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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KEJ

[其他] 人善真的被人欺?--88个人的一点遭遇,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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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KEJ 于 2009-2-6 22:35 发表
我记不得自己究竟说了多少遍,“我不看好法律解决了”,我想必也说了很多次,为了100欧不到,而且不值。

说不看好,也就是说 未必没戏。& ]6 Z9 m% |4 E8 K6 U5 r+ I% }
原因很简单,不作为伤者, 原则上我不认为C有法律上的责任。
& z& z$ m5 i* b# q7 u  {) c0 B; `作为伤者,我反问一句,瞎了自认倒霉么?您能做到么?一个由人力造成的意外真的完全可以和自然意外相同么?
0 W$ V/ B  D" B; \6 S& b' ?) c2 Y! n0 X
顺便说一句,要普及法律知识可以用新闻稿,请大家注意新闻稿当中的是判例,德国的判例没有约束力,今日的herrschende Lehre,明天就可能是历史。我想我以上的反问现实中不会是个例。法律前进特别是判例前进的动力,就是“ schutzlos”。
) t9 S  D& T* ~% L! H/ o1 ?# c# K$ ~
俗话说,当事者迷,我看看大家的意见,虽然不专业可能有思想的闪光,怎么成了 放任别人攻击 C,实在不能苟同。: _2 q) {) J  W
$ \8 I0 M& ?: D! G* A2 {
将自己的发言前前后后看了一遍,发现自己好像更多地是表达自己的尴尬,我居然有这么多罪名!!
2 |9 u3 {- X" f$ |( a1. 既然是意外无责任---我的要求(送衣服接出院)都是讹诈& }$ k/ w# w% o6 Y+ O
2. 我的玩笑证明了我的人品低劣
1 p  R* Z  P( G( P5 ^. a; M7 V3. 饭局上的询问原来只是顺口一说& X, ?6 B' j: x( F
4. 电话的通知成了居然催账 (这是最让我不能心平气和的)- a$ C# T! u  H9 \' ]! s6 o
5. 面对气势汹汹的责问,我的反应 了不给钱法庭上见。$ K6 z: `, l' H2 W/ X
6. 我发帖求解一个尴尬的处境,成了背后阴险攻击C,对号入座者的责任全在我。所有我说的都是谎言,所有支持我的都是马甲。选择性失明成了一种普世原则。
2 W0 K7 f- S& q7. 我的私隐 证明 了我是一个坏人,所以应该被伤。' ~' t; a* ~* f( d' C5 B0 l' X9 q0 l. c
8. 我自己的经济渠道没有通过CCTV广播一下,就成了富家子弟。
+ H  Y1 I! N; ~4 c- s( ]0 }9. 帖子里对法律问题的争吵成了我放任他人攻击C。7 ?4 k) `) l0 z: i7 g
, ~5 R8 x$ X5 o2 I! s
何患无辞啊!4 z7 U/ C7 I) x2 I  J8 u8 H
5 F2 m6 ]8 c0 w" }7 x+ b' T
突然觉得可以用九度心寒 来形容,我发帖的目的在于看人性,这里我看到了。,"



你是学法律的? 学得太牛了,既然不作为伤者你原则上不认为C有法律上的责任,那怎么作为伤者你倒要追究别人的责任了?法律是给你一个人定的?按你的个人利益来解释判断?没错,德国法律不是案例法,法条是判案根据,但没有Ermessen的可能性存在的话,你倒是说说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其判决结果会有多大区别?你认为你这事件里能有多少Ermessen的可能性? 谈到案例,不是为了拿判例来断案,而是为了揭示说明案例中援引的法条。这一点,你在德国学法律的居然不明白? 你们上课从来不分析案例?不明白是假, 混淆视听是真吧。

“作为伤者,我反问一句,瞎了自认倒霉么?您能做到么?一个由人力造成的意外真的完全可以和自然意外相同么?”瞧这问题问的,学法律的你,都要考国家考试了,如果没有在学校里虚度光阴,你应该最清楚,答案是:没错,你只能自认倒霉。不要扯什么由人力造成的意外和自然意外来误导别人,你的意外虽然与人的因素有关,但其结果恰恰与自然意外相同,如果你不明白为什么,就去问你的老师好了。再不然,既然你说“说不看好,也就是说 未必没戏”,为了这贴里那么多挺你的声音,你就跟C打官司打到底,争回你的“权益”,给同情你支持你的人一个完整的交代,也不枉别人为你贡献爱心出谋划策替你争吵生气,而且说不定还能推动德国法律的前进。如果你不敢,如果你心里清楚根本就没可能,那就不要再唧唧歪歪滥用论坛大众的同情心,翻来覆去扯东扯西的各种狡辩诡辩不过证明了你受伤虽值得同情但人品的确低下,恰恰展示了你自己人性的阴暗。

