民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会决议、国家主席命令、政府决定。在法律职业人员考试及培训方面,负责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人员考试及职业培训,负责司法技术工作,培养司法技术人才,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在司法管理方面,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经济仲裁中心处理纠纷,负责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负责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司法判决。

老挝司法行政机关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生效司法判决由司法行政部门执行,人民法院仅负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实现审执分离。二是负责法律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统一法律专业人员的考试和培训标准,对构建法律共同体以及法律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发展

老挝的法律服务市场起步较晚,整体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老挝的律师行业由老挝律师协会(LBA)管理,1991年成立,属于国家级律师协会,负责行业内的规范与监督。根据日本律师协会在2011年11月赴老挝调研时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1月,老挝律师协会拥有正式会员109名(男性93,女性16)、实习会员35名,另有约30名“法律顾问”不属于LBA会员。此后未见LBA或其主管机关司法部(MoJ)公开更新过正式统计,LBA官网目前亦处于“建设中”状态。联合国2023年相关报道显示,老挝只有不到400名注册律师来满足人民的需求。

国际组织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以及国际特赦组织,也关注老挝的司法与法律行业。在这些报告中,虽然未直接列出律师的具体数量,但提到老挝律师资源有限,尤其是在高端法律服务领域。此外,国际机构普遍反映老挝的律师密度相对较低,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方性案件中可能出现法律专业服务不足的问题,在复杂交易和跨国案件中,老挝本地的法律服务能力有限,尤其是在高端法律服务、国际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存在较大缺口。

澜湄合作机制

办案理念

(一)澜湄合作机制的核心内涵

澜湄合作机制是由中国主导的国际性合作体系,是中国“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标指向构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聚焦“政治安全、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人文”三大支柱展开区域合作。2023年12月,国务院总理出席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第四次领导人会议并通过《澜沧江—湄公河合作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与《澜湄国家跨境经济合作五年规划(2023-2027)》,进一步明确了该机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共同繁荣中的定位。在实际运作中,澜湄合作机制依托两国领导人会议、双边磋商等多元沟通渠道,结合东盟弱制度性、协商性的治理特征,形成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合作框架,在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人文交流等领域推动各国取得显著进展,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中国与老挝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合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澜湄合作机制对中国与老挝司法合作的良好影响

澜湄合作机制为中老司法合作搭建了规范化、常态化的互动平台,推动双方在民商事司法领域的协作不断深化。从机制层面来看,该合作框架明确了两国在法治领域的合作方向,促使双方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与司法机构的沟通互联,及时共享投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动态等关键信息,减少因法律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司法协作障碍,尤其在民商事争端解决领域,为双方探索新型合作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澜湄合作机制推动中老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等领域的协同优化。一方面,机制下的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需求,促使两国关注仲裁制度的完善—老挝逐步推进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中国则通过创新仲裁理念、完善仲裁规则,为双方仲裁协作提供更适配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中国法院依法及时承认与执行涉老挝商事仲裁裁决,支持仲裁这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体现了对老挝司法实践的尊重,也为双方构建“仲裁为主、诉讼保障”的司法协作格局奠定基础,有效提升了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公信力,减少了司法壁垒对跨境合作的制约。

(三)澜湄合作机制对中老双方营商合作带来的良好影响

澜湄合作机制为中老营商合作营造了更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显著降低了双方企业的跨境经营风险与成本。中国作为老挝第一大投资来源国,双方经贸合作已覆盖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而机制下的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正针对性解决营商合作中的关键痛点——通过加强比较法学研究,帮助中国企业深入了解老挝法律体系与中国法律的差异,精准预判投资风险。依托RCEP规则叠加效应,云南省等前沿地区出台商事注销、破产、公平竞争等地方性法规,打造RCEP中老贸易中心,推进市场准入审批与国际认证规则无缝对接,为企业提供更规范的市场环境。

同时,机制推动的资源整合与信息沟通,进一步优化了营商合作流程。政府层面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整合律所、高校等资源为企业提供高标准法律服务;民间贸易促进机构则助力企业获取市场信息、寻找合作伙伴。“单一窗口”通关平台、智能化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减少了企业行政负担,提升了贸易通关效率与风险应对能力。这些举措共同降低了政策不稳定性、法律差异带来的投资风险,增强了企业在跨境合作中的信心,为中老营商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外资企业如何进入老挝市场

对于希望进入老挝市场的外国企业,尤其是中国企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一)设立合资公司

在土地和资源领域,外资企业往往需要通过合资方式获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资源开发权。合资公司通常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某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免征关税等。

(二)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对于一些不涉及土地和资源的行业,外资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老挝允许外资100%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SoleCo.,Ltd.),并且注册资本要求较低,最低可为1美元。

(三)代表处/分公司

外商可以设立代表处或分公司,但代表处只能从事市场调研、业务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不能直接进行商业运营。

