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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yingbullet

[原创独家新闻] 第二次约稿子弹。医疗保险或货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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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农民保险
  1.德国农业保险体系的产生
    在德国,独立就业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曾经长期被忽视,不像企业劳动者那样被重视。但是,后来随着欧洲农业一体化的不断发展,人们才普遍认识到,必须通过对农 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险来加强农户的竞争能力以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这样在1957年建立的农民养老补助为建立独立的农业保险体系迈出了第一步。德国农民享受社会健康保险历史,从1972年才开始,比产业工人晚了将近一个世纪。这种针对职业特点的特殊保险体系从一开始就设计为独立于一般的社会保险,尽可能为独立就业的农民的利益着想,并且在农业结构转变时能为农民起到保护作用。农民健康保险业务由分布在各州的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经营。这些保险机构的投保人主要是全业农民及其参加农业劳动的家庭成员,还有正在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农民。至于那些兼业农,有的选择农民医疗和照料保险公司,有的选择其它法定保险公司投保。农民医疗保险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当农民不得不因病休息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但支付他们的医药费,而且还支付雇工的费用,以便有人替代患者维持农场正常经营,防止农民因病遭受更大的收入损失。照料保险是1995年新增的一个社会保险品种, 目的是对那些虽然没有住院但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或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由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农民医疗保险和照料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参加这两项保险的人数大约65万人左右,约占德国总人口的0.8%。
    2.德国农业社会保险法
    德国农业社会保险法包括了面向农业领域的自由职业者及协助其劳动的家庭成员的保险的所有法律。这里指的农业领域,除了农业和林业外,也包括:园艺、渔业、 内河渔业和养蜂业。
    农业社会保险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农民的养老保险;
    •农民的疾病保险;
    •农民的护理保险;
    •农民的法定的事故保险;
    •在农业和林业中就业的雇工的附加保险。
    农民的疾病保险、护理保险和事故保险越来越和普通社会保险统一,但是农民的养老保险法中包含一个从退休保险法中分离出来的救济金法。
    农业社会保险法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特殊的目的,除了提供社会保险外,还要遵循农业政策的目标(例如:生产任务补贴、农业税补贴等)。农业保险的承担机构是:农业养老保险机构;农业疾病保险机构;农业职业合作社。
    这些承担机构法律上是独立的,但是组织上共同管理,它们成立一个联邦协会,总部位于卡塞尔。该联邦协会也附带管理农业和林业中雇员的附加保险。
    3.德国农民养老保险的特征
    德国农民参加保险,目前有几种选择,除了可参加法定的退休保险外,还可以参加附加的需要较多资金的老年预防保险(雷斯特退休金)和私立保险,但是现在针对农场或农民职业特点的保险越来越重要。对于农民及其配偶来讲,有法律保障的针对农民职业的养老保险将作为农民保险的第二条腿。
    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险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提供多种保护
    农民的养老保险不仅仅是提供纯粹的养老预防,除了养老金外,农民及其配偶还享受如下的广泛的保护:
    •丧失劳动能力的抚恤金(由于劳动事故丧失劳动能力,从缴第一笔保险费起开始生效);
    •发给孤寡鳏夫的抚恤金(补助金);
    •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在农民和其配偶缺失的情况下);
    •疗养。
    这些津贴基本上是“终身的”,不仅仅是支付到偿还所缴纳的保险费为止。由于特殊的体力上的负担,几乎每两个农民中就有一个必须提前退休。由于平均预期寿命 同时增加了,因此在所有的情况中都应该考虑这种长期的保证。
    (2)专门为农业制定
    在农民或者其配偶缺失的情况下,例如:在农民处于疗养期间、在无工作能力的状况下、在怀孕以及在死亡的情况下,养老保险机构为了帮助农民的企业或者家庭继 续运转,将提供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为此,养老保险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也会设法聘请合格的替代劳动力。使用替代劳动力将很快产生数千欧元的费用。如果没 有这种根据农业企业主的需要而制定的保险功能,农业企业的运转通常会产生极大的困难,或者成为问题。
    相比之下,私人保险既不能提供医疗恢复的措施,也不能提供劳动力缺失的补助,即农场援助和家庭援助,它仅仅是在缴付附加保险费的基础上提供。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终老财产),养老保险机构的补助金不以完全的保障为目的。
    (3)能经受得起比较和考验
    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不仅给法定退休保险体系带来问题,私立保险公司也不能幸免。各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过去数年中未再 自动统计,相反,不断下降的利润率在私人保险公司中成了主要的话题。他们不仅减少了他们的利润份额,而且也减少了保证金利息,从2000年的4%降到目前 的2.75%,根据目前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未来不排除继续降低保证金利息的可能。
    与私立保险公司相反,针对职业特点的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不以追求盈利为目的。多年来大大低于3%的管理费用,使得养老保险机构在与私人保险公司比较时毫不逊 色。
    此外,养老保险机构不会进行风险选择。个人的风险,如健康状况、年龄和家庭状况等,这些对于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或者缴交保险费额度没有影响。因此,对于期望 寿命较高的妇女来讲,保险费就不算高了。
    与法定的退休保险相比,在农民的养老保险中,保险费和服务的比例要优惠10%。在15年以上的时间里,在支付同等的保险费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为181欧元(西部),159欧元(东部),与此相对应的法定的退休金仅仅为162欧元(西部)和120欧元(东部)(2005年的统计)。虽然由德国退 休保险公司支付的退休金平均来讲高于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但是,这种较高的退休金仅仅是因为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得到的,而且相对来讲,投保年数要更长。
   (4)条件更优惠
    投保人总能在优惠的条件下得到服务。目前最高的保险费,西部199欧元和东部168欧元,不是太高,与法定的退休保险相比,199欧元或者168欧元是能够付得起的,因为独立工作者的毛收入在西部约为1020欧元,东部860欧元。当收入低于某一界限时,保险人将获得养老保险机构的补贴,最高每月将达到 119欧元。因此,保险费负担将减少到最高达60%。
    加入农民养老保险还具有其他的好处:
    •农民的被保险的配偶可以获得自己的退休金要求(与农民的年龄和健康状态无关)。
    •从养老保险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会定期地根据有利的农业医疗保险中的保护条款调整。
    •向养老保险机构交付保险费时,也可以将老年预防保险费作为特殊支付或者要求老年预防补贴(雷斯特养老金)。
    法定的预防体系,农民养老保险也属于其中之一,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受了所有社会的变化,如:通货膨胀、货币改革或重新统一。这套农民的养老保险体系1957 年建立,后来经过了1995年的农业社会保险法的调整,功能更面向未来。主要特征是“配偶保险”和“联邦负责赤字”。农民的养老保险在未来也将作为农民特 殊的保障,以及成为农业人口可靠的伙伴。
    4.政府对农业社会保险的支持
    在德国农业社会保险体系中,德国联邦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补贴。2004年农业社会保险的全部支出为62亿欧元,其中,联邦资金为大约39亿欧元。在农民的养 老保险中,联邦资金占75.6%,在医疗保险中占55.6%,在事故保险中占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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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
    德国是马克思的故乡,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发源地,德国虽然是资本主义国家,确有很多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要消灭的三大差别中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几乎被消灭,脑利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是存在的。

