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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聚头条

楼主: zj7776

笔记本坏几次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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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7 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斑竹的连心平气和处理争论的能力都缺乏,确实是遗憾。字里行间充溢的满是情绪,而不是理智。
这里谁在找茬,谁在论事,一目了然。
请继续保持下去吧,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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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angsword 于 2005-12-16 23:52 发表
当斑竹的连心平气和处理争论的能力都缺乏,确实是遗憾。字里行间充溢的满是情绪,而不是理智。
这里谁在找茬,谁在论事,一目了然。
请继续保持下去吧,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如果你是我,看到这位仁兄给我写的短消息,看来你也不会怎么冷静!凡事看表面的,应该是理智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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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如我没有记错,我的短信是说: 你那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要误导大家。你又不是学法律,叫什么劲。气大伤神。是不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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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热闹,我也来凑一个。

我在某公司打工,主要是处理售后的事情,比如说修理、退换。根据我的经验,在对同一商品(2年内)第三次维修的时候,如果顾客要求退货,我们就退货(不过邮寄费用不退的)。除非我们能够证明,商品并非因为本身的问题而坏的; 比如 质保封条损坏、顾客没有按照说明书来操作等等。所以,我们碰到第三次Reklamation的时候特别注意是否封条还有其它的顾客的失误。

我不是学法律的,法律条文懂的不多。按我的经验,在购买2年内,在第三次Reklamation的时候可以退货、退款。当然,这种退货、退款的决定是我们的负责人做的。

这样说来,我更加倾向于HU版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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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对我来说,退货和解除合同的差别好像不大,都是退货退钱。可能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还是有区别的吧,我不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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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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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kleinerStein 于 2005-12-17 12:24 发表
假如我没有记错,我的短信是说: 你那种说法是不对的,不要误导大家。你又不是学法律,叫什么劲。气大伤神。是不是这样的?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允许别人说话了啊

这里人虽然不是专门学法律的, 但德语还是懂的,法律条文还是看的明白的, 而且在大学里也选修过, 建议你可以给自己开个专门的信箱, 就叫小石头律师事务所,那我们保证不打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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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骑车的 于 2005-12-18 12:56 发表
很热闹,我也来凑一个。

我在某公司打工,主要是处理售后的事情,比如说修理、退换。根据我的经验,在对同一商品(2年内)第三次维修的时候,如果顾客要求退货,我们就退货(不过邮寄费用不退的)。除非我们能够证 ...



呵呵,从你的陈述来看。并不是2次维修不成功一定可以退货,这正是我的观点。但是另一位的观点是2次维修不成功一定可以解除合同(或者退货)。还有一点就是无论什么缺陷2次维修不成功都可以要求退货吗?呵呵,你看看上面我和律师的对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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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ngxing01 于 2005-12-18 13:27 发表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 ...

他发的短消息还有可气的呢!我就是不愿意搭理他,才不理他的,弄了半天,原来妹妹也是他短消息的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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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xingxing01 于 2005-12-18 13:27 发表


那你是不是每次都没错呢,上次你给我短信, 也说我误导别人, 结果是你自己搞错了, 间接的你是不是也误导了别人呢, 特别给人短信说别人误导别人的人,的确让人有气, 你现在还不是正式律师呢吧, 即便是的, 也不能不 ...



那是德国刑事诉讼法的那条适用的前提问题!!并且我也没有说错,只是质疑2个住在同一个WG的人却在2个Gemeinde 登记。假如这个前提不存在的话,那条根本就不适用。就要先进行民事调解。并且那个楼主没有把事情说清楚,只是摘录几句话。还有以前法院给她的材料她都没有说!!

假如按楼主提供的那些情况,就得出那些结论。就是误导别人。那件事我是强调必须满足那一款的前提,才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

后来我发现自己掌握的信息也不全面,就对楼主提供的情况产生了质疑。并且进行了解释。并且我承认错了,是因为我在没有掌握全面材料的基础上就发言。是不够冷静。 专业问题上我并没有错。错了,我会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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