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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调查人员应当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并记录反馈情况。”
💡 举例说明:若通过电话反馈,应做好通话录音或填写《反馈情况登记表》,注明时间、内容、对方回应等信息,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 特别提示:即使不出具正式处分决定类文书,也可制发《核查结果告知函》等非处分性书面材料,既满足群众诉求,又不违反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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