     在德国随便一个小村、小城十五分钟之内汽车都能开上高速公路。农民和市民居住也在一起,农民有国家农业 补贴、有地、有房子,大多数农民都比普通工人收入高。乡村的孩子和城市的孩子在上学和生活上沒什么区别,我们这个城市里农民和市民的孩子在一个学校上学。

这就是我们诊所斜对门一户葡萄农的家,三层楼红瓦黄墙的住房。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那可以参加德国农民医疗保险的都有哪些人呢?德国农民医疗保险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农民,而且还包括农民的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家属。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

      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人员有以下几类

  (一)农民

  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对象首先是农民,即自身从事农业劳动的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渔民、蜂农、林农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他们有参加保险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同时享受保险待遇。

  (二)农民的家属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中普遍实行家庭保险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参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随参保者一起参加医疗保险。参加家庭保险的家属,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不需另外再交纳保险费用:第一,家属的固定住址在德国;第二,家属没有从事能使自己经济独立的劳 动;第三,家属长期性每月劳动所得总收入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 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农民医疗保险。根据其法定义务和权利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其家属随着他们参加保险,享受保险待遇。

  1.农民的配偶

  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渔民、蜂农、林农和他们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需另外交纳保险费。如果在一个农业家庭中,夫妻双方同时经营一个农业企业,那么只有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的一方才是农业业主,有参加农民社会保险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另一方只是作为该农业业主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不需要交纳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双方同时交纳保险费,加大该农业家庭的负担。在不能确定到底夫妻哪一方对该农业企业起到导向作用时,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农民保险公司有权确定一方为农业业主。 同样,如果共同劳动家庭成员的配偶也同时是该农业企业或另一家农业企业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那么只有其中在农业企业里工作更多的一方才是有保险义务的一方。另一方作为有保险义务这一方的配偶列入享受农民社会保险的人群,而并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如果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在从事农业劳动外还从事非农业事业或者只从事非农业事业,那么他的社会保险状态根据他从事非农业事业所得收入的高低来定。具体来说,如果配偶长期性从事农业以外的 事业的每月劳动所得总共不超过345欧元或者参加“小型劳动”所得不超过每个月400欧元,那么他就不用再交纳保险费。