顺便回一句你上面那些蓄意歪曲的怨愤总结中的一条:本来你的私生活与受伤无关,与此事无关,但如果那些关于你私生活的陈述不是虚言,到也说明了一点--你能发此贴,不足为奇。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01:3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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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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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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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KEJ 于 2009-2-6 22:35 发表
我记不得自己究竟说了多少遍,“我不看好法律解决了”,我想必也说了很多次,为了100欧不到,而且不值。

说不看好,也就是说 未必没戏。
原因很简单,不作为伤者, 原则上我不认为C有法律上的责任。
作为伤者, ...


LZ你也别寒心, 你真的弄错了一件事情, 你本来打算“对方主动询问---我收到帐单电话通知他===对方送钱来===我哈哈一笑,婉言拒绝===把手言欢”, 这个打算基于一个前提, 就是C应该付钱。 但是这个前提, 在法律上不成立。

如果C是你的好朋友, 从人情上讲, 他应该在你受伤生病的时候, 多关心下你, 比如问候一下, 比如请吃一顿饭, 更多的你不能要求一个朋友。 鞍前马后, 接接送送, 嘘寒问暖, 那是亲人爱人, 比朋友更进一步。 如果你们本来就不是很熟, 他帮你打个电话叫救护车之后什么都不管, 也不为过。 不管C是不是你的朋友, 主动付你受伤的帐单, 他不应该做, 一旦做了, 等于他自己承认他对你的受伤有Schuld, 在法律上对他很不利。

支持LZ发这个帖子, 起码大家可以学到很多法律常识, 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 不管是受伤还是伤人, 知道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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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Elfie 于 2009-2-7 07:31 发表
强烈同意LZ去打官司,不打你就不是男人!


怎么这样说话? 何必火上浇油。

希望LZ的眼睛尽快完全康复! 大家出门在外都不容易, 安全健康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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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肥皂泡 于 2009-2-6 23:50 发表

靠,越看你说话我越不爽。就那么点度量,要不着钱就发到这里来找尊严,美其名约,调查人性,那干什么把别人写的那么具体,还某小城,前学生会主席,还C。真调查人性的话,不会用第三人称再加虚拟人物,时间,地点描 ...

我觉得啊,就是因为楼主在法律上弄不倒对方,就跑到网上想用舆论来搞臭对方。嗐,如果C 能看见的话,不就是80欧吗,给他就是了,毕竟他曾经半黑暗了一天,敞亮些,将此事化了,自己不也不再为此烦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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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ktoberlucy 于 2009-2-7 00:17 发表
这个帖子这么长,有点出我所料。本来是追着看这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结果的,结果看了半天口水战。也看的我不得不想说两句。

我看LZ还是先把题目给改一下吧。

因为你题目是“人善”真的被人欺?但是从这个帖子, ...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写的太深刻了,要是我是C的话就给楼主那80欧了,但如果C没有事故保险的话,就惨了,就给沾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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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6 21:39 发表


抱歉,我不是法律专家,只是这件事还不需要到法律专家的水平才能理解。 更何况一个那么明显的相似案例放在那里,一看便明了。最简单的逻辑,verschuldet才有罚(无论哪种形式,不管是赔偿受伤者的损失,还是他的 ...


你的话根本没有逻辑,按照你的说法,只要一个人脾气心态比较好,知道自己在比赛中绝对不会故意用拍打人什么的,就根本没必要去保个责任险了。反正只要你不是故意的,无论哪种形式,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根本不可能你出的;你要真的会故意打人,责任险恐怕也不会给你出这个钱。那么为什么还说Jeder Sporttreibende, der einen Unfall verursacht ist, sofern er nicht absichtlich gehandelt hat, meist durch seine private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abgesichert. 呢? Sie tritt - ähnlich wie eine Kraftfahrzeughaftpflichtversicherung - bei Unfällen für die Schäden des Verletzten ein. Daher sollte eigentlich jeder Sportler eine private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haben.

