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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最大制毒贩毒案宣判 11名毒贩贩毒上万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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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12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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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5月10日讯 11名制毒贩毒人员长年交叉结伙,共同制造贩卖毒品,贩毒范围涉及山东、安徽、河北、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累计制贩毒品上万克。日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最大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3名主犯被判处死缓,5名同案犯被判处无期徒刑,3名从犯分别被判刑15年、10年。
  从1999年起,郓城农民姚某利用简易自制工具在家里制造毒品,连续多年跨地域贩卖毒品,先后制造、贩卖海洛因7550克,贩卖黄皮635克,贩卖鸦片2700克。安徽省临泉县人庞某、王某先后从安徽等地收购毒品卖给姚某,共向姚某提供海洛因5444克、黄皮425克。其他同案犯分别从姚某处购买毒品售往内蒙古等地。2004年1月,姚某与庞某联系,由庞某安排王某把毒品黄皮425克、海洛因5444克分两次贩卖给姚某,同年1月30日,王某在菏泽市收到姚某毒资75000元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郓城县公安局于2004年2月1日在姚某家中查获毒品黄皮425克、海洛因5444克,同时还在其家中查获海洛因1306克。2004年3月8日,姚某、庞某、王某等11名涉案人员全部被郓城县公安局逮捕。
  据了解,这起案件共查缴海洛因8.5千克、毒资7.5万元,涉案人员较多,毒品数量较大,是菏泽市建国以来最大制贩毒案件。以姚某为首的贩毒分子集制造、贩卖于一体,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
  法院审理后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姚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庞某、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犯被判处无期及有期徒刑。(周宁黄体军高登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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