  2.农民的子女

  根据家庭保险制度的规定,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未过18周岁的子女也随其加入农民医疗保 险,享受保险待遇,但不需要另外交纳保险费。这里所称的子女不仅包括农民的亲生子女,而且还包括养子女,以及由该农民承担主要生活费用的继子女和孙子女。 农民年过18周岁的子女,如果满足下列情况的,还可以继续作为农民的家属通过家庭保险原则享受保险待遇,而不需交纳保险费:第一,未过23周岁的子女,如 果他们还没有开始工作;第二,未过25周岁的子女,如果他们还在学校学习或者他们曾经自愿服役一年;第三,如果子女因根据法律规定服役而中断学业或者延长 学习时间的,在子女年过25周岁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家庭保险待遇,其继续享受家庭保险待遇的时间是他们因服兵役或社会役而中断或者延长其学习的时间; 第四,因残疾而经济不能独立的子女可以终生享受家庭保险待遇,如果该子女致残时还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要注意的是,对于农民的继子女,如果该农 民的配偶不在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参加保险的,该继子女一般来说也不能随该农民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而应该随其配偶在其配偶参保的保险公司参加医疗保险。唯一的 例外情况是,如果其配偶的月工资不高于农民最低年收入的十二分之一并且其总体经济收入(包括工资以外收入)通常不高于该农民的经济收入的,继子女可随该农民参加保险。

  3.农民的其他家属

  除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的配偶和子女外,与他们在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主要由他们供给生活费用的其他家属也可以作为其家属参加农民医疗保险,而不需要另外交纳保险费。具体来说,这样的家属应该是该农民或其配偶的3代以内血亲和2代以内姻亲,因残疾而经济不能独立,而且在致残时已经作为家庭成员参加了农业医疗保险的。该农民或其配偶的兄弟姐妹留下的孤儿也是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人群。对农民子女适用的家庭社会保险时限同时也适用于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农民社会保险的孤儿。

  (三)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

  依法领取农业养老金的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因健康状态而提前退休的农民及其家属以及农业退休人员的遗属(包括 他们遗留下来的配偶和孤儿)享受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正在申请领取农业养老金的退休农民和其他人员,不管他们最终能不能顺利申请到,在申请过程中他们和他们 的配偶也享受农民医疗保险。此外,年过65周岁的老人,如果在他年过65周岁前15年作为农业业主、农业小业主或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参加农业医疗保险的时 间多于60个月,他们及他们的配偶,或者他们死后的遗偶可以享受农业医疗保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那些为农业劳动付出了相对可观的时间,可是不能领取农业养老保险金的老人的权利。

  (四)农业失业人员

  享受农业失业救济的农民及其家属,只要他们在失业以前就是农民医疗保险参保者,也属农民医疗保险的保护对象。

  (五)可自由选择法定保险公司的人

  大学学生、由于学习的需要而必须实习的实习生以及没有工资待遇的学徒,如果他们以前参加过农民医疗保险或作为农民的家属参加过农民医疗保险,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在1989年《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生效后,一部分在从事农业劳动之外还从事别的劳动的人,因为新法的规定而不再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义务。为了保护这一人群的合法权利,《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他们则可以自由选择继续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应该满足的前提条件是,他们在被免除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以前的5年内至少在农民医疗保险公司里参加了24个月的保险,或者他们在被免除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以前连续12个月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 此外,根据《第二部农民医疗保险法》的规定而不能随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家属,比如从事非农业劳动所得收入高过法定限度的农民配偶,应该在其配偶所在保险公司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继子女等,在该法生效后还可以继续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家属以前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时间满足以上24个月和12个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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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保险项目

    德国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项目,大体上和德国从事其他职业的公民等同,均受《社会法典》第五章法定医疗保险条款的约束。但是由于农业劳动的特殊性,农民医疗保险还为生病期间的农民及其配偶提供了诸如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等特殊保险待遇。农民医疗保险保险项目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病人生病期间的帮助和补助、母婴保健等。

  (一)疾病预防

  德国《社会法典》第五章第20条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有接受身体检查和预防疾病的权利,以便早期发现疾病并加以治疗。在现阶段,疾病预防主要包括身体检查、预防接种、牙齿保健和疗养。

  1.身体检查

  在身体检查方面,儿童从出生到6周岁总共可以接受9次全面身体检查,之后每年一次,年过10周岁以后可以再接受 一次全面身体检查。对成人来说,年过35周岁的参保者可以每两年接受一次心脏、血液循环、肾脏和糖尿病检查,以便早期发现与此相关的疾病。年满20周岁的妇女可以接受子宫癌方面的检查。年满30周岁的妇女在此基础上可以接受乳腺癌和皮肤癌方面的检查。年满50周岁的妇女还可以接受肛门和结肠方面的检查。年 龄在50和70周岁之间的妇女还可以接受利用X光射线透视法进行的乳房肿瘤检查。年满45周岁的男性参保者可以接受前列腺和外部生殖器官癌症方面的检查, 年满50周岁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接受结肠癌方面的检查。以上的身体检查费用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参保者在此之外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接受了别的身体检 查的,费用则由该参保者自己承担。