走法律途径,是为了精神损失费的,C不是故意的,当然即使告了也没用;医疗费明明就是AOK根据情况决定的,根本不用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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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ing 于 2009-2-7 10:18 发表
走法律途径,是为了精神损失费的,C不是故意的,当然即使告了也没用;医疗费明明就是AOK根据情况决定的,根本不用法庭裁判。


既然这样,那就是说车费误工费都不用C出,那么这个费用还可以减少点,连80欧都不用了。

那么事实是,在LZ实事求是的向AOK汇报当时情况后,AOK已经给了医药住院费了,AOK也根本没有提出让C赔,但是,AOK是无论如何不会给挂号费。

那现在,总共需要讨论的是住院一天半,按LZ说的,每天10欧,这20欧挂号费谁出。

这当中还有买药,我先去爬楼,看LZ是不是配了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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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看了一遍LZ的所有帖子,不想在这个帖子里多说话了。

从LZ的那个玩笑说明,LZ从头到尾是觉得C要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的,AOK报了算C幸运,AOK没报的部分,C必须全部承担。

从C在接到LZ要求送衣服的电话后,自己没时间,但是后来有朋友路过,他立刻让人送过去了,说明C对这件事情是很上心的,并没有推托,后来的急转直下,LZ自己得负很大的责任。

这80欧里还包括了路费,我们这里的州票单人好像是27欧,因为我有车票,也很少出去玩,不太清楚。这27欧是完全没有理由让C出的。而且总共是80多欧,咱就算还剩下60欧的费用。

剩下的60欧里,该由谁承担是现在矛头焦点。我不懂法律,LZ也不想讨论法律,咱就讲人情,在人情上,C可出可不出。前面我也已经说过很多了。

另外有一件让我非常纠结的事:

不管当初连夜开车送去的是C的朋友还是LZ的朋友,你有谢过人家吗?你有给人家汽油费吗?我知道我们学校到我住的城市是9分钟火车,来回2欧汽油,一个半小时火车到的城市,你该给多少汽油费?这里就不算人工费了,开车过去两个小时要的吧?来回四个小时,还是大半夜的。从这件事情,LZ,你真的不算是个特别善良的人。注意,我没说你不好,只是觉得你接受别人的付出比较心安理得而已。

C请那人吃饭,把你叫去,在我的理解,已经是在帮你请客了,你的身份应该是主人。你非但没有任何的感激,还叫嚣C没有把你当座上宾。


[ 本帖最后由 qpxz605 于 2009-2-7 13: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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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gotit 于 2009-2-7 00:59 发表
楼上够狠。楼主你真的很墨迹。

$握手$ 同感。觉得楼主真的对那80欧很纠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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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ktoberlucy 于 2009-2-7 00:17 发表
这个帖子这么长,有点出我所料。本来是追着看这类事件的法律依据和结果的,结果看了半天口水战。也看的我不得不想说两句。

我看LZ还是先把题目给改一下吧。

因为你题目是“人善”真的被人欺?但是从这个帖子, ...

赞同。特别是"不蒸馒头争口气“。干脆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吧,到时把结果通报一下,让大家也都有个清楚的结果,省得这么多人在这里打口水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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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ing 于 2009-2-7 10:18 发表


你的话根本没有逻辑,按照你的说法,只要一个人脾气心态比较好,知道自己在比赛中绝对不会故意用拍打人什么的,就根本没必要去保个责任险了。反正只要你不是故意的,无论哪种形式,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根本不可能你出的;你要真的会故意打人,责任险恐怕也不会给你出这个钱。那么为什么还说Jeder Sporttreibende, der einen Unfall verursacht ist, sofern er nicht absichtlich gehandelt hat, meist durch seine private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abgesichert. 呢? Sie tritt - ähnlich wie eine Kraftfahrzeughaftpflichtversicherung - bei Unfällen für die Schäden des Verletzten ein. Daher sollte eigentlich jeder Sportler eine private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haben.3 D4 U9 |% w; E$ e0 |
" a* y3 ], ~. z
走法律途径,是为了精神损失费的,C不是故意的,当然即使告了也没用;医疗费明明就是AOK根据情况决定的,根本不用法庭裁判。


嘿,无责无罚,这么简单的逻辑,您楞是不懂,说是没逻辑, 您的逻辑思维能力真不是一般地让人目瞪口呆。本来我真觉得跟这样的人多讲无用,可实在是不忍心让您的思维混乱影响波及到别人。我就再detailliert地解释一下这个您看不懂理解不了的逻辑吧。