老挝政府还通过设立经济特区(SpecialEconomicZones,SEZs)来吸引外资,提供税收减免、土地优惠等多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可以通过在经济特区内投资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老挝法律服务市场

办案理念

随着老挝经济逐步对外开放,外国投资逐年增长,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也随之增长。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矿业等行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上升。中国企业作为最大外资来源国之一,在老挝的投资和法律服务需求也逐渐增多。

(一)主要法律服务需求领域

1.投资准入与股比限制

老挝的投资准入政策较为宽松,但仍存在对外资的限制。老挝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即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有限制外资进入的规定。例如,金融、电力、矿业等行业可能会限制外资持股比例,并要求外资通过合资公司形式进入。老挝最新发布的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外资股比限制,这对想进入这些行业的外资企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律服务需求也因此增加。

2.土地租赁与特许经营

老挝绝大部分的土地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因此外资企业需要通过合资或长期租赁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此外,随着老挝对特许经营的监管加强,涉及特许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和BOO(建设-拥有-运营)合同的法律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

3.跨境项目与国际仲裁

中老铁路等大型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使得跨境法律服务需求急剧增加。由于老挝尚未加入《纽约公约》,因此仲裁裁决的国际执行面临较大困难,尤其是在涉及跨国贸易、投资与争议解决时。中国企业需要通过老挝本地律所、外国法事务律师或跨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支持。

4.知识产权保护与税务争议

随着老挝经济的发展和外资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老挝国会于2007年颁布第一部《知识产权法》(“《2007年知识产权法》”)以来,老挝一直定期对本国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正,整体加强了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提出了更高的处罚力度。此外,老挝对外资企业的税务监管也逐渐加强,税务争议解决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二)澜湄合作机制给中国律师带来的机会

澜湄合作机制下中老民商事领域的合作深化,也为中国律师提供了广阔的业务拓展空间与专业能力提升机遇。从业务需求来看,中国企业对老挝投资的持续增长,催生了大量涉老法律服务需求—在企业投资前期,律师需开展尽职调查,梳理老挝法律与政策,分析同类投资案例,帮助企业筛选合作方、评估市场适配性;在合同签订阶段,律师需把控条款设计,填补中老法律漏洞,将老挝法律未明确但必要的义务纳入合同,强化投资保障;在履约过程中,律师需通过代理诉讼、仲裁等方式,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此外,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新兴合作领域的发展,也为律师提供了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场景。

(三)外国律师的参与途径

老挝法律市场对外资律所的进入有一定限制,尤其是对外国律师的资格认定。根据老挝《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律师法》《老挝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外国律师不能直接参与老挝的诉讼事务,但可以作为外国法事务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因此,中国律所通常选择与当地律所合资成立合资律所。

此外,跨境仲裁是外资企业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常常涉及国际贸易、融资、矿产开发等多个领域,在这些领域中争议解决常常需要通过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国际仲裁平台来解决。

法律服务市场的挑战与前景

外资企业如何进入老挝市场

(一)挑战

1.司法独立性地位较弱

老挝的司法体系尽管在近年来有所发展,但仍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特别是在司法独立性和法律透明度方面,在一些政治敏感案件中,法院的裁决可能会受到政府或党派的影响。此外,老挝的司法独立性问题也体现在地方性案件中,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影响较为突出,尤其是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司法独立性容易受到挑战。学者和国际机构普遍认为,老挝的司法独立性在一些领域仍然较弱,这可能影响外资企业对老挝投资环境的信心。

2.法律透明度与可预见性偏低

尽管老挝在法治建设方面逐步取得进展,特别是《民法典》的实施,但法律透明度仍然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数据显示,老挝的行政效率在全球排名较低,实际情况中,开办企业的平均时间为67天。老挝在行政审批和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小的障碍,表明其法律体系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效率。

此外,老挝的司法解释与判例法体系较为薄弱。虽然老挝最高法院自2021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其发布的案例数量有限,每月仅发布3至5个案例。由于老挝并没有采用判例法体系,这些案例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投资者在遇到法律问题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可预见性,这增加了法律风险。

3.土地和资源限制

土地和资源的使用问题对外资企业来说是一大挑战,外资企业无法直接拥有土地,必须通过合资形式进入。

根据老挝的法律,所有土地均为国家所有,私人或公司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老挝的土地管理与法律政策是由国家严格控制的。《老挝土地法》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和个人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只能通过长期租赁或合资的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具体来说,外国企业在老挝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是通过合资企业或长期租赁获得的,这些形式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有效期为30年,合资企业可通过此形式控制土地。

(1)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企业不能直接购买老挝的土地,而是必须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外国企业必须与老挝本地企业或政府合资,并通过合资形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外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9%。在这种情况下,外资企业通过合资公司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非直接拥有土地。