        2.预防接种

  费用完全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的预防接种包括对病毒性流感、白喉、百日咳、小儿麻痹症、麻疹、腮腺炎、风疹、 破伤风、狂犬病、乙肝和脑膜炎的预防接种。此外,根据参保者健康情况的需要,个别参保者还可以享受其他预防接种,其费用也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如果参 保者除此之外出于自己的意愿还接受了别的预防接种的,费用则由自己承担。

  3.牙齿保健

  由于牙医的特殊性,医疗保险中将牙齿保健单独列为一项。在现行的体制下,1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接受口腔检查、 营养顾问、牙釉质硬化和牙齿清洁等服务。这些服务同时也通过集体保健的形式进行,比如在幼儿园、小学和中学里。在那些龋齿患病率高于平均水平的学校和残疾 儿童学校里,这些保健措施会一直持续到16周岁。年过6周岁的儿童也可以直接到牙医诊所进行单独检查。

  4.疗养

  农民医疗保险的内容还包括在运动健身、饮食、减轻精神压力和戒毒方面必要的疗养措施。疗养措施包括门诊疗养和住院疗养。门诊疗养的疗养地一般在病人居住地。如果病人居住地的疗养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疗养可以在病人居住地之外的别的城市进行。农民保险公司承担病人的疗养费用,比如医疗费、温泉费和疗养药费等。不过,年过18周岁的参保人在享受疗养措施时,不仅应该自己承担这些费用的10%,另外在每次享受疗养时还必须自己交10欧元的疗养费。此外,农民保险公司以补助的形式部分承担病人的住宿费、护理费以及到疗养地的车旅费。补助的高低具体为成人每人每天13欧元,患慢性病的儿童每人每天21欧元。如果病人实际的花费未达到这一标准的,则按实际的花费进行补贴。如果门诊疗养不能满足需要,那么病人可以接受住院疗养。接受住院疗养的年过18周岁的人每人每天还要自己交纳10欧元的住院费。与住院疗养相似的疗养措施还包括特别为带小孩的母亲(包括带小孩的父亲)提供的在母亲康复中心进行的疗养,以减缓他们因照料小孩而产生的压力并得以修养。对于病人是否有必要接受门诊疗养或住院疗养,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会进行仔细的审查。只有在有必要进行该疗养措施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同意承担相关的费用。一般来说,在上次门诊疗养后3年内和在上次住院疗养后4年内,保险公司不会认为疗养是必要的,除非医生证明,病人的健康状况除通过疗养外不能得以恢复。

    (二)疾病治疗

  1.门诊

  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参保者有权接受医生的检查和治疗,以发现疾病,治疗疾病,防止疾病恶化和减轻疾病带来的疼痛。 参保者去门诊时只需出示农民医疗保险公司的保险卡。在2004年德国医疗保险系统改革后,病人去门诊时需每季度交纳10欧元的门诊费。由于牙医的特殊性, 牙医的门诊费和一般医生的门诊费分为两个系统,病人去看牙医时也需交纳10欧元门诊费。举个例子,病人在一个季度内先去看了内科医生,交了10欧元门诊费。他在该季度内去看眼科医生时就不需交纳门诊费了。可是如果他在该季度内去看牙医,他就还得再交10欧元门诊费。患心理疾病的病人可以享受深层心理治 疗、分析心理治疗和行为心理治疗等心理疗法。在接受治疗之前,病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出示心理医生关于治疗必要性的鉴定。只有保险公司认可了治疗的必要性,病人才可以享受这一治疗。

  2.药物

  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必要的药物费,由农民保险公司承担。那些在治疗过程中不必要的,只是对病人健康起辅助作用的药品则由病人自己承担。医生在给病人开药的时候有义务遵循节约的原则,为病人开的药物应该价格低廉但效果等同于其它同类药物。在获得药物时,年过18周岁的病人有义务交纳一定的药物费。(就是我在以前介绍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时说的取药费)具体来说,由病人交纳的药物费为实际药物费的10%,但最少不得低于5欧元,最多不得高于10欧元。如果药物的实际价格低于5欧元,那么病人只需交纳实际药物费。孕妇在怀孕期间治疗由于怀孕而引起的病症所用的药物以及产后所用药物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医生在疾病治疗中开了温泉疗法、按摩疗法和物理疗法等处方的,这些疗法的费用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年过18周岁的病人应该自己承担实际费用的10%,并且每次接受处方时应交纳 10欧元。

  3.辅助工具

  病人在疾病治疗期间必要的辅助工具也是医疗保险的保险项目之一。疾病治疗的辅助工具包括助听器、假肢、矫形工具和轮椅等。对这些辅助工具的矫正、安装、修理带来的费用以及用于教病人如何使用这些辅助工具的费用大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病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为实际费用的 10%,但不能低于5欧元和高于10欧元。病人由于远视或近视而需要的眼镜一般来说不属于保险的项目。只有未过18周岁的参保者和视力严重低下的参保人可以限制性地享受由保险公司配制眼镜的待遇。而且,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提供框架眼镜的配制。只有在病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配戴框架眼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提供隐形眼镜的配制。

