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Sign in with Twitter

It's what's happening?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查看: 122|回复: 0

[一带一路] 聚焦 | 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进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6-1-17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 微信登录

×
作者:微信文章
w1.jpg

编者按

2025年9月29日,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检察官》杂志社联合主办承办的第三届“一带一路”检察论坛(陕西)在西安召开,汇聚13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及20所高校专家学者代表。本刊特聚焦论坛优质研讨成果,围绕检察机关如何以高质效履职,在涉外案件管辖、跨境犯罪治理、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等前沿领域进行系统推进展开深度研讨,展现检察机关在全球化治理中的法治担当与行动智慧,以飨读者。

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

涉外法治建设的进路

w2.jpg

陈 明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摘  要: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一带一路”迈入高质量共建的新阶段,检察机关面临着涉外案件办理机制不健全、服务对外开放存在短板、人才培养模式与需求脱节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应从完善案件办理机制、拓展检察服务职能、优化人才培养模式三个层面,采取应对措施,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力量。

关键词:一带一路 涉外法治 海外利益保护 涉外人才培养

全文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与世界实现开放共赢的顶层设计,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必然与法治相伴,既引领法治发展,又以法治为后盾。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大局,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贡献力量。

一、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实践者,自觉融入涉外法治建设体系,是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外交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履行法定职责和实现法治定位的应有之义。

(二)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只有一条轨道,只有一个平台,只有一条道路,那就是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洞察世界发展大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平台和关键载体。主动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体系,既是检察机关支撑、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也是确保检察机关的思想观念、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始终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和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关键路径。

(三)“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近年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受到高度重视,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可以说,在宪法统领下,与共建“一带一路”相关联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铸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深度参与法的实施,以典型案例、法律适用观点和检察工作经验等,为我国完善涉外立法、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提供实践素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支撑。

二、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涉外案件办理机制尚不健全

1.涉外案件高度集中于刑事案件。“一带一路”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多样,相关法律案件的类型也同样多元。而现阶段,地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外案件以刑事检察案件为主,多为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带有国外因素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在涉外领域的职能发挥不足。

2.缺乏涉外案件专门化办理机制。涉外案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上具有独特性,对专业化办理和专门化管理有着刚性需求。而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尚未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导致程序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能满足实际需求。

3.缺乏涉外案件辅助支持机制。涉外案件普遍涉及域外证据认定、国际条约转化适用、中外法律规则冲突等问题,需要准确查明外国法律;跨境金融、数字贸易等新领域涉外案件需要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参考,然而多数地方检察机关尚未建立此类辅助支持机制,难以有效弥补检察人员专业技能单一的短板。

(二)服务对外开放存在明显短板

1.海外利益保护履职水平不够高。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跨境法律风险日益加剧,海外利益屡受影响。相较于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更加认可和信赖国家机关的法律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海外法律风险防范和海外利益保障的需求愈发强烈。但当前检察机关的参与意识、具体举措及实际贡献,与企业的现实需求存在明显差距。

2.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不足。在服务企业时,存在“重视内资企业、忽视外资企业”的倾向。在与海关、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衔接工作时,重视沟通和协作,忽视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3.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的实践较少。近年来,最高检深化检察国际交流合作,在参与全球治理中展现了中国检察担当。但多数地方检察机关缺乏参与国际交流合作的平台和机会,既难以有效承接最高检的国际合作成果,也难以在跨境法治协同中发挥基层检察力量,影响了检察国际合作的整体效能。

(三)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模式与需求脱节

1.涉外人才队伍力量薄弱。多数地方检察机关缺乏具备外语听说能力、熟悉国际法规则、了解跨境法律实务和具有涉外案件办理经验的复合性人才。涉外检察人才存在“当下弱、长远缺”的双重困境,既难以匹配现阶段工作需求,更无法满足长远发展需要。

2.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不足。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多依赖于个别涉外案件中的零散经验积累。业务培训存在针对性不强,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对各类教学实践示范基地以及人才培养合作平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3.整合外部智力资源效能不足。地方检察机关与“一带一路”研究基地、涉外法律服务机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存在短板,在人员互派、共同研究、联合培养等方面的意识不强、渠道不畅、合作不足,未能有效借助外部智力资源。