如果外国企业不能通过合资形式进入土地市场,也可以选择与老挝政府或本地企业签订长期租赁协议,土地租赁的期限通常为30年,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

(2)外资获取土地的法律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企业必须通过特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来获得土地使用权。外国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前,通常需要通过以下步骤:

首先,外资企业需要向老挝政府提交投资计划,获得投资批准。

其次,再根据批准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与本地合作伙伴或政府签订合资合同或长期租赁合同,明确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和条件。

(3)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

老挝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具有30年的期限,且可以续期。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外国企业若希望延续土地使用权,需要在到期前提出申请,并经过政府审批。具体是否能够续期,需要根据当时的政策和政府审批情况来确定。

同时,外资企业可经招投标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社会自然环境管理监督和检查计划,向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获取国家土地特许经营权。老挝对国有土地的租赁或特许经营的期限有所限制,最长不超过50年,超过50年的,可根据对项目活动或运营的评估以及政府或省级行政当局的决定,由政府或国民议会或省级人民议会决定是否延长。

(二)前景

随着老挝逐步开放市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国际合作,法律服务市场将迎来更多机会。中国企业作为老挝最大的外资来源国之一,在能源、基础设施、矿产开发、农业等领域将继续扩大投资,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长。未来,跨境投资和贸易的增长,尤其是中老铁路、跨境物流等项目的推进,将推动老挝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老挝的经济增长自2020年以来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尽管全球经济形势变化,但老挝经济在2023年和2024年期间仍保持了约3.7%-4.3%的增速。预计老挝经济将继续增长,尤其在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矿产资源和农业等领域,将大幅推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近年来,中老铁路、水电站建设,以及多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推动了跨境投资和项目融资的增加。例如,中老铁路的通车进一步促进了中老两国之间的贸易流动,预计中老铁路将直接推动沿线地区的经济增长和法律服务需求。老挝政府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吸引外资,特别是中国资本的涌入,带来了大量跨境交易和合同法律服务的需求。

2024年12月3日,中老铁路这一标志性工程迎来开通运营三周年,自通车至2024年11月,运输跨境货物超1060万吨,货值超440亿元。去年1至11月,中国经中老铁路进出口货值达168.1亿元,同比增长42.6%。极大促进物流与贸易便利化的同时,直接提高了老挝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项目融资、合同争议解决以及跨境物流法律等领域。

老挝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议(RCEP)》以及在“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经济合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了机会。RCEP成员国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协议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推动了自由贸易区内的跨境投资、技术转移和国际合同纠纷的增加。根据《亚洲开发银行(ADB)》的分析,RCEP的实施预计将使老挝受益于更广泛的贸易和投资流动,并促进出口和产业发展。老挝的外贸依赖度将在未来几年逐步提升,直接推动了跨境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尽管老挝的经济持续增长,但本地律师资源仍显稀缺,特别是在复杂的跨境交易、基础设施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老挝全国律师总数较低,其中外籍律师较为稀缺,尤其在涉及跨境争议和复杂交易时,需求更为迫切,这一资源缺口为中国律所及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市场机会。

综上,老挝的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际化发展为法律服务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前景。根据国际机构和政府的统计,预计2025年后,随着中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RCEP协议的生效以及矿产资源的持续开采,老挝的经济增速将维持在4%-5%,并带动法律服务需求的持续增长。此外,老挝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和人才缺口也为外国律所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会。

法规链接

参考文献

1.世界银行老挝数据:https://www.worldbank.org/en/country/lao

2.《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大卫(AristotleT.David)、诺瓦·罗斯(NovahRoseS.DeLeon-David)https://www.nyulawglobal.org/globalex/Laos.html

3.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启动律师项目,以加强律师在促进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治和诉诸司法方面的作用》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https://www.imf.org/en/Countries/LAO

5.《老挝律师法》芭妮·雅陶都DOI:CNKI:SUN:NYYC.0.2022-01-004

6.《老挝律师制度》唐超DOI:CNKI:SUN:DLYZ.0.2017-01-009

7.《老挝首部土地税法施行对中国投资老挝的影响》DOI:CNKI:SUN:CWJC.0.2024-03-011

8.《中老公司治理结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邢纳昆(MR.Sinnakhonedouangmala)

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老挝司法制度》唐超

10.《老挝土地法》(2019修订)

11.《ALB CHINA MARCH 2025》Page 31

作者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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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监事会主任、

“一带一路”法律中心主任、股权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

民事、公司、劳动、金融、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影视娱乐体育产业、"一带一路”法律事务、国际投资等涉外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

18583333309 / 18116666013  

3597536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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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九华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委员

公司治理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

“一带一路”法律中心副主任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治理、劳动、工伤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

13880429118

7408323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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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函威

知恒成都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

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与并购重组、合规与风险控制、婚姻纠纷,擅长公司合伙机制设计、非上市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争议处理。

联系方式:

17778449230

40465742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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