     4.牙病治疗

  由于牙科疾病治疗的特殊性,如治疗费用往往因为治疗中使用的材料的不同而不同等,牙病治疗的医疗保险和其它的保险项目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参保者在治疗牙龈萎缩时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其他牙病,如安装假牙和包牙,从2005年1月1日起,德国所有的医疗保险公司都开始实行固定补贴制。在固定补贴制下,医疗保险公司在病人治疗牙科疾病时承担的费用不再是按实际费用来计算,也不再考虑病人由于身体状况是 否需要高出普通水平的治疗。根据固定补贴制,保险公司按牙科疾病的种类和现在的普通医治水平规定了治疗每一项牙科疾病的固定补贴数额。这种固定补贴制的好处在于,在病人有经济实力,希望接受高于一般水平的治疗的时候,也可以得到来自保险公司的固定补贴,而不像以前一样,病人如果接受高于一般水平的治疗,则 需自己承担全部费用。另外,为了鼓励参保者平时注意保护牙齿,以减少牙齿发病率,保险公司规定了奖励制度。比如,那些在接受本次牙病治疗前5年内定期护理牙齿,并且每年到牙科医生诊所至少进行了一次牙齿检查的病人可以多获得20%的固定补贴。如果该病人能证明在本次治疗牙病前10年内至少每年到牙科医生诊所检查了一次牙齿,他则可以多获得30%的固定补贴。此外,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也承担儿童牙齿矫形和下颌矫形的费用。当一个农民家庭的第一个未过18周岁子女接受矫形治疗时,保险公司首先承担其治疗费用的80%。在该家庭第二个、第三个或更小的未过18周岁的子女接受矫形治疗时,保险公司首先承担其治疗费用 的90%。在该矫形治疗按照医生的矫形计划顺利完成后,医疗保险公司退还该农民家庭先前自己交纳的费用。

  5.住院

  参保者住院所需费用由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承担,但年过18周岁的病人在住院期间还得每天自己交纳10欧元的住院费。病人需要交纳住院费的时间在一个日历年内为最长28天。病人住院期在一个日历年里超过了28天的,他则只需要交纳这28天的住院费。那些身患重病、将不久于人世的人,如果医生和护士的上门治疗及护理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住进临终关怀院。临终关怀院的服务包括在临终关怀院里的全日制住院和部分时段住院、医疗护理、心理护理以及病人死亡过程中的陪伴等。对于在临终关怀院所用的费用,农民医疗保险公司提供补贴。保险公司更提倡病人在家里接受临终关怀院的上门 服务,而并不住进临终关怀院。

      6.病人的家庭护理

  根据病人的情况,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可以为病人提供住院治疗,可是病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住院的,那么该病人可以享受由医疗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护理。在家庭护理中,专业的护理人员来到病人家中对其进行治疗性护理和一般性护理,必要情况下还对病人的家政进行料理。除此之外,如果通过家庭护理,病人的住院期可以缩短或病人因此就不用住院了的,保险公司也提倡为其提供家庭护理。保险公司为病人提供家庭护理的前提条件是,病人没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与病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病人提供的护理达不到需要水平,比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为缺乏基础医务知识而不能为病人提供相关护理。年过18周岁的病人在每次享受家庭护理待遇时应该向保险公司交纳10欧元,而且在接受护理时每天交纳10欧元的护理费。护理费交纳的天数在一个日历年内总共不能超过28天。接受护理时间总共超过了28天的,病人只需交纳这28天的护理费。

  7.康复

  如果常规性疾病治疗不能使病人的健康状况恢复到理想水平,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还为病人提供疾病治疗后的康复措施。 康复措施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因为疾病而有残疾危险的病人或残疾病人在疾病治疗后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和工作。康复措施一般来说门诊性地在特殊的康复中心进行。只有在门诊式康复达不到理想效果的情况下,病人才进住到康复中心,进行住院式康复治疗。在提供康复措施之前,医疗保险公司首先会审查病人接受康复措施的必要性。只有保险公司认为该措施对病人的健康有必要,才会同意承担康复措施的费用。年过18周岁的病人在接受门诊式或住院式康复治疗时还得每天自己交纳 10欧元的康复费。住院治疗了疾病的病人在出院后又接受康复措施的,他总共交纳住院费和康复费的时间不得超过28天。比如说,一个病人在一年内先在医院里 住了20天院,出院后有接受了15天门诊式康复治疗的,他得先交200欧元的住院费,可是只需交纳80欧元的康复费。除了常规性的康复措施之外,农民保险公司还为病人提供辅助性康复措施,如康复运动、关于生活自理的训练、关于重新开始工作的训练等。