三、地方检察机关融入“一带一路”涉外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涉“一带一路”检察案件办理机制

1.促进“四大检察”职能在涉外领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持续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提升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成效,维护国家安全、发展和利益。充分释放涉外民事检察潜力,加强对涉外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的监督,推动检察监督与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高效化解“一带一路”相关贸易和投资争端。找准涉外行政检察的切入点,推动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落实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在对比国内法、国外法同类规定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涉外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可处罚性”。探索扩大涉外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加强海洋环境污染、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反垄断等领域办案力度,有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打造涉外案件专业化办理机制。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履职优势,在省级范围内建立涉外检察专业团队,统一指导、管理涉外案件。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受理涉外案件后,同步向本省涉外检察专业团队报备案件,由涉外检察专业团队负责集中管理案件、组织跨部门分析研判、向上级请示报告以及统筹司法协助请求等工作,实现涉外检察案件的专业化办理和专门化管理。

3.建立涉外案件辅助支持机制。将多语种翻译人员、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以及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涉外贸易仲裁机构、域外法查明中心工作人员充实纳入检察专家咨询库或者特邀检察官助理名录,发挥“外脑智库”的支持作用,补齐检察人员专业技能复合性欠缺的短板。

(二)拓展“一带一路”检察服务职能

1.服务海外风险预警防范和海外利益保护。主动对接出海企业,通过联合调研、征询意见、法律培训、案例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帮助企业预判外部风险,引导企业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探索通过涉外公益诉讼检察、涉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方式支持、配合我国落实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与外国检察机关加强合作,借助双边多边检察合作机制的纽带作用,推动外国相关部门平等保护中国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最高检应勇检察长指出,“要着力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企业准入、公共服务、金融服务、国际贸易、税收是营商环境的基本评价指标,也是吸引外资的关键要素,与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紧密相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依法纠正不当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和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享受优惠支持政策、投资特定领域项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行政协议纠纷逐渐上升,应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招商引资协议等涉外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监督,助力消除隐形行政门槛和壁垒。

3.融入国际司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执法司法国际合作,规范、高效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加大对外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力度。总结实践问题、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为我国参与制定国际司法协助规则和司法条约谈判提供参考依据。积极参与重要国际组织、机构有关议题讨论,加强与外国司法机关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互学互鉴,为法治合作提供平台和素材。加强发布和宣传涉“一带一路”检察典型案例,讲好检察机关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故事,向世界呈现中国涉外法治的核心目标与价值观念。

(三)优化涉外检察人才培养模式

1.加强人才资源储备。以自主培养为主、外部引入为辅,充实涉外检察人才队伍。选拔具有外语特长和涉外案件办理经验、熟悉国际法的人员,建立涉外检察人才库,推动人才库成员与专业化办案团队一体化融合,为涉外检察筑牢人才根基。探索从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中引进人才,破解高端涉外检察人才培养难题。

2.抓好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发挥最高检“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学实践示范基地、丝绸之路大学联盟等平台的作用,举办涉外检察理论和实务培训。推荐业务骨干到上级检察机关、对外商贸活跃地区检察机关及国际组织、外事部门、涉外司法机构实践锻炼,构建“培训—实践—提升”闭环培育体系。

3.整合外部智力资源。举办涉外法治论坛,承办国外法治人才来华研学交流,组织检察官对外研学访问,拓宽检察人员国际视野。建立检校合作基地,促进科研教学与检察实务优势互补。联合科研院所开展“一带一路”涉外法治课题研究,为涉外检察高质量发展注入智力动能。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12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苗红环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韩彬 吴平
Die von den Nutzern eingestellten Information und Meinungen sind nicht eigene Informationen und Meinungen der DOLC GmbH.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AGB|Impressum|Datenschutzerklärung|萍聚社区-德国热线-德国实用信息网

GMT+1, 2026-1-18 01:24 , Processed in 0.104360 second(s), 3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Licensed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