首先我得先声明清楚,您这一段莫名其妙的“按照你的说法,只要一个人脾气心态比较好,知道自己在比赛中绝对不会故意用拍打人什么的,就根本没必要去保个责任险了。反正只要你不是故意的,无论哪种形式,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根本不可能你出的;你要真的会故意打人,责任险恐怕也不会给你出这个钱”的推论,是您自己理解能力有限所得的结果,不是正常情况下能从我的说法中推导出的结论。我从来就没有表达过类似“只要你不是故意的,无论哪种形式,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就根本不可能你出的意思”。在这个帖子里,我的发言自始至终针对的是楼主这件事,而不是任何一个体育运动中的意外导致的伤害。并且,我还建议过C的朋友告诉C,买一份Haftpflichtversicherung,因为这件事他没有责任不用掏钱,下次其他的事情就不一定了。这一句您没看到?是选择性失明,还是太急于找我漏洞结果自己给漏掉了? 故意伤害就不用说了,用脚指头都能想出,这责任免不了。可非故意伤害里,还有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在比赛过程中,C扣球过网击伤了Gegner楼主,和C球拍脱手过网击伤了楼主,是不一样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不一样,前面的帖子里已经有人清楚地解释过,我就不做无用功了。我建议C买Haftpflichtversicherung正是基于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

再来说说您理解不了的法律责任认定跟医疗保险如何对待医疗费用的关系。AOK是德国的公司吧?受德国法律约束吧?其行事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吧?它不可能凌驾于德国法律之上吧?如果您承认这些,就继续往后看,不承认这些,那就当我后面的话没说。

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企业,他们必须遵守法律,依法行事,在私人生活中及社会活动中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决定和行为。当然违法的个人和法人不少,但不能因为如此就否认律的有效性吧?无论是楼主是否能向C要求Schadensersatz(损害赔偿)或者Schmerzensgeld(慰抚金),或者是医疗保险是否能要求C赔偿他们的损失(为楼主付出的Behandlungskosten), 最重要的依据只有一个:这种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不等于凡事都要打官司由法官判决--也即您所说的走法律途径。您也知道医疗费是由AOK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C同学zurueckfordern,那您以为AOK它根据什么情况决定呢?根据金额?根据当时办事人员心情?根据AOK自己的willkuerliche Entscheidung?它要是真这么做,那不是做决定人员脑子短路了,就是AOK想给大家伙儿一个哈哈大笑的机会以赢得一句“Du spinnst?”的“美誉”。 它首先要根据的情况是,依据有关法律其责任是如何划定的;它要做追回医疗费的决定的依据是, 法律认定C有责任,法律允许它追回。如果法律认定C没有责任, AOK凭什么向C追讨医疗费呢? 凭它花了钱心里不爽? AOK判断法律是否会认定C的责任以及它是否能够依法向C追回医疗费用,是基于自己对相关法律的了解、理解和自身的法律判断能力,它不必凡事涉及法律责任的认定都得等法官来判决,若它真得需要这么做, 早就得关门了, 因为大家交的医疗保险金说不定还不够它打官司的.

就那么简单两句话的逻辑, 我这里又扬扬洒洒解释了一大堆,我觉得相对于这么个贴子,已经细节得不能再细节了,如果您还是看不懂理解不了,那--我就只能当自己这回是练打字了.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19: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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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19:29 发表


嘿,无责无罚,这么简单的逻辑,您楞是不懂,说是没逻辑, 您的逻辑思维能力真不是一般地让人目瞪口呆。本来我真觉得跟这样的人多讲无用,可实在是不忍心让您的思维混乱影响波及到别人。我就再detailliert地解释 ...


除了是当事人,谁会愿意写那么多狡辩,有谁能给我答案吗$f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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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你别假装低调 于 2009-2-7 19:33 发表


除了是当事人,谁会愿意写那么多狡辩,有谁能给我答案吗$frage$


哈哈哈,这儿来了个更喜剧的. 先不说我写的东西是不是狡辩, 你觉得我是当事人么? 你要的答案并不难找,答案就在各人的脑子里,当然前提是这人得有脑子.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19:4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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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19:38 发表


哈哈哈,这儿来了个更喜剧的. 先不说我写的东西是不是狡辩, 你觉得我是当事人么? 你要的答案并不难找,答案就在各人的脑子里,当然前提是这人得有脑子.

我可能没脑子,但是我起码知道,你吃饱了撑的慌,练习打字,搞搞文字游戏,挺哈皮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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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你别假装低调 于 7/2/2009 19:48 发表

我可能没脑子,但是我起码知道,你吃饱了撑的慌,练习打字,搞搞文字游戏,挺哈皮呵

这位很happy的同志,只要是捧你的,就是道德卫士,就是正义化身,只要是反对意见,就是红字的评语
很好,很强大$支持$ $高$ $高$
你就是真理,就是道德,就是法律,就是民意,就是真相$支持$
可惜,我看,你就是吃饱了撑的慌$bs$ $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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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7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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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19:29 发表


嘿,无责无罚,这么简单的逻辑,您楞是不懂,说是没逻辑, 您的逻辑思维能力真不是一般地让人目瞪口呆。本来我真觉得跟这样的人多讲无用,可实在是不忍心让您的思维混乱影响波及到别人。我就再detailliert地解释 ...