  8.交通费用

  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的交通费用包括病人由于接受住院治疗和住院式康复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和病人因需要救护车或 救护直升飞机而产生的费用。病人在住院治疗前后因接受门诊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如果该门诊治疗缩短了住院治疗期或避免了住院治疗的,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由医疗保险公司承担交通费的,病人自己还需要承担实际费用的10%,但不能低于5欧元和高于10欧元。在实际费用不高于5欧元的情况下,病人则只需交纳实 际费用。

   (三)病人生病期间的各项帮助和补助

  1.营业帮助

  营业帮助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中是一个只对农民医疗保险适用的概念。一般来说,为了保障病人家庭在病人生病期间的收入不至于一度降入低谷,受雇于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生病住院或接受康复治疗期间,各医疗保险公司均为他们提供按其月工资计算的病假补助。可是,由于农业劳动的特殊性,比如,农田在农民生病期间得不到耕作会荒废,当年的农业产量会因此受到影响,给生病的农民发放病假补助并不能合理解决农民家庭在农民生病期间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况且,农民的月收入也难以计算。出于这一考虑,农民医疗保险法规定,农业业主在生病住院、接受康复治疗或疗养期间可以得到营业帮助,而非生病期补助。 营业帮助通过医疗保险公司为农业企业派出一个替代劳动力,以帮助农业企业恢复正常运作的形式进行。如果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不能派出这一替代劳动力或者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认为没有必要由自己派出替代劳动力的,该农业业主可以自己先雇佣一个替代劳动力,然后将雇佣替代劳动力所用的花费在医疗保险公司进行报销。但如果农业业主自己雇佣的替代劳动力是其两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保险公司将不会为其报销雇佣费用,而只为其报销合理的车旅费和该替代劳动力因请事假而减少的工资收入。

  按法律规定,农业业主可以获得营业帮助的时间段为该业主住院治疗期间、接受康复治疗期间以及接受疗养(包括在母 亲康复中心接受疗养)期间。营业帮助的期限一般为最长3个月,根据该农业企业的特殊情况也可以作适当的延长。农业业主可以获得营业帮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该农业业主经营的农业企业没有固定的雇员或没有有义务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其次,只有当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为该农业业主提供了相应的住院治疗、康复治疗和疗养的,保险公司才会为该农业业主提供营业帮助。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营业帮助外,为了维持农业企业的正常运作,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还通常规定了高于法律要求的额外营业帮助。农业业主在因病而无能力工作的时候,即使他没有住院、没有接受康复治疗和疗养,而只是去医生门诊看病,也可以获得这种为期较短的额外营业帮助。额外营业帮助的期限为最长4个星期,根据该农业企业的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如果该农业业主因患同一疾病而多次申请获得额外营业帮助,那么他可以获得的额外营业帮助的时间最长为每3年16个星期。农业业主无能力工作这一事实应该被医生证实。另外,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还纷纷规定,即使在农业企业有固定雇员或共同劳动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如果农业业主因病而无能力工作,而缺乏营业帮助会直接影响到该农业企业的运作的,农业企业也可以获得额外营业帮助。

  可以申请获得营业帮助的人除了农业业主外还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并参与农业劳动的农业业主配偶和有义务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

  2.家政帮助

  在农民医疗保险中,可以获得家政帮助的人包括农业业主、农业业主的配偶和共同劳动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家政帮助 的时间为以上人员生病住院、接受康复治疗、接受疗养或因病而无能力工作期间。病人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才能获得家政帮助。首先,病人不能同时获得家政帮 助和营业帮助。只有病人在没有获得营业帮助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家政帮助。其次,如果除了接受家政帮助以外,病人的家庭生活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正常进行的,病 人才能获得家政帮助。再次,病人家里有未满13岁的儿童或有残疾儿童的,而与该病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不能将家政照顾到应有水平的,病人可以获得家政 帮助。在获得家政帮助时,年过18周岁的参保者需要每天自己承担实际费用的10%,但该费用不能低于5欧元和高于10欧元。如果实际费用不足5欧元的,则 按实际费用计算。

  3.病假补助

  在农业医疗保险中,病假补助也是帮助因病而无劳动能力的农业人员的一种形式。但是,病假补助并不只适用于农业医疗保险,而广泛适用于所有的医疗保险系统。在农业医疗保险中,可以获得病假补助的人员包括共同工作的家庭成员(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农业学徒和农业失业人员。农业业主没有享受病假补助的待遇; 只有那种除农业以外还从事别的事业,但有参加农业医疗保险义务的农业业主才可以获得病假补助。在一定情况下,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以获得病假补助。一般来说,农民可以获得病假补助的时间不限,只要他因病不能劳动就可以获得病假补助。但是,参保者因患同一疾病能够获得病假补助的时间在三年内总共不能超过78周。

