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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 粗俗批评≠正当解雇:法院裁定员工虽言辞低俗但不构成 Kündig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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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话,无论用哪种语言,在上司面前最好不要说——但即使说出口,也不一定导致合法解雇。杜塞尔多夫州劳动法院近日作出一项重要裁决:粗俗表达的批评并不必然构成解雇理由。



● 法院:粗俗语言可以构成“允许的批评”,不自动导致有效解雇  
杜塞尔多夫州劳动法院(Az.: 3 SLa 699/24)裁定:  
——即便员工使用粗俗语言,只要其表达的核心是对工作方式的批评,而非对个人的严重侮辱,则不能简单以此为由进行普通解雇。

该案由德国劳动法律师协会公布。

● 案件背景:员工被控“粗俗辱骂上司”而遭解雇  
一名男子自 2020 年起在某零售集团配送中心夜班工作。

- 2024 年 4 月,他因离岗并辱骂女上司被警告。  
- 四个月后,他与新上司再次发生冲突。

冲突中,上司要求他离开场地冷静,他随即用土耳其语说了句争议极大的话。

● 关键句子:骂人?还是“被误听”?  
雇主称该员工说的是:  
“Du hast die Mutter der Schicht gefickt.”  
直译十分粗俗,但员工辩称在土耳其语中此句可意味着“班组压力非常大”。

然而该员工坚持说:他实际上说的是:  
“Du hast die Schichtmutter weinen lassen.”(你让班组长哭了)

因距离与音量问题,他称被误听。

雇主随后对他进行了普通解雇,他随即提起诉讼。

● 一审败诉;二审反转:法院支持员工  
州劳动法院传唤了当时在场的上司与两名同事。  
法院认为:

- 员工确实大体上说了雇主所描述的那句“粗话”  
- **但其表达目的并非对上司进行人身侮辱**  
- 而是对“班组管理方式的不满”——一种“粗俗表达的批评”

法院明确指出:

✔ 粗俗不等于侮辱  
✔ 批评目的明确且未指向个人贬损  
✔ 因此普通解雇属于不成比例(unverhältnismäßig)


● 判决意义:语言粗鲁 ≠ 自动构成 Kündigungsgrund  
法院表示,这样的表达虽粗俗,却仍属于对班组管理方式的批评,而非恶意攻击上司个人尊严。  
因此,解雇无效。

结论:粗俗语言并非自动正当化解雇,只要其本质是工作批评而非人身侮辱,雇主不能随意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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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杜塞尔多夫州劳动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强调了粗俗表达与合法解雇之间的区别。法院认为,即使员工使用粗俗语言,只要其核心内容是工作方式的批评,而非对个人的严重侮辱,便不能作为普通解雇的理由。

在具体案件中,一名员工因用土耳其语发表了争议性言论而遭到解雇。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员工的主张,认为其表达旨在批评班组管理方式,而非恶意攻击上司。这一判决明确指出,粗俗并不等于侮辱,只要批评目的明确且未针对个人,就不能随意解雇员工。

这一裁决对劳动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强调了在职场中对沟通方式的理解和处理应更加谨慎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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