写了一大堆,就这句挺对,送还给你 “我真觉得跟这样的人多讲无用”$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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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你别假装低调 于 2009-2-7 19:48 发表

我可能没脑子,但是我起码知道,你吃饱了撑的慌,练习打字,搞搞文字游戏,挺哈皮呵


嗯,你虽然没脑子, 但还有自知之明, 敢于承认这一点, 也算难得. 虽然没脑子的人一张口别指望能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内容, 但看没脑子的人还楞装出一副动脑子的样儿, 你说这么喜剧的景儿, 让人看着能不哈皮么, 哈哈哈...乐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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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Nimm2 于 2009-2-7 22:21 发表
会不会等会,又有人说欧才真的是C啊$考虑$ :D :D


$握手$ 那是难免的, 对这类人你能指望会有其他可能么? :D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23: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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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ing 于 2009-2-7 23:17 发表

写了一大堆,就这句挺对,送还给你 “我真觉得跟这样的人多讲无用”$bye$


哈哈哈, 看来对您来说还是太难理解啊, 那就没治了, 毕竟有些东西是天生的且顽强的, 甭管填鸭式还是诱导式都是无效的. 不是您追着我要跟我辩, 我也不会费这事啊, 这话还送还什么啊, 我知道其实到底也只能是这结果就行了, 甭客气, 您就自个儿留着吧. $bye$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7 2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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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不懂法律哦,但俺知道,俺那口子经常踢球,有点时候就带伤回家,轻者擦破皮,重者肌肉扭伤,有的是自己铲球弄到,有的是和对方冲撞弄的,俺还从未听说要对方赔偿任何损失的,这要是赔起来真是没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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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爬了这么长时间的楼,看到这里,愚钝的我才明白:这个帖子里的有些人不是不明白事理,而是超乎寻常的执拗$考虑$

这个帖子被东南西北的忽悠这么高,原来是因为这么股强大的暗流,我无语,我也将保持沉默。。。$bs$

凌波MM,我看你也别费神了,省的最后力证:你就是那个C:D 另外对你的解释$送花$ 送上,也不枉我追楼追这么久,最后终于明白事情的结果应该是怎样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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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ktoberlucy 于 2009-2-8 10:48 发表
爬了这么长时间的楼,看到这里,愚钝的我才明白:这个帖子里的有些人不是不明白事理,而是超乎寻常的执拗$考虑$

这个帖子被东南西北的忽悠这么高,原来是因为这么股强大的暗流,我无语,我也将保持沉默。。。$bs ...



$握手$ 执拗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不明事理+执拗. 你说的对, 我也不必再费神费事费时了.:)

能够有所帮助我也很高兴, 这说明我的目的达到了, 而在这过程中自己也进一步得到提高, 所以也$送花$ $送花$ 给你和其他让我觉得自己的工夫没白费的朋友!

[ 本帖最后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8 12:0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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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oktoberlucy 于 2009-2-8 10:48 发表
爬了这么长时间的楼,看到这里,愚钝的我才明白:这个帖子里的有些人不是不明白事理,而是超乎寻常的执拗$考虑$

这个帖子被东南西北的忽悠这么高,原来是因为这么股强大的暗流,我无语,我也将保持沉默。。。$bs ...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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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波不过横塘路 于 2009-2-8 11:56 发表



$握手$ 执拗并不可怕, 可怕的是不明事理+执拗. 你说的对, 我也不必再费神费事费时了.:)

能够有所帮助我也很高兴, 这说明我的目的达到了, 而在这过程中自己也进一步得到提高, 所以也$送花$ $送花$ 给你和其 ...


$送花$ $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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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nzi-hj 于 2009-2-6 20:24 发表

$支持$ $支持$ $支持$ 看来这个斑竹对法律也是一瓶子未满而已,而且不能保持中立立场,太明显了。只要是支持搂住的,都能得到聚元呢。:cool:  汗一下

1.谁敢说自己是满的,我佩服一下先
2.那么保持中立的甚至帮c的我也加分了,如果你坚持说自己没看见,我可以随便给你找几个出来
3.话说到这样,还是看我不顺眼的,欢迎投诉
谢谢合作$送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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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ning 于 2009-2-6 20:36 发表

明明你自己也得到聚元了

:D :D :D $支持$ $支持$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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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8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thena_hu 于 2009-2-8 15:13 发表

:D :D :D $支持$ $支持$ $支持$

$考虑$斑斑学过统计学吗?对这个高楼做个分类统计,你的加分标准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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