  没有劳动合同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可以获得固定数额的病假补助,具体数额在2006年为每天14.69欧元。有劳动合同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以及农业事业中的学徒可以获得的病假补助数额为其通常工资的70%。长期患病者在患病一年之后可以获得数额更高的病假补助。农业失业人员可以获得的病假补助数额等同于他可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数额。对于那些除农业以外还从事别的事业的农业业主以及那些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人来说,病假补助的数额等同与他们从农业事业中获得的收入的总额。农业退休人员和农业离休人员不能享受病假补助或者只能拿到部分病假补助。为了减轻患病农 民因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而承担的经济负担,法律规定,那些在生病之前就参加了农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领取病假补助期间不用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 保险的保险费。

  (四)母婴保健

  出身率低是德国近十多年来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鼓励生育,保护母亲和婴儿的权利,医疗保险法中对母婴保健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在农民医疗保险中也同样如此,比如《农民医疗保险法》中就用了10个 条款来规定对母亲和婴儿的保险项目。 具体来说,母婴保健包括广泛适用的怀孕期检查及助产、生产、生产后的护理、母亲补助,对农业家庭特殊实用的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以及受孕和流产措施等。

  1.怀孕期的检查及助产

  母婴保健的保险项目之一是怀孕期间的检查和助产。这不仅包括检查确定妇女是否怀孕和怀孕期间的检查,而且还包括 怀孕期间的保健和生产准备。具体来说,保险项目包括用B超确定妇女是否怀孕。医生为怀孕的妇女发放孕妇证。孕妇证应该由孕妇在怀孕期间随身携带,用以随时 享受社会为孕妇提供的便利。在怀孕期间,孕妇通常接受3次B超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胎儿有异常现象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多的B超检查。对于妇女怀孕期 的病症,医疗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治疗、药物和相应的理疗。妇女在怀孕期间还可以参加由医疗保险公司组织的孕妇健身运动,参加生产准保课程和婴儿护理课程。

  2.生产和生产后的护理

  孕妇可以选择在医院、妇科医生诊所或在自己家里生产婴儿。农民保险公司承担一切接生费用。对选择在医院生产婴儿的妇女,保险公司还承担生产后6天的住院费。产妇或初生婴儿住院时间因其健康状况需要长于6天的,保险公司也承担其住院费,不过产妇家庭对于超过6天的住院时间还应该每天自行承担10欧元的住院费。产妇承担每天10欧元住院费的时间在一个日历年内不能超过28天。如果产妇产前和产后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医疗性运输(如产前叫救护车),  产妇家庭应该自行承担运输费用的10%,但这一费用不能多于5欧元和少于10欧元。如果产妇因为怀孕或因为生产需要护理,而产妇的家庭成员不能对其进行护理的,医疗保险公司还为其提供护理。护理费用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

  3.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

  德国《母亲保护法》规定了母亲保护期。 母亲保护期从预产日期前的6个星期开始,到产后8个星期结束。如果母亲早产,生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保护期则延长到产后12个星期。在这一段时间内,母亲们不能参加劳动。在农民医疗保险中,法律因此相应地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母亲保护期内为农业妇女提供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 但是,就像农业业主在生病期间不能获得生病期补助,而获得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一样,根据农业劳动的特点,《农民医疗保险法》也规定,农业女业主或农业业主 的参加农业劳动的配偶在母亲保护期内可以享受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但是不能获得母亲补助。保险公司为产妇家庭提供营业帮助和家政帮助是附有前提条件的。对于营业帮助,孕妇在生产前应当有医生证明,如果孕妇在这一期间内继续从事农业劳动,她本人或者胎儿的健康会受到不良影响;  生产后,产妇家庭应该证明,产妇因生产而不能劳动这一事实将会危及到该农民家庭农业事业的经营。孕妇家庭可以获得家政帮助的前提条件,一是,该家庭没有同时获得营业帮助; 二是,家庭中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将家务料理到合理水平。

  4.母亲补助

  母亲们在母亲保护期期间可以获得母亲补助。可以获得母亲补助的妇女首先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农业学徒以及其他存在农业劳动关系的农民保险参保者。在母亲保护期内,如果这一类母亲根据劳动合同不能继续领取工资,那么她们就可以获得母亲补助。母亲补助的数额与其税后收入数额对等,但是最多不能超过每日13欧元。如果该母亲的税后收入高于每日13欧元,那么她的税后收入和这13欧元之间的差额则由她的雇主来补发。除此之外,可以获得母亲补助的母亲还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共同劳动家庭成员以及农业失业者。她们在母亲保护期内可以获得的母亲补助为每日 14.69欧元。如果农业失业母亲领取的失业补助不足这个数字的,那么其母亲补助数额与其失业补助数额对等。在母亲补助期内,农民保险公司除了发放母亲补助外,还为母亲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受孕和流产

  农民医疗保险的项目还包括为参保者提供受孕方面的医疗顾问以及相关的检查。对未过20周岁的参保者,保险公司还为其提供提高受孕率的药物。因为患病而不孕的参保者可以享受相关的医疗措施,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住院治疗。如果参保的农民夫妇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怀孕,人工受精也属农民医疗保险的保险项目之一。但是,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只为年龄在25到40周岁之间的妇女和年龄在25到50周岁之间的男性提供这一保险服务,并且需要该农民夫妇的医生提供鉴定证明,该夫妇通过人工受精怀孕的可能性很大,并且同时提供人工受精计划。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为农民夫妇最多提供3次人工受精尝试。该农民夫妇需要自行承担50%的费用。对在怀孕期间流产的参保者(在人工流产的情况下,如果该人工流产是合法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住院治疗。

  (五)自缴费用的免除

  农民医疗保险公司为参保者提供的以上保险项目,内容齐备,覆盖面广。这自然也会为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带来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自1989年起,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系统就开始推行改革,逐步改变了以前大包大统的面貌,规定了参保者在接受一定服务的时候自己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如每季度10欧元的门诊费,一定比例的药物费和辅助工具费,一定数额的住院费等。但为了保护那些经济非常困难的参保者,使他们不至于因为这些自缴费用而承受更大的经济负担,法律规定,农业医疗保险参保者只在自己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承担自缴费用。法律在进一步定义参保者经济承受能力的时候,将该参保者家庭用于家庭生活的年税前总收入作为定义的基本标准。具体来说,如果参保者是独生,那么他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是其年税前收入的百分之二;  但如果他是患慢性病患者,因考虑到慢性病患者长期承担的经济负担,法律将他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定为其年税前收入的百分之一。如果参保者有家属(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为了减轻其家庭生活的经济压力,法律规定,在计算该农民家庭最大经济承受能力的时候,应该在该农民家庭年税前总收入的基础上减去其家庭成员一定 的生活费用,在这一基础上再利用对独生参保者实用的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一原则计算该农民家庭最大经济承受能力。按2006年的标准,如果该农民家庭中有一个家属,那么则应该在其家庭年税前收入的基础上减去4347欧元; 如果该家庭中还有更多家属,那么则应该在其家庭年税前收入的基础上再为每人减去2898欧元; 如果该家庭中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小孩,那么还应该在其家庭年税前收入的基础上再为每个小孩减去3648欧元。举例说明,如果一个农民家庭的年税前收入总共为5万欧元,该农民已婚,他的两个孩子随其参加了农民医疗保险,该农民的母亲与其共同生活,那么其家庭最大经济承受能力应该为:

  50000 欧元 – 4347 欧元(妻子)- 2898 欧元(母亲)- 3648 欧元(小孩)x 2 = 35459 欧元

  35459 x 2% = 709.18 欧元(最大经济承受能力)

  35459 x 1% = 354.59 欧元(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时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

  对于那些接受社会救济的农民家庭来说,其家庭年税前总收入为其接受的社会救济总额。参保者或参保家庭在一年内应该自行交纳的费用不能超过其最大经济承受能力。在参保者和参保家庭自行交纳的费用的总和在一个日历年里达到其最大经济承受能力之后,即使他们再接受有自缴费用含量的服务,也不用再交纳自缴费用了。

  (六)其他保险内容

  除了以上列举的保险项目外,农民医疗保险公司还在出现医疗事故时支持病人获得应有的损害补偿,必要的情况下支持 其进行诉讼。农民医疗保险在德国范围内没有地域限制,在德国各州均通用。如果参保者在他参保的医疗保险公司管辖地域外生了病,他可以非常方便地在该地就诊,不需要另外办理任何手续。不仅如此,参保的农民还可以在欧盟所有国家以及欧盟以外的一些国家,如瑞士、克罗埃西亚、土耳其和突尼斯等,享受保险待遇。 到这些国家度假或学习的参保者可以事前从农民医疗保险公司得到参保证明,凭这个参保证明可以到当地就医。



   看德国农民的医疗保险还是很不错的,但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德国不是农业国。德国有八千二百万左右人口,农民六十五万,只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左右,多数农民家里都有自己的土地。而中国农民人口在中国人口中占的比例远远超出德国没有一百倍也有八十倍。中国农民人口至少也占中国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这么大比例人口的医疗保险费用要想达到德国这个水平没半个世纪是很难完成的,只占德国人口百分之八左右的德国农民享受社会健康保险历史,就比产业工人晚了将近一个世纪。而占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人,要解决百分之六十以上农业人口的医疗和养老问题实在是任重而道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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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德国的保险我基本就收集了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用。

点评

super!!  发表于 2012-8-23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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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1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flyingbullet 发表于 2012-8-21 10:42
看到你的第二句话就知道你有多"扎实"。
你说德国人都为社会保险体系感到骄傲, 你知道说这些画的都是什 ...

半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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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